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人們一直將英國中世紀的自由與法治等同于現代的自由與法治,故而在研究英國的自由、法治的形成機制上多強調中世紀傳統(tǒng)因素的作用。事實上,這是兩種不同的自由與法治:中世紀的自由是一種“等級”的自由,法治是一種神本主義法治,是在中世紀等級制政治社會中形成的;現代的自由則是一種基于“個體”的自由,而法治是一種人本主義法治,它們形成于近代市民社會。這兩種自由與法治的差異源于各自賴以產生和存在的經濟基礎的不同:以自然經濟為基礎的中世紀社會和以貨幣經濟為基礎的近代市民社會。市民社會是個體自由與人本主義法治得以生成的溫床,它的成熟形態(tài)是民族國家—市民社會,亦稱近代市民社會。中世紀歐洲的城市市民社會是近代市民社會的雛形,其貨幣經濟的發(fā)展已經孕育出了個體自由和法治。但中世紀的城市并不能直接發(fā)展成為近代市民社會,它需要與王權結盟。在西方,第一個近代市民社會是英國市民社會。近代早期,歐洲發(fā)生了城市市民社會向國家市民社會的過渡。在中世紀的意大利和德國,城市或城市共和國由于不能與王權結合而衰落。英法兩國事實上實現了城市與王權的結盟,但由于城市與王權力量對比的不同,而又發(fā)展成不同性質的國家。在法國,王權居于了主導地位從而使國家發(fā)展為君主國家;在英國,則由于城市力量的強大能構成對王權的有效制約而使國家發(fā)展成民族國家。近代市民社會的基本國家形態(tài),正是這種民族國家。近代早期英國貨幣經濟發(fā)展的層次較高,并在土地、勞動力貨幣化的基礎上形成了市場社會。市場社會孕育并產生了個體自由,而這種個體自由的實質是經濟自由。經濟自由的發(fā)展引發(fā)了社會財富占有方式的變革,即導致了通過政治特權獲取財富的方式到通過勞動和市場獲取財富方式的轉變。這種轉變是通過普通法院的司法獨立完成的。普通法院司法獨立確立了民族國家經濟生活中的法治,保障了個體經濟自由,從而使市場成為獲取財富的主要方式。近代早期,又是歐洲經濟體系中的城市時代向國家時代的過渡時期。個體自由的實現是離不開國家這個載體的,正像中世紀時,個體自由的實現離不開城市一樣。而英國通過議會代議制實現了國家的公共權力組建,確立了政治生活中的憲政。總之,英國通過普通法院司法獨立和議會代議制最終完成了“國家重建”(即王朝國家向民族國家的轉變),實現了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相分離。由此,整個英國社會也就分裂為經濟和政治兩個領域,亦即私人領域和公共領域。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關系的總和,后者則是普遍的公共利益關系的總和。且只有當經濟領域失去了政治性質而變成純粹的私人領域之后,國家才能真正成為公共權力機構,而不再是國王的特權工具。市民社會是個人根據自己的私人利益自愿結合成的社會經濟聯合體,它用積極的方式增進人類的福利;國家則是人們?yōu)榱吮苊馍鐣靵y而不得不建立的公共權力組織,它用消極的方式增加人類的福利。近代英國市民社會的形成還體現在基于私有制基礎之上的國內階級認同和對外奉行經濟民族主義戰(zhàn)略兩個方面上。經濟民族主義主要表現在以資本主義利潤邏輯為其國家政策的指南,而不再奉行傳統(tǒng)的封建主義領土邏輯;而且,通過國家所獲取的利益也開始由整個民族分享,而不再像以往那樣只屬于國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