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破產申請和受理
01債務人被申請破產,如何自證“資大于債”,不具備破產原因?
02債務人在申請破產清算程序中對債權人身份提出異議,法院如何審查債權人身份?
03債務人“無產可破”,債權人可以啟動破產清算程序嗎?
04債務人已進入強制清算程序,債權人能否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
05何種情況下可以適用預重整?預重整有什么好處?
06股東出資尚未到期,但債權人的債權遠小于公司注冊資本的,在公司無財產償債時能否申請公司破產?
07何種情況下可對關聯企業(yè)采用實質合并破產方式進行審理?
08關聯公司資產混同、管理混同、經營混同以致無法個別清算的,可將數個關聯公司作為一個企業(yè)整體合并清算。
09債權人申請破產,除需證明“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外,還需證明債務人資不抵債嗎?
10只要審計報告顯示債務人資不抵債,法院就會受理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嗎?
11法院強制批準重整計劃應當遵循哪些法定原則?
第二章破產撤銷權
12在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對以自有財產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進行個別清償,管理人可否申請撤銷?
13銀行在破產臨界期內“先斬后奏”、劃款清償債權,管理人能否請求撤銷?
14債務人在破產臨界期內“以債抵債”,管理人能請求撤銷嗎?
15債務人在破產臨界期內“借新還舊”,是否構成個別清償,管理人是否有權請求撤銷?
16破產受理前一年內,管理人對原有擔保債務繼續(xù)提供擔保的行為是否可撤銷?
17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債權人能否行使普通撤銷權?
18破產撤銷權一年撤銷期間的起算點是否包括“破產受理當日”?
19債務人在破產受理前一年內為“新債務”提供擔保的行為是否應予撤銷?
20債務人在破產前一年內高價購買空殼公司股權,管理人可否訴請撤銷?
21債務人在撤銷權期限內存在債務加入行為的,破產管理人是否有權撤銷?
22債權人在破產受理前一年內登記取得的抵押權一定會被撤銷嗎?
第三章破產取回權
23開發(fā)商破產后,未取得房產證但已實際占有房屋的購房者,是否享有取回權?
24實際占用建設用地使用權但未辦理過戶登記的債權人,可否向破產管理人主張取回權?
25債務人破產后,債權人可否對其支付的“履約保證金”行使取回權?
26破產管理人能否被列為一般取回權糾紛案件的被告?
27債務人破產后,債權人可否對其支付的“投標保證金”行使取回權?
28開發(fā)商破產后,房屋買受人能否以已支付全款為由,請求取回尚未變更登記的房屋?
29法院發(fā)出的協(xié)助函是否具有確權效力,破產債權人能否據此主張取回權?
30售后回租型融資租賃中的承租人破產的,出租人能否主張取回租賃物?
31債權人通過協(xié)議約定動產物權變動,但并未交付的,是否享有取回權?
32讓與擔保權人在破產程序中是否享有取回權?
33買受人破產,保留所有權的出賣人是否有權行使取回權?
34債務人破產后,債權人可否對“履約保證金”行使取回權?
35房地產公司破產后,購房戶對尚未建成不滿足交房條件的房屋可否行使取回權?
36電氣設施是動產還是不動產?可否適用出賣人取回權?
第四章破產抵銷權
37兩個互負債務的企業(yè)先后均破產,相互申報的債權能否抵銷?
38債權人可否以其在債務人破產后對債務人新負擔的債務與破產前享有的債權相抵銷?
39以破產前六個月內對債務人負擔的債務抵銷對債務人的債權的,管理人能否主張撤銷該抵銷行為?
40股東破產后,公司能否主張以股東持有的股權抵銷公司對股東的債權?
第五章破產債權清償
41轉包人進入破產程序后,能否以其對發(fā)包人的工程款債權向實際施工人單獨清償?
42破產受理時已劃扣到執(zhí)行法院賬戶但未交付給債權人的款項,是否屬于債務人財產?
43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通過財務人員個人賬戶清償債務的是否有效?
44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通過以物抵債的方式清償債務的是否有效?
45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擔保人向債權人代償債務的是否屬于個別清償?
46企業(yè)破產中,名為買房實為借貸的協(xié)議是否有效?
47破產中股東對公司的債權為何被列為“劣后債權”?——“深石原則”的司法適用
48“遲延履行的加倍債務利息”在破產程序中屬于劣后債權嗎?
49轉包人破產后,管理人能否要求實際施工人返還發(fā)包人支付的工程款?
50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尚未支付全款即破產的,出賣人該如何申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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