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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民法典

瑞士民法典

定 價:¥55.00

作 者: 于海涌 著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叢編項:
標 簽: 暫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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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1894243 出版時間: 2016-06-01 包裝: 平裝
開本: 大32開 頁數: 371 字數:  

內容簡介

  《瑞士民法典》于1912年1月1日生效,其制度安排、語言風格、起草過程都獨具特色,當之無愧地屬于一部shijie級的優(yōu)秀民法典。《瑞士民法典》 首創(chuàng)了“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diyi次正式確立了立法者和法官之間的規(guī)則,承認了法官造法,把人的因素引入司法過程中;《瑞士民法典》diyi次在法典中確立了民法基本原則,采用了以民法基本原則處理法律局限性的模式。 本書譯文翻譯自瑞士的正式官方法文版本,截止于2013年7月1日的zui新一次修訂。 《瑞士民法典》的翻譯前后歷經10年,如今在中國民法典編纂如火如荼地進行時,該書終于付梓出版,希望這部優(yōu)秀的民法典能夠為中國民法典的立法提供有益的參考。

作者簡介

暫缺《瑞士民法典》作者簡介

圖書目錄

序篇
一、法律適用第一條
二、民事權利的范圍
(一)一般義務第二條
(二)善意第三條
(三)法官的裁量權第四條
三、聯邦法和各州法
(一)民法典和地方慣例第五條
(二)各州的公法第六條
四、債法的一般規(guī)定第七條
五、證據
(一)舉據責任第八條
(二)官方證書第九條
第十條
第一編人法
第一章自然人
第一節(jié)人格權
一、人格的一般規(guī)定
(一)民事權利的享有第十一條
(二)民事權利的行使
1.內容第十二條
2.條件
(1)一般規(guī)定第十三條
(2)成年第十四條
(3)廢除第十五條
(4)判斷能力第十六條
(三)無行為能力
1.一般規(guī)定第十七條
2.無判斷能力第十八條
3.有判斷能力但被禁止行使民事
權利的人
(1)原則第十九條
(2)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九條a
(3)未經同意第十九條b
(4)與自身密切相關的權利第十九條c
(三)之二、行使民事權利的限制第十九條d
(四)血親及姻親
1.血親第二十條
2.姻親第二十一條
(五)原籍權與住所
1.原籍權第二十二條
2.住所
(1)定義第二十三條
(2)住所的變更或居所地第二十四條
(3)未成年人的住所第二十五條
(4)受禁權性監(jiān)護之成年人的住所第二十六條
二、人格的保護
(一)不得過度限制第二十七條
(二)防止侵害
1.原則第二十八條
2.起訴
(1)一般情形第二十八條a
(2)暴力、威脅和騷擾第二十八條b
3.……第二十八條c至第二十八條f
4.回應權
(1)原則第二十八條g
(2)形式和內容第二十八條h
(3)程序第二十八條i
(4)發(fā)布方式第二十八條k
(5)提起訴訟第二十八條l
(三)關于姓名
1.姓名的保護第二十九條
2.姓名的變更
(1)一般情況第三十條
(2)夫妻一方死亡第三十條a
三、人格的開始與終止
(一)出生與死亡第三十一條
(二)出生和死亡的證明
1.舉證責任第三十二條
2.證明的方法
(1)一般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
(2)死亡的跡象第三十四條
(三)失蹤宣告
1.一般規(guī)定第三十五條
2.程序第三十六條
3.申請的失效第三十七條
4.效力第三十八條
第二節(jié)戶籍證書
一、登記
(一)一般規(guī)定第三十九條
(二)申報的義務第四十條
(三)信息無爭議的證明第四十一條
(四)修改
1.法官的修改第四十二條
2.戶籍管理機構的修改第四十三條
(五)信息的保護和信息的披露第四十三條a
二、組織機構
(一)戶籍登記機構
1.戶籍登記員第四十四條
2.戶籍監(jiān)管機構第四十五條
(一)之二、中央數據庫第四十五條a
(二)責任第四十六條
(三)懲戒措施第四十七條
三、關于執(zhí)行的規(guī)定
(一)聯邦法第四十八條
(二)州法第四十九條
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一條
第二章法人
