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釋根本上是說理,而說理離不開論證。隨著后權*時代人們價值判斷的多元化,法的正義性、有效性逐步成為在法的安全性之外新增設的價值標準,這使單一的“法尋找”面臨困境之同時,又使“法創(chuàng)造”在某種意義上成為客觀必須,這就蘊含著實質解釋論的合理性及存在的制度空間。當然,實質的刑法解釋只有在形式的刑法解釋結論與刑法的正義性、有效性存在根本性的沖突而又無法獲得妥當性結論時,才能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其中,立足于處罰的妥當性之考慮,運用現代方法論探究刑法解釋的制約因素及模式選擇,是破譯刑法解釋績效之謎的刑法學的重要任務之一。為此,《刑法解釋的基本原理》并沒有沿用傳統(tǒng)的研究路徑——只是對實質解釋論與罪刑法定原則的關系、如何運用等進行研究,而是立足于刑法解釋“是什么”“做什么”等基本范疇,以及刑法解釋的目標、方法、限度等邏輯體系,超*法條及法條內部的邏輯分析,借助于法哲學、法教義學、法社會學、法政治學等分析工具,不僅分別探討了刑法解釋的概念、功能、方法與運作機理等,而且詳細論證了其與刑事政策、基本原則、刑罰目的、后果考察、人之圖像、法學家法、規(guī)范保護目的、法益保護位階、法秩序一致性等十幾個方面之間的辯證關系及其支撐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