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北京民主胡同16條(3)

民主胡同40條 作者:司馬南


  

后夾道8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授權”與“限權”的統(tǒng)一

問:司馬先生,任何人沒有超越憲法的權力,可不可以這樣說呢?如果這話不對,那么誰有超過憲法的權力?如果沒有人有超越憲法的權力,是否憲法最大?是否法律高于一切?如果法律高于一切,民主居于什么位置呢?

司馬南:你說的問題其實是一個“授權”和“限權”的關系問題。

讓我們大家先明確“授權”與“限權”的概念。

憲法即是授權與限權的統(tǒng)一:一方面,人民依自己的意志制定法律,這就是“授權”;另一方面,人民及其依照人民意愿產(chǎn)生的社會實體本身又必須接受憲法的監(jiān)督和限制,任何人任何團體組織和機關都沒有超出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就是“限權”。

這一切,不同于“三權分立”下的憲政運作,而是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的實踐原則。

關于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性,鄧小平講過非常深刻的話:“沒有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制,既不能實行真正的從群眾中來,也不能實行真正的到群眾中去。不實行民主集中制,不但脫離人民群眾,脫離黨員群眾,而且上級脫離下級,甚至在同級里也勢必造成少數(shù)人或個人脫離多數(shù),少數(shù)人或個人專斷的局面?!?/p>

小平同志還講過,“我們過去發(fā)生的各種錯誤,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是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I導制度、組織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wěn)定性和長期性。這種制度問題,關系到黨和國家是否改變顔色,必須引起全黨的高度重視?!?/p>

從憲法原則講民主集中制問題,屬于邏輯判斷和理論判斷,這個判斷固然很重要,但并不能替代事實判斷。

那么,事實上現(xiàn)在的情況怎么樣呢?除開新時期一切關于民主集中制方面的進步以外,僅就問題而言,我的判斷是,整個社會民主得不夠充分,集中更不夠充分。此話亦即說人民群眾的民主的積極性還大大地有待提高,大力發(fā)揚社會主義民主乃為當務之急,而中央的權威則必須大大地鞏固和加強,完善正確集中乃為題中應有之義。

后夾道9

中國民主政治實踐這門大課,民主集中制首尾貫穿

問:我們今天講民主話題,但對民主集中制的理解,我認為重點在“集中”的問題上。

即到底“集中”什么?是“集中多數(shù)人的意見”,按多數(shù)人的意見決策,實行“多數(shù)決”呢,還是“集中正確意見”,只按“正確意見”來決策?

假如只按照“集中正確意見”的要求來行事,“首先是要集中正確意見,”那么,民主的意義在哪里?人民“當家做主”的權力又體現(xiàn)在哪里?

司馬南:前一個問題,我剛剛回答過。

俗話說,三個臭皮匠,頂一個諸葛亮。王小丫《開心辭典》節(jié)目,有一個環(huán)節(jié),嘉賓答不上來的時候,可以請教親友團,或者現(xiàn)場觀眾一起給出答案。實踐證明,就一般而言,多數(shù)人的經(jīng)驗智慧總是要比一個人的經(jīng)驗智慧多一些,因此,按照多數(shù)人的意見做出的決策,優(yōu)于按照少數(shù)人或個人的意見做出的決策?;究梢詳嘌?,所謂集中多數(shù)人的意見,其實也就是集中正確的意見。換言之,所謂集中正確的意見,亦即集中多數(shù)人的意見。

但是,也不盡然。有時候正確意見會在少數(shù)人手里。

這時情況就會變得比較復雜,出現(xiàn)兩難選擇:堅持正確意見,會違反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也不利于調動群眾的積極性;而不堅持正確意見,明顯地是對人民事業(yè)的不負責任。

更復雜的問題還在于,正確與錯誤的標準在哪里?由誰來判定正確與錯誤?在一些急需做出判定的問題上,極易遇到這類情況。

實踐中,缺乏民主作風的領導往往誤以為這是個魄力問題、面子問題,于是大大小小的“一把手”把臉往下一拉,“就這么定了”。人們把這種現(xiàn)象概括為“一把手是絕對真理,二把手是相對真理,三把手是宣傳真理,普通委員沒有真理”。如此,“集中正確的意見”的集中變成了“一把手”的個人專斷。這是一些地方的領導班子發(fā)生嚴重失誤的重要原因。鄧小平說得很明白:“我們過去發(fā)生的各種錯誤,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是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焙迷谌h是一個統(tǒng)一的政治有機體,低一級層面上判斷不清解決不了的問題,可以在上一級層面,直至最高級層面上得到解決。此外,在今天中共力倡的概念中,不僅有“民主決策”,還有“科學決策”和“依法決策”的提法,而且這三者往往連在一起。這為集中正確意見,實行正確決策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簡單地說,民主集中制下的集中,顯而易見地是集中多數(shù)人的意見。強調這一條,今天依然有著現(xiàn)實意義。毛澤東當年極為不滿地指出:“近年有些(當然不是一切)領導機關,個人包辦和個人解決重要問題的習氣甚為濃厚。重要問題的解決,不是由黨委會議做決定,而是由個人做決定,黨委委員等于虛設?!?/p>

到了本人出生那一年,1956年(不然我不會記得這么清楚)。

1956年,鄧小平對“黨的集體領導制度實踐中的缺點”有這樣的評論:

“有少數(shù)黨組織的負責人,仍然有個人包辦的行為。這些負責人,或者很少召集必要的正式的會議,或者往往也召集黨組織會議,但是,這些會議只是形式主義的。他們既沒有使會議的參加者對于所要決定的問題,在會議以前具有思想上的準備,在會議上,又沒有造成便于展開討論的氛圍,實際上形成強迫通過。這種以集體領導的外表掩蓋個人專斷的實質的辦法,必須堅決反對?!?/p>

反對包辦,集體領導,先民主,再集中……這些樸實的語句是中國共產(chǎn)黨人領導人民奮斗在實踐中遵循的原則,這些原則沒有隨著歲月的流淌化為烏有,反倒在新的歷史時期發(fā)揚光大被繼任者添加上時代的新的解讀。清晰的歷史脈絡告訴我們,中國民主政治實踐這門大課,民主集中制是首尾貫穿的內容。悉賴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黨內民主得以發(fā)展,中央權威得以維護,黨和國家的蓬勃活力與團結統(tǒng)一得以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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