法律之意義
法律是政治的附庸,沒有政治決不會有法律。資產階級的學者往往說:一部歷史的進程是法律(“正義”)之漸昌?!鋵嵤琴Y產階級式的法律之漸次形成、鞏固及消滅的過程罷了。歷史的進展,幾千年來只是種種奴隸制度及剝削制度的更替。法律是不平等的產物,用以維持這種種奴隸制度的工具。社會里階級間的經濟關系及政治關系若要鞏固,必要有法律:違背這種經濟關系及統(tǒng)治關系的便受鎮(zhèn)壓(處罰)。法律不過是組織勞動、維系不平等的經濟之工具而已。
法律之變遷
經濟關系時有變遷,法律當然大有變革,——統(tǒng)治階級更換,法律的根本概念自然更換。
家長及酋長制度之下,不平等的形式有二種:(1)同族的人以年齒輩分為尊卑,所以只有“禮”而沒有“法”——禮是組織社會的一種工具,已經含著法律的種子。(2)異族的俘虜,當生產量不充裕的時候,只知道殺戮或者烹食,還無“法”可以治他們;等到生產充裕的時候,便可以使用他們做工,才以治牛馬的“法”治他們。
交易關系發(fā)生,漸漸有商業(yè),債權和產權才成問題;最初只有逐次積集的種種沖突和爭執(zhí)的經驗,漸成習慣法,經好幾百年才形成法律。商業(yè)的發(fā)展往往和封建制度的發(fā)展相復合,所以封建制度的法律每和原始的民法相錯綜。可是封建法律大半都是土地占有的確定方法——所以擁護貴族的利益或限制農民,此外便是關于農奴買賣的規(guī)定。這時期兩階級的法律若同時發(fā)展,社會里便沒有統(tǒng)一的法律原則。資產階級學者以為民法是正義,封建式的法律是野蠻——其實是他愛他自己的“皮肉”罷了。商業(yè)及私產的發(fā)展里,契約借券等的習慣日益積累而成資產階級的法律。社會里并且因此另成一種職業(yè)之審判官、法律家、律師。古代獨立的商品小生產者及商業(yè)發(fā)達之處,民法也很發(fā)達,而且很精細——因為這是商品小生產者的社會所必需的(羅馬法)。
封建制度勢力初定的時候,商業(yè)還沒有發(fā)現(xiàn),那時民法便不能有作用,所以雖然歐洲中世紀在羅馬之后,而中世紀初期簡直把羅馬法束之高閣,“忘掉了”。直到商業(yè)城市發(fā)展,這種法律又出現(xiàn):封建時代的武力掠奪漸漸代以資產階級市儈式的契約。資產階級的法律實在是商品經濟的社會的秩序維持法。擁護這種法律,決不單靠法律條文、正義觀念,而是以強力制裁的:士兵、城壘、軍隊、監(jiān)獄。法律觀念既成了一種力量之后,資產階級的發(fā)展也就使法律漸漸詳密;本來法律的執(zhí)行、秩序的整齊是資產階級市場生活的副產物。
資本主義之下,使大部分人喪失私產,或是市場的誘惑力大而工廠的生產量小,當然破壞私產的“法理”的現(xiàn)象層出不窮;既成經常的破壞現(xiàn)象,便要有經常的維持方法——便是法律。所以資產階級的法律有一總原則:“擁護私產?!睙o產階級革命之后,階級沒有驟然消滅:國家保護勞動,經營生產與國外交易等——資產階級也在日謀破壞,所以仍舊要法律來管轄他們。不過無產階級的法律總原則,便是“消滅剝削”。
以上所說,不過單就民法而論;刑法上的關系何嘗不是如此。經濟的不平等可以生出種種罪惡——都成經常的現(xiàn)象;況且受剝削階級或受治階級無意之中也在處處反抗現(xiàn)存制度——怎么不要法律來維持。治者階級更迭之后——一切法律的總原則都是隨著變的。
法律之消滅
無產階級國家的法律適應他的經濟改造政策,等階級完全消滅,政權尚且消滅;那時私產既無,各得所需;文化極高,應用科學方法組織經濟,并施教育;群眾受社會生活的熏陶,心理上生理上的病狀尚且日益減少,人人能以自力調節(jié)自己的欲望,罪惡決難存在——法律當然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