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契約作為行政行為的一種類型,是私法公法化的產物,實質上是私法上契約形式在公法上具體運用的結果。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fā)展,傳統的高權行政已經無法因應國家治理的需求,故而,作為非強制、柔性行政的重要方式——行政契約逐漸在行政實踐中興盛起來。本書以行政契約的形式論—本體論—適用論—救濟論為主線,結合我國運用行政契約的最新行政實踐與司法審判之成果,試圖提出能夠符合中國社會發(fā)展需求的體系化的行政契約理論。本書由導論、正文、結論三部分組成,其中正文共分四章。在本書中,作者著重圍繞著行政契約的發(fā)展歷程、自身特性、法律適用、公法救濟路徑等幾個方面進行分析。一是,從發(fā)展歷程看,行政契約具有歷時性(時間性的繼承)與共時性(空間性的擴展)的特點。二是,從自身特性看,行政契約相較于民事合同、具體行政行為而言,具有獨特的法律屬性。三是,從法律適用看,行政契約作為契約的一種類型,本質上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意思合致的產物,當自身的理論與制度并不完善的前提下,借鑒、吸收民事領域中相類似的制度成為一種必然。四是,從公法救濟路徑看,行政契約中的公法救濟路徑可以分為行政救濟與司法救濟兩條主要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