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
一、人格第五十二條
二、民事權利的享有第五十三條
三、民事權利的行使
(一)條件第五十四條
(二)方式第五十五條
四、住所第五十六條
五、人格的滅失
(一)財產的使用第五十七條
(二)清算第五十八條
六、公法和公司法的保留第五十九條
第二節(jié)社團
一、社團的設立
(一)團體組織第六十條
(二)登記第六十一條
(三)無法人資格的社團第六十二條
(四)章程與法律的關系第六十三條
二、組織機構
(一)社員大會
1.職能及召集第六十四條
2.權限第六十五條
3.決議
(1)形式第六十六條
(2)表決權及過半數第六十七條
(3)表決權的喪失第六十八條
(二)董事會
1.一般權利義務第六十九條
2.賬簿第六十九條a
(三)監(jiān)事會第六十九條b
(四)組織機構不健全的社團法人第六十九條c
三、社員
(一)入社及退社第七十條
(二)出資義務第七十一條
(三)開除第七十二條
(四)退社和開除的效力第七十三條
(五)社團目的的維護第七十四條
(六)社員權利的保護第七十五條
三之二、法律責任第七十五條a
四、解散
(一)解散的原因
1.社團決議第七十六條
2.依照法律第七十七條
3.根據判決第七十八條
(二)解散的注銷登記第七十九條
第三節(jié)財團
一、財團的設立
(一)一般規(guī)定第八十條
(二)形式第八十一條
(三)繼承人和債權人的起訴第八十二條
二、財團的組織機構
(一)一般情形第八十三條
(二)管理賬目第八十三條a
(三)監(jiān)事會
1.監(jiān)督義務和適用的法律第八十三條b
2.向政府監(jiān)管部門報告第八十三條c
(四)組織機構不健全的財團第八十三條d
三、監(jiān)管第八十四條
三之二、在資不抵債和無支付能力
情形下采取的措施第八十四條a
第八十四條b
四、財團的變更
(一)財團組織機構的變更第八十五條
(二)財團設立目的的變更
1.根據政府監(jiān)管部門或財團最高
機構的要求第八十六條
2.根據創(chuàng)立者的請求或者創(chuàng)立者
遺囑的規(guī)定第八十六條a
(三)財團文件其他內容的變更第八十六條b
五、家庭財團與宗教財團第八十七條
六、解散與注銷
(一)由政府主管部門解散第八十八條
(二)由利害關系人提起解散的
請求和訴訟;注銷登記第八十九條
七、職工救濟財團第八十九條a
第二章之二募集資金
一、管理不善第八十九條b
二、政府主管部門第八十九條c
第二編家庭法
第一分編夫妻
第三章結婚
第一節(jié)婚約
一、婚約第九十條
二、婚約的解除
(一)禮品第九十一條
(二)財務上的分擔第九十二條
(三)時效第九十三條
第二節(jié)結婚的條件
一、結婚能力第九十四條
二、禁止結婚
(一)親屬關系第九十五條
(二)先前的婚姻第九十六條
第三節(jié)結婚預備程序及婚禮
一、原則第九十七條
一之二、濫用有關外國人的規(guī)定第九十七條a
二、結婚預備程序
(一)申請第九十八條
(二)結婚預備程序的執(zhí)行和終結第九十九條
(三)期限第一百條
三、婚禮
(一)地點第一百零一條
(二)形式第一百零二條
四、執(zhí)行的規(guī)定第一百零三條
第四節(jié)婚姻之無效
一、原則第一百零四條
二、絕對無效
(一)絕對無效之情形第一百零五條
(二)絕對無效之訴訟第一百零六條
三、相對無效
(一)相對無效之情形第一百零七條
(二)相對無效之訴訟第一百零八條
四、判決的效力第一百零九條
第一百一十條
第四章離婚和分居
第一節(jié)離婚的條件
一、雙方協議離婚
(一)完全達成一致第一百一十一條
(二)部分達成一致第一百一十二條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二、單方訴訟離婚
(一)共同生活的中斷第一百一十四條
(二)婚姻關系無法維持第一百一十五條
第一百一十六條
第二節(jié)分居
一、條件和程序第一百一十七條
二、分居的效力第一百一十八條
第三節(jié)離婚的效力
一、姓氏第一百一十九條
二、夫妻財產制度和繼承第一百二十條
三、家庭住宅第一百二十一條
四、職業(yè)救濟金
(一)未領取之情形
1.分割第一百二十二條
2.放棄和否決第一百二十三條
(二)已領取或不能分割之情形第一百二十四條
五、離婚后的扶助
(一)條件第一百二十五條
(二)支付方式第一百二十六條
(三)定期支付
1.特殊規(guī)定第一百二十七條
2.按指數計算第一百二十八條
3.由法官進行的變更第一百二十九條
4.法定滅失第一百三十條
(四)執(zhí)行
1.協助收取和先予支付第一百三十一條
2.通知債務人和提供擔保第一百三十二條
六、對子女的安排
(一)父母的權利義務第一百三十三條
(二)新事實第一百三十四條
第一百三十五條至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一百五十條至第一百五十八條
第五章婚姻的一般效力
