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等八部法律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0條第1款做出修改。取消對《道路交通安全法》設定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規(guī)定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備案管理,并對駕駛培訓活動加強監(jiān)督。 修改后,本款的內容為: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備案管理,并對駕駛培訓活動加強監(jiān)督,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yè)(農業(yè)機械)主管部門實行監(jiān)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