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本質上屬于對作為“有形之手”國家(政府)維護公平競爭職責的確認、維持與促進的制度。雖然歐盟沒有創(chuàng)設以“公平競爭審查”或類似名稱冠名的形式意義上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但歐盟卻建構了實質意義上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該制度包括歐盟國家援助法律體系以及規(guī)制附屬性國家限制競爭行為的歐盟反壟斷法律體系。從制度功能角度分析,歐盟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屬于歐盟的基本法律制度,其審查與豁免對象既包括歐盟成員國行政機關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為(具體與抽象行政壟斷行為),義涵蓋歐盟成員國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為。這一審查制度旨在解決的核心問題是以歐盟成員圍政府為代表的國家公權力主體對于歐盟內部市場合法干預的界限與程度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