一、共同生活;夫妻的權利義務第一百五十九條
二、姓氏第一百六十條
三、原籍權第一百六十一條
四、共同住所第一百六十二條
五、家庭的維護
(一)一般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三條
(二)自主支配的費用第一百六十四條
(三)配偶一方的特別貢獻第一百六十五條
六、共同生活的代理第一百六十六條
七、夫妻的職業(yè)和事業(yè)第一百六十七條
八、夫妻的法律行為
(一)一般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八條
(二)家庭住房第一百六十九條
九、告知義務第一百七十條
十、夫妻共同體的維護
(一)咨詢機構第一百七十一條
(二)法律規(guī)定的措施
1.一般規(guī)定第一百七十二條
2.在共同生活期間
(1)金錢上的分攤第一百七十三條
(2)共同生活代理權的撤銷第一百七十四條
3.共同生活中斷
(1)原因第一百七十五條
(2)分居的安排第一百七十六條
4.通知債務人第一百七十七條
5.處分權的限制第一百七十八條
6.新事實第一百七十九條
第一百八十條
第六章夫妻財產制
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
一、通行的財產制第一百八十一條
二、婚姻協議
(一)財產制的選擇第一百八十二條
(二)夫妻雙方的行為能力第一百八十三條
(三)婚姻協議的形式第一百八十四條
三、夫妻特殊財產制
(一)根據一方之請求
1.判決第一百八十五條
2.……第一百八十六條
3.撤銷第一百八十七條
(二)強制執(zhí)行
1.破產第一百八十八條
2.查封
(1)判決第一百八十九條
(2)請求第一百九十條
(3)撤銷第一百九十一條
(三)根據原財產制清算第一百九十二條
四、債權人的保護第一百九十三條
五、……第一百九十四條
六、夫妻一方管理另一方的財產第一百九十五條
七、財產清單第一百九十五條a
第二節(jié)通行的收入分享財產制
一、財產權
(一)財產的組成第一百九十六條
(二)取得的收入第一百九十七條
(三)自有財產
1.法定的自有財產第一百九十八條
2.約定的自有財產第一百九十九條
(四)證據第二百條
二、管理、收益和處分第二百零一條
三、對第三人的債務第二百零二條
四、夫妻之間的債務第二百零三條
五、財產制的解除和清算
(一)解除的時間第二百零四條
(二)收回財產及債務清償
1.一般規(guī)定第二百零五條
2.增值部分的補償份額第二百零六條
(三)各方盈余的確定
1.收入和自有財產的分離第二百零七條
2.計入收入第二百零八條
3.收入與自有財產之間的補償第二百零九條
4.盈余第二百一十條
(四)估價
1.市場價值第二百一十一條
2.效益價值
(1)一般規(guī)定第二百一十二條
(2)特殊情況第二百一十三條
(3)評估時間第二百一十四條
(五)盈余分配
1.法定的盈余分配第二百一十五條
2.約定的盈余分配
(1)一般規(guī)定第二百一十六條
(2)離婚、分居、婚姻被宣告
無效或判決分割財產第二百一十七條
(六)對分享收入和增值份額的處理
1.延期支付第二百一十八條
2.住房和家具第二百一十九條
3.針對第三人的訴訟第二百二十條
第三節(jié)共有財產制
一、所有權
(一)共有財產制的構成第二百二十一條
(二)共有財產
1.一般共有財產第二百二十二條
2.限定共有財產
(1)收入第二百二十三條
(2)其他共有財產第二百二十四條
(三)自有財產第二百二十五條
(四)證據第二百二十六條
二、管理與處分
(一)共有財產
1.通常管理第二百二十七條
2.特別管理第二百二十八條
3.共有職業(yè)和事業(yè)的管理第二百二十九條
4.遺產的放棄和接受第二百三十條
5.管理責任及管理費用第二百三十一條
(二)自有財產第二百三十二條
三、對第三人的債務
(一)共同債務第二百三十三條
(二)個人債務第二百三十四條
四、夫妻間的債務第二百三十五條
五、共有財產制的解除及財產清算
(一)解除時間第二百三十六條
(二)歸入自有財產第二百三十七條
(三)共有財產與自有財產之間的補償第二百三十八條
(四)增值的份額第二百三十九條
(五)估價第二百四十條
(六)財產的分割
1.一方死亡或采用其他財產制第二百四十一條
2.其他情形第二百四十二條
(七)財產分割的方法與程序
1.自有財產第二百四十三條
2.住房和家具第二百四十四條
3.其他財產第二百四十五條
4.分割的其他規(guī)定第二百四十六條
第四節(jié)分別財產制
一、管理、收益和處分
(一)一般規(guī)定第二百四十七條
(二)證據第二百四十八條
二、對第三人的債務第二百四十九條
三、夫妻之間的債務第二百五十條
四、共有財產的分配第二百五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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