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區(qū)分毒品交易中的代購行為與居間行為
——代購毒品行為的認定關鍵在于三個要素的判斷
2.如何認定販賣、運輸毒品罪的未完成形態(tài)
3.販賣毒品中的“掩護”行為應如何定性
——對“犯罪事實支配理論”的深化
4.販賣假毒品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基于“兩步驟危險判斷理論”分析
5.不可能制造出毒品的“制毒”行為應如何定性?
6.如何判斷運輸毒品罪的“著手”
7.運輸毒品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的空間
8.警方監(jiān)控下完成的販毒是既遂還是未遂
9.販賣毒品罪的既未遂標準應如何掌握
——以是否進入交易環(huán)節(jié)為認定標準
10.利用自己種植的罌粟制造成毒品后再販賣的應如何認定罪數(shù)
11.如何掌握毒品犯罪中誘惑偵查活動的標準
12.毒品犯罪誘惑偵查活動中的特情人員可否構成犯罪
13.毒品犯罪案件可否運用“推定明知”方法
14.毒品犯罪案件舉證責任該如何分配
15.嚴格限制單純運輸毒品行為的死刑適用
16.可能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毒品犯罪要重視對毒品純度的考量
17.有特情“數(shù)量引誘”的毒品犯罪也要慎用死刑
18.盜竊毒品的行為應當以盜竊罪論處
二、分論部分案例
1.為他人制造毒品提供原料的行為應分類處理
2.為他人制造毒品提供原料應成立販賣毒品罪的共犯
——兼與張理恒博士商榷
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毒品的行為如何定性
4.為他人販賣毒品而中轉、接送的行為如何定性
5.贈送毒品是否構成販賣毒品罪
6.附義務贈與毒品行為是否構成販賣毒品罪
7.互易毒品是否構成販賣毒品罪
8.專業(yè)運毒者該當何罪
9.分裝毒品的行為應分類處理
10.為他人制造毒品“添柴加水”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11.為他人窩藏毒品應如何定性
12.在食品中摻用罌粟殼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13.容留表弟吸毒也犯罪
14.吸毒者教唆他人容留自己吸毒應如何定性
15.向吸毒者有償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行為如何定性
16.毒品再犯與一般累犯的競合及其處理
——毒品再犯的認定之一
17.窩藏毒品行為也是一種非法持有毒品行為
——毒品再犯的認定之二
18.緩刑考驗期內毒品再犯的認定與處理
——毒品再犯的認定之三
19.“被判過刑”是否包括被外國法院判過刑
——毒品再犯的認定之四
20.毒品重復買賣后數(shù)量應如何計算
21.如何認定以販養(yǎng)吸者販賣毒品的數(shù)量
22.毒品摻假數(shù)量應如何折算
附錄:中國禁毒之歷史沿革與大事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