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想肇始于古希臘,對整個世界的文明進程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亞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學》中提出:“我們應該注意到邦國雖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依然不能實現法治。法治應該包括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在亞里士多德法治模式提出以后,制度框架設定和法律運行逃脫不了這個公式的窠臼。從形式上來看,這個公式至少蘊含了法治的幾個基本要素:法律的制定、法律在現實的存在、公民的遵循。再進一步去探究和思考,實現法治更需要其他要素的存在——政府、法律意識、法律的良性運行等;在這樣的邏輯設定下,法律的破壞和法律維護的秩序的破壞等也必然在法治的更深一層討論之列。但就中國而言,法律制度的確立和市民社會公民的法治信仰與法律意識的增強是基本的要義。法律制度的確立是實現法治的基本前提,實現法治的首要條件是法律制度的確立,這源于法治的本質,它要求作為反映社會主體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具有至高無上,并在全社會得到有效的實施、普遍的遵守和有力的貫徹。這個問題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加以闡釋:首先,法律制度的展現形式。成文法是現代社會法治制度規(guī)范的表現,但是不能忽略習慣法和判例法的作用。在當代中國,成文法卷帙浩繁,以部門為單位體現為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具象;習慣法更多地體現在民族內部,刑事方面的習慣法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矯正,表現為對成文刑事法律制度的調試和適應;判例法對中國法治的影響主要表現為法官的慣性思維和對民眾的內在心理預期的引導。第二,法律制度的出現過程。法律制度的制定影響著法律的良性程度,從形式上來看,它遵循立法法的基本要求,遵循一定的原則,按照規(guī)范法制的要素來完成,但是在這個過程中,法律制定主體、邏輯嚴密程度、法律適應性、對調整對象的涵蓋范圍等都必須得到注意。第三,法律的良性及其程度評判。良法的判斷依據很難界定,起碼其有自己內在的或外在的標準,而法律本身是對社會秩序的調整和對社會資源的分配,這就需要出臺的法律在穩(wěn)定性、科學性、規(guī)范性、程序化等方面能夠得到實踐檢驗,在這個過程中,還需要注意法律制度的體系化及內在之間盡可能避免沖突和造成矛盾。沒有生命力的法律形同虛設,這需要公民對法治產生信仰和在此過程中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這個話題也需要從幾個角度來展開:首先,公民為什么要對法治產生信仰?,F代法治的精神內核表現為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理性、文明等的完美結合,這就需要界定兩個問題,其一是公民在國家匯總的地位,其二是法治對公民的切實影響。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這就從源頭上回答了首問題,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中國的法治建設尚未完全完成,公民對法治的信仰并未實現普遍化,需要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對二者的協(xié)調發(fā)展實現互動。第二,法律意識意味著什么。從形式上看,法律意識具有不可捕捉性和無法量化的特征,但是法律意識的效果卻可以通過具體的行為和行為后果予以展現和評判。從效果的角度看,表現為公民對法律的相信、敬仰和依賴程度。第三,法律意識的層次性問題。對于單個公民而言,法律意識的養(yǎng)成與增強是一個緩慢的過程,且存在反復性,諸如在公民權益得不到法律維護或者公民對法律失去信心時;對于群體的公民而言,法律意識由于教育、財產、地理、信息等因素的制約存在明顯的差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