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行政行為是電子政務法和網絡行政法的核心。但是,在電子行政快速深入推進的進程中,對于電子行政行為的界定、原則、效力和司法審查等問題還存在著諸多爭議和模糊之處,目前立法上也缺乏明確統(tǒng)一的規(guī)定。因此,如何有效規(guī)范、引領電子行政行為的發(fā)展就成為亟待研究的課題。 電子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通過電子信息技術、設備和網絡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果的行為,具有開放性、虛擬性、chaoyue時空性、無紙化、服務性等特征。電子行政行為包括電子行政法律行為和電子行政事實行為。隨著電子行政行為在傳統(tǒng)的行政行為中的廣泛運用,傳統(tǒng)行政行為的內容在理論和實踐上都有可能成為電子行政行為的內容。具體來說,傳統(tǒng)行政行為中的負擔性內容如行政征收(特別是征稅)在當前的行政執(zhí)法實踐中就已經表現為主要是通過電子支付來完成的;傳統(tǒng)行政行為中的授益性內容如行政許可的網上申請辦理已經實現全程電子化。同樣,傳統(tǒng)行政行為中的中立性內容如行政通知、公告、公示、受理、咨詢等行為也已經普遍運用電子信息手段來進行實施。可以毫不夸張說,傳統(tǒng)行政行為的內容在未來會逐漸成為電子行政行為的內容,而電子行政行為的內容卻會逐漸chaoyue傳統(tǒng)行政行為的內容。電子行政行為不僅需要遵循依法行政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權利保護原則等一般性原則,還需要遵循服務原則、自愿協(xié)商使用原則、個人信息保護原則、政務信息共享原則、政務信息安全保障原則等特殊性原則。 電子行政法律行為是行政主體通過電子信息技術、設備和網絡基于行政職權的意思表示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果的行為。在電子行政法律行為的各種類型中,從已實現全程電子化執(zhí)法的工商行政的全程電子化登記和公安行政的全流程電子化控制來看,普遍存在著電子信息系統(tǒng)的可操作性和安全性問題、電子檔案的合法性和規(guī)范性問題等共性難題。特別是電子檔案的合法性和規(guī)范性不夠明確,降低了全程電子化的簡便性、高效性。法律已明文規(guī)定電子營業(yè)執(zhí)照與紙質營業(yè)執(zhí)照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對電子檔案的合法性問題尚需要明確的立法來解決。而電子行政法律行為效力問題的難點主要存在于那些需要電子送達行政決定的電子行政法律行為之中。因為電子送達的成功與否成為該類電子行政法律行為生效與否的根本所在。電子行政送達的成功標準應當采用“確認說”,不能采用“收悉說”與“知悉說”。電子行政法律行為的司法審查問題的研究主要是通過對*新的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具體探討了電子行政許可、電子行政處罰、電子行政強制執(zhí)行、電子行政給付等常用的電子行政法律行為的司法審查中存在的疑難問題。例如,在當事人因不服電子行政處罰而提起的行政訴訟中,法院對所訴處罰進行司法審查的重點集中在對作為處罰依據的電子數據的審查上。 電子行政事實行為是行政主體在運用電子信息技術、設備和網絡進行行政管理和服務的過程中基于行政職權而產生的,不以特定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為目的,但卻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在電子行政事實行為的諸多類型中,電子行政調查取證*具代表性。為了解決電子行政調查取證的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全面的分析了電子行政調查取證的原則、主體、程序、范圍、方式及所調取電子證據的審查等內容,以期對相關的立法、行政執(zhí)法和司法實踐提供有益的參考。由于電子行政事實行為形式的復雜多樣性,行使方式的巨大差異性,決定了其效力的復雜性。例如,電子行政指導中有著行政指導主體的具體的指導意思表示,但是這種意思表示不會為行政相對人賦予行政法上的權利、設置行政法上的義務,也不會在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之間建立其主觀上的法律關系并產生一定的具體明確的法律約束力以實現行政主體的意圖。但是,電子行政指導一經作出,即對行政主體產生形式效力,非經法定程序不得任意變更、撤銷,這也是警示行政主體慎重行使職權的內在要求。但是對于行政相對人來說,電子行政指導只有在相對人知道并自愿接受指導之后才對其產生形式效力(自愿接受的形式效力只是一種指導效果,并不具有不可改變力、不可爭力和執(zhí)行力)。在電子行政事實行為的司法審查問題上,因受到現有的司法實踐經驗和典型性司法判決不足的制約,僅對電子行政指導、電子行政公告送達、電子行政簽章、電子政府信息公開等四類電子行政事實行為的司法審查中存在突出問題進行了分析探討。 在對傳統(tǒng)的行政行為的電子化進行研究之后,繼而對平臺這種影響廣泛的新型的經濟體上的電子行政行為進行了深入的探索。經過近20年的技術進步、商業(yè)創(chuàng)新和生態(tài)演化,數字經濟的發(fā)展已經邁入以電子信息技術平臺為載體的新時代。特別是用戶數量龐大的強公權平臺,其采取的任何監(jiān)管措施都有可能對社會公眾產生巨大的影響力。特別是像微博、微信這類超大型的虛擬網絡傳播生態(tài)系統(tǒng),已發(fā)展成為全民性的社交媒體平臺,也隨之形成了強大的平臺公權力。這種平臺的公權力是一種社會公權力,其權力實施的性質是社會行政監(jiān)管行為。而平臺的社會公權力主要是行政權力。平臺行使抽象行政行為的權力就是平臺規(guī)則的制定權,平臺行使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力主要是日常監(jiān)管權和糾紛裁決權。實際上,平臺的監(jiān)管存在兩個監(jiān)管主體,一個是傳統(tǒng)的監(jiān)管主體(政府),另一個則是平臺監(jiān)管組織?,F有的政府的行政架構和監(jiān)管體制雖然與平臺的監(jiān)管需求不相適應,但是,政府還沒有整體性地調整政府組織架構和監(jiān)管體制的傾向,政府只是在現有的監(jiān)管體制中通過豐富監(jiān)管手段和增設內部網絡監(jiān)管機構的方式來加強對平臺的監(jiān)管。那么,需要直面現有的監(jiān)管現實并具體分析平臺上的各種各樣復雜的行政行為的性質、類型和存在的問題。針對平臺的行政行為的復雜性,將其進行界定為:國家電子行政行為、社會電子行政行為和復合電子行政行為。平臺的復合電子行政行為中國家的電子行政行為是隱性的,社會的電子行政行為是顯性的,是隱性與顯性的合一。由于平臺不可避免的會有程度不同的自身利益的考慮這一點也就決定了平臺既是監(jiān)管者也是被監(jiān)管者;而政府的監(jiān)管能力又極為有限,平臺規(guī)避監(jiān)管具有較大的操作空間;所以,平臺與政府既有合作也有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