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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位置: 首頁出版圖書人文社科法律世界各國法律紀檢監(jiān)察88種職務犯罪追訴標準與疑難指導 貪污賄賂犯罪卷

紀檢監(jiān)察88種職務犯罪追訴標準與疑難指導 貪污賄賂犯罪卷

紀檢監(jiān)察88種職務犯罪追訴標準與疑難指導 貪污賄賂犯罪卷

定 價:¥56.00

作 者: 繆樹權
出版社: 中國法制出版社
叢編項:
標 簽: 暫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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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21601367 出版時間: 2019-08-01 包裝:
開本: 頁數(shù): 字數(shù):  

內容簡介

  本書作者長期從事職務犯罪的研究和教學工作,參與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貪污賄賂法(草案)》的研究和起草,對職務犯罪理論和實踐有著較為深刻的理解和認識?!凹o檢監(jiān)察88種職務犯罪追訴標準與疑難指導”系列叢書是作者多年來從事職務犯罪研究和教學的集中呈現(xiàn)和階段性成果,而本書為其中的第一本,聚焦于刑法分則第八章貪污賄賂罪部分。除了對貪污賄賂犯罪的一般理論進行簡單介紹之外,本書作者結合*新的貪污賄賂犯罪立法、司法解釋的變化和當今懲治貪污賄賂犯罪的司法實踐,把研究的重點放在爭議問題和疑難問題上,其范圍幾乎涉及當前學界和司法實踐中所關注的有關貪污賄賂犯罪的所有方面,能使讀者對職務犯罪中貪污賄賂犯罪的有關問題有更清晰的認識。

作者簡介

暫缺《紀檢監(jiān)察88種職務犯罪追訴標準與疑難指導 貪污賄賂犯罪卷》作者簡介

圖書目錄

第一章 貪污罪

\n

【追訴標準】

\n

【疑難指導】

\n

一、關于貪污罪的主體認定問題

\n

(一)“國家工作人員”認定標準的爭論

\n

(二)“從事公務”的理解和認定

\n

(三)獲得“從事公務”資格的途徑

\n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范圍辨析

\n

(五)“國有公司、企業(yè)”中國家工作人員認定爭議問題

\n

二、貪污罪犯罪對象——“公共財物”的理解和認定

\n

(一)貪污多種所有制混合財產的行為如何認定

\n

(二)不動產能否成為貪污罪的犯罪對象

\n

(三)無形財產能否成為貪污罪的犯罪對象

\n

三、國家出資企業(yè)改制過程中貪污罪的認定

\n

(一)國家出資企業(yè)工作人員在改制過程中隱匿公司、企業(yè)財產,歸個人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業(yè)所有的行為的定性

\n

(二)國有出資企業(yè)改制過程中貪污數(shù)額的認定問題

\n

四、既遂、未遂的認定標準問題

\n

(一)將貪污贓款用于“公務開銷”的認定

\n

(二)國有出資企業(yè)改制過程中貪污罪既遂、未遂的認定

\n

(三)貪污罪共犯的認定問題

\n

五、貪污等職務犯罪案件自首、立功的認定

\n

(一)到案方式與“自動投案”

\n

(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的具體認定

\n

(三)關于“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具體認定

\n

(四)關于單位自首的認定

\n

(五)自首與坦白

\n

(六)職務犯罪案件中立功的認定

\n

六、共同貪污犯罪的數(shù)額認定問題

\n

七、“小金庫”案件的司法認定

\n


\n

第二章 挪用公款罪

\n

【追訴標準】

\n

【疑難指導】

\n

一、挪用公款罪犯罪對象——“公款”的認定

\n

(一)“公款”是否僅限于貨幣

\n

(二)挪用“公物”行為的定性

\n

(三)挪用“公物”變賣款或者抵押、擔??畹恼J定

\n

(四)“公款”是否限于純粹國有性質的資金

\n

二、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n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立法回顧及評析

\n

(二)《2002年解釋》的理解和適用

\n

三、關于挪用公款中的“營利活動”的認定

\n

(一)挪用公款用作私營企業(yè)的注冊資金,是否算進行營利活動

\n

(二)挪用公款歸還營利活動中所欠債務(包括個人貸款)是否算進行營利活動

\n

(三)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私自存入銀行取息或者放貸取息,是否算進行營利活動

\n

(四)挪用公款用于滿足“攬儲”需要的認定

\n

四、關于挪用公款罪中“超過三個月未還”的理解和認定

\n

五、關于反復挪用同筆公款行為的爭議及其認定

\n

(一)挪用公款數(shù)額應為公款實際被占用的數(shù)額

\n

(二)反復挪用公款不同于“多次挪用公款不還”和“以后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

\n

(三)將反復挪用行為作為從重情節(jié)或者“情節(jié)嚴重”考慮

\n

六、對“多次挪用公款”構成“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問題

\n

七、多次挪用公款用于不同種用途的數(shù)額計算

\n

八、多次挪用公款,用后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如何處理

\n

九、以借貸形式挪用公款行為的認定

\n

十、挪用公款轉化為貪污的問題

\n

(一)關于挪用公款以貪污論的法律規(guī)定

\n

(二)應以貪污罪處罰的幾種情況

\n


\n

第三章 受賄罪

\n

【追訴標準】

\n

【疑難指導】

\n

一、關于“賄賂”的不同理解及其爭議問題

\n

二、如何理解受賄罪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n

三、關于“為他人謀取利益”理解上的爭議問題

\n

(一)“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受賄罪的主觀要件還是

\n

客觀要件

\n

(二)事后收受財物行為的認定

\n

(三)“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能否取消

\n

四、交易型受賄罪司法認定爭議問題

\n

(一)收受房屋、汽車等物品未辦理權屬變更的定性

\n

(二)交易型受賄犯罪數(shù)額的認定

\n

(三)交易型受賄與優(yōu)惠購物的界限

\n

(四)如何界定交易型受賄中的“明顯”

