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從中國檢察權的歷史起源與變遷、實定法上檢察權的具體操作以及與西方國家和前蘇聯檢察權的比較等多重視角,論證了中國檢察權是一種以公訴權和法律監(jiān)督權為主體性權能的復合型權力。在此邏輯前提下,對公訴權與法律監(jiān)督權的關系以及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偵查權、民事檢察監(jiān)督、批準或決定逮捕權所面臨的理論困惑和實踐困境進行了梳理與澄清。最后,著眼于夯實中國檢察制度的憲政基礎,從守持理性思維、遵循法治原理、堅守技術徑路三方面闡述了對中國檢察制度進行理論重構與權能整合應當堅持的基本立場,并從批捕權的二元化改造、公訴權的適當擴張、刑事審判監(jiān)督權的回歸、民事審判檢察監(jiān)督權的合理界定、審判監(jiān)督重心的兩個轉移等方面對檢察權的拓展與減約進行了制度勾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