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前言
第一章法律行為的概念
第一節(jié)法律行為概念的淵源及變遷
一、羅馬法上是否存在法律行為制度
二、自然法學派的巨大影響
三、潘德克頓法律體系的形成
四、法律行為制度在德國的演變
五、法律行為制度在德國的法典化
第二節(jié)合法性在法律行為概念中的意義
一、法律對法律行為效力的“確認”
二、合法性概念再界定
三、合法性是否作為法律行為概念的組成部分
第三節(jié)法律行為概念之取舍
一、對法律行為本質的理解
二、《德國民法典》頒布后有關法律行為的定義
三、如何理解和使用法律行為概念
第二章法律行為的效力基礎
第一節(jié)我國關于法律行為效力與私法自治的學說
一、私法自治與法律自治混同說
二、法律行為的規(guī)范性說
三、黑克對凱爾森的純粹法學的評價
第二節(jié)《德國民法典》制定的法哲學基礎
一、《德國民法典》制定過程概述
二、《德國民法典》的理論基礎
三、主觀權利學說
第三節(jié)法律行為效力的《德國基本法》淵源
一、倫理人格主義學說
二、自我決定權的基本權利屬性
三、結論
第三章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
第一節(jié)區(qū)分成立與生效的實益
一、法律行為與非法律行為的區(qū)分
二、私法自治及其限制
三、補正制度與法律行為構成要件
第二節(jié)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區(qū)分標準
一、必要前提
二、一般學說
三、意思表示之外的構成要件
第三節(jié)中國法的問題及解決辦法
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區(qū)分的立法缺陷
二、形式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三、物權合同
四、結婚行為
第四章法律行為立法模式
第一節(jié)法律行為制度化的根本意義
一、法律行為的制度化與抽象化
二、法律行為的工具意義
三、法律行為與民法總則的關系
第二節(jié)德國法模式
一、以私法自治為原則
二、意思表示為核心
三、法律行為的法律效果的雙重原因
第三節(jié)蘇聯法模式
一、國家意志排擠個人意志
二、以法律效果為核心
三、蘇聯法模式的由來
第四節(jié)我國現行法的問題及未來民法典的選擇
一、蘇聯法模式的翻版
二、制度構造上的問題
三、法律行為制度的適用與民法典分則制定建議
第五章法律行為的輔助性制度
第一節(jié)法律行為的補正制度
一、法律行為補正制度的含義與理論基礎
二、法律行為的補正與其他相關制度的關系
三、法律行為的補正與我國《合同法》第36條
四、建構法律行為補正制度的建議
第二節(jié)法律行為的轉換制度
一、現行法關于轉換制度缺失的原因分析
二、我國法律行為轉換制度代表性觀點
三、法律行為轉換制度的含義及其理解
四、法律行為轉換制度的適用范圍
第三節(jié)法律行為的確認制度
結語:方法還是目的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