\n

(五)關于收受干股及股份分紅的認定

\n

(六)合作投資型受賄的認定

\n

(七)委托理財型受賄的認定

\n

(八)關于以賭博的形式收受財物的認定

\n

(九)關于特定關系人掛名領取薪酬的認定

\n

五、如何理解收受賄賂后“及時”返還或上交

\n

六、經濟往來中受賄罪與貪污罪的界定

\n

七、找下級單位“報銷”行為的定性

\n

八、國家工作人員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受賄問題

\n

(一)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財產共有關系的人成立受賄罪共犯的認定

\n

(二)與國家工作人員沒有財產共有關系的人成立受賄罪共犯的認定

\n

九、受賄罪與非罪的界定

\n

(一)受賄罪與接受贈與的界限

\n

(二)正當借貸關系和以借為名的受賄行為的界限

\n

(三)受賄罪與取得合法報酬的界限

\n


\n

第四章 單位受賄罪

\n

【追訴標準】

\n

【疑難指導】

\n

一、國家機關能否成為單位受賄罪的主體

\n

二、單位內設機構能否成為本罪的主體

\n

三、涉嫌犯罪單位已不存在的案件如何處理

\n


\n

第五章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n

【追訴標準】

\n

【疑難指導】

\n

一、如何理解“利用影響力”

\n

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犯罪主體的認定

\n

(一)近親屬的范疇

\n

(二)關系密切的人的范疇

\n

(三)“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范疇

\n

(四)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能否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

\n

三、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受賄罪的界限問題

\n

四、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受賄罪共犯的界限

\n

五、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n

六、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未遂和中止問題

\n


\n

第六章 行賄罪

\n

【追訴標準】

\n

【疑難指導】

\n

一、經濟往來中的行賄罪是否必須具備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要件

\n

二、如何理解行賄罪中的“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n

三、行賄與贈與的界限

\n

四、行賄罪與受賄罪的關系

\n

五、行賄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問題

\n

六、行賄罪與其他犯罪的一罪、數(shù)罪問題

\n

七、關于對行賄犯從寬處罰原則的適用

\n


\n

第七章 介紹賄賂罪

\n

【追訴標準】

\n

【疑難指導】

\n

一、關于介紹賄賂罪與非罪的界定問題

\n

(一)介紹賄賂罪與一般介紹行為的界限

\n

(二)介紹賄賂罪與正常中介行為的界限

\n

(三)介紹賄賂罪與介紹賄賂給予單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為的界限

\n

二、介紹賄賂與受賄罪、行賄罪共犯的界限

\n

三、介紹賄賂罪的成立是否以行賄人和受賄人構成犯罪為前提

\n

四、介紹賄賂罪和斡旋受賄行為的界限

\n

五、本罪的既遂與未遂問題

\n

六、介紹賄賂罪的行為指向問題

\n

七、介紹賄賂人“截賄”行為的定性

\n


\n

第八章 單位行賄罪

\n

【追訴標準】

\n

【疑難指導】

\n

一、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否包括國有單位

\n

二、如何理解單位行賄罪中的“單位”

\n

(一)單位內部機構能否成為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

\n

(二)合伙企業(yè)等三類經濟組織能否成為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

\n

(三)涉嫌犯罪的單位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宣告破產的如何認定

\n

三、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xù)費構成的單位受賄罪,是否須以具有為本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為要件

\n

四、單位行賄罪的共同犯罪問題

\n

五、單位對單位行賄的定性問題

\n

六、行賄罪與單位行賄罪的界限

\n

(一)單位行賄罪的行賄故意體現(xiàn)了單位意志

\n

(二)單位行賄行為謀取的利益歸屬于單位

\n


\n

第九章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

\n

【追訴標準】

\n

【疑難指導】

\n

一、家庭成員能否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共犯

\n

二、如何理解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舉證責任問題

\n

三、如何理解“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n

四、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定罪后查明財產真實來源的處理問題

\n

五、關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自首問題

\n

(一)本罪是否存在自首

\n

(二)行為人如實說明巨額財產來源于貪污受賄等犯罪,可否成立貪污受賄犯罪的自首

\n

六、“存款”是否包括人民幣

\n

七、隱瞞境外存款罪與逃匯罪的界限

\n


\n

第十章 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

\n

【追訴標準】

\n

【疑難指導】

\n

一、如何理解和認定“國有資產”

\n

(一)“國有資產”與“國有財產”的關系

\n

(二)變賣報廢物品和廢舊物品的收益是否屬于“國有資產”

\n

(三)折舊完畢的財產是否屬于“國有資產”

\n

(四)私分受賄的贓款如何認定

\n

二、“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理解和認定

\n

三、“以單位名義”和“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理解和認定

\n

(一)“以單位名義”

\n

(二)“集體私分給個人”

\n

四、私分國有資產罪主體的理解和認定

\n

(一)本罪是單位犯罪還是自然人犯罪

\n

(二)單位的分支機構或內設部門能否成為本罪的主體

\n

(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

\n

五、亂發(fā)財物和私分國有資產犯罪的界限

\n

六、私分國有資產罪與貪污罪共同犯罪的界限

\n

(一)主觀意志和犯罪目的不同

\n

(二)犯罪主體不同

\n

(三)行為方式不同

\n

(四)犯罪對象及社會危害程度不同

\n

(五)犯罪數(shù)額及刑罰不同

\n

七、私分罰沒財物罪與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n

八、私分國有資產罪與私分罰沒財物罪的界限

\n


\n

主要參考文獻

\n

一、著作類

\n

二、論文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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