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件艱苦的工作完成后來寫前言,總是令人高興的。利用這個機會,我們需簡要地說明一下整個項目的進程,并對那些為之付出努力的人表示感謝。正如讀者將認識到的那樣,對歐洲13個法域進行案例式的解析,涉及到22位學者的合作。這需要花費相當長的時間才能完成。這項共同的事業(yè)在六年前就開始了。在意大利特雷托(Trento)召開的第一次會議上,我們已經就報告人(re—porters)和撰稿人(contributors)的選擇、案例問卷表的設計、工作方法的完善等問題進行協(xié)商并達成了一致。1996年,我們開始按國別起草報告,并于1997—1999年間完成。此后的幾年里,一直在進行研究、編輯和再起草工作。但直到2001年,才完成了引論部分的章節(jié)和各編輯的比較法評述。雖然這種遲延尚屬正常,但我們仍認識到由此可能帶來的風險:即也許個別歐洲法域制度中近來的進展情況或論述未能得到引證。不過,本書的主編和各國法律的報告人可以向讀者確保沒有忽略法律中的實質性變化,并且項目中的內容既反映了當下的趨勢,也是可靠確實的。諸如2002年生效的德國債法現(xiàn)代化法的通過、近來歐洲法院的大多數(shù)判決等重要進展都已經得到必要的考慮,并被增補了進來。因此,我們相信,對歐洲法中關于純粹經濟損失的基本圖景已經做出了真實的描述。本書前言一、從不同法系中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權利和利益看純粹經濟損失問題純粹經濟損失(pureeconomicloss)是侵權法里所討論的經濟利益損失。這種經濟利益損失是否應受法律保護、如何受到法律保護以及在何種程度上受到保護,都與不同法律制度里侵權責任法的權利和利益保護體系密切相關。《德國民法典》主要通過對侵害受到法律保護的各種權利的行為進行列舉(第823條第1款)來實現(xiàn)侵權行為的類型化,此外通過“違反保護他人目的的法律”(第823條第2款)、“違反善良風俗的故意損害”(第826條)、保護信用(第824條)等補充規(guī)范來完成對自己加害行為的規(guī)定。由于列舉的方法使侵權行為法的調整范圍過于狹窄,在后來的發(fā)展中,德國最高法院根據《民法典》第823條第1款創(chuàng)設了“一般人格權”和企業(yè)或者經營者的“營業(yè)權”,而德國學者則發(fā)明了締約上的過失責任理論、具有保護第三人功能之契約的理論、侵害純粹經濟利益的侵權行為理論,以實現(xiàn)對民事主體利益的保護?;谶@種列舉式的方法,純粹經濟損失未被列入德國侵權行為法的保護范圍。除了非常特別的情況外,德國法傾向于將所涉及的財產利益其留給合同法處理?!斗▏穹ǖ洹返?382-1384條首創(chuàng)了侵權行為法的“一般條款”立法模式,即對過錯(故意和過失)侵權責任的共同要件進行抽象,將其分別規(guī)定在兩個條文中,不再對各種具體的過錯侵權行為(以被侵害的絕對權利為劃分標準)進行列舉性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凡是符合“一般條款”規(guī)定的全部要件之行為,都被認定為侵權行為,加害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種立法模式具有高度的包容性和擴張性。基于此,法國將純粹經濟損失納入一般條款的保護之中,將是否違反一般條款遂作為判斷純粹經濟損失是否具有可賠償性的根本依據。也正因為這一原因,讀者可以在本書中看到,法國對純粹經濟損失的保護程度幾乎最高,并且這種保護近乎是放任自由不受約束的。英美侵權法的發(fā)展史是侵權行為類型化的歷史,對不同權利和利益的保護,最初是通過普通法的令狀,此后是通過不同類型的侵權行為(即對加害行為的類型化,而不是以被侵害的權利和利益為標準進行分類)來實現(xiàn)的。現(xiàn)代英美侵權法里,對純粹經濟損失的討論是和過失行為(negligence)里的注意義務(dutyofcare)相聯(lián)系在一起的。在過失侵權行為里,注意義務是一個法律問題,法官通過判斷特定情勢下是否存在注意義務,來判斷受害人利益是否應該得到保護?;诖?,法官將注意義務作為一個控制手段,以此來實現(xiàn)長期以來的司法政策。這種控制手段是通過判例的約束力實現(xiàn)的。對純粹經濟損失的保護,也采取了限制性的司法政策,僅在有限的情勢下而通過類型化獲得保護。相比較而言,在美國法中,這一規(guī)則就不是那么重要。作為例外的是,自20世紀60年代起至今,在產品責任案件中,美國法院開始關注并采用經濟損失責任排除規(guī)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