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眷、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構成本罪需要具備以下四個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也侵犯了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其中前者是本罪的主要客體。本罪的犯罪對象足公共財物。根據(jù)《刑法》第91條的規(guī)定,公共財產,即指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yè)的社會捐助或專項基金的財產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集體企業(yè)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