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司法在承襲前代的基礎上,形成了獨具特色的訴訟程序和制度,上控制度是其中重要的一種。清代上控制度形式完備,從地方到中央,可分為地方上控、京控、叩閽三種。其中,地方上控又包括府控、道控、司控和院控。按照清代律例有關上控之規(guī)定,當事人或其親屬如認為州縣初審審理失當,應逐級上控于府、道、司、院,直至京控、叩閽,以使案件得以重新審理。《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規(guī)劃后期資助課題成果文庫·冤抑與訴訟:清代上控制度研究》關注了中國固有的訴訟制度與訴訟實踐,研究了清代上控制度的歷史特點、生成動因、運行機制、社會功能等,在肯定清代法制注重追求實體公正的同時,客觀分析了清代在訴訟程序法制方面的合理建構。與此同時,《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規(guī)劃后期資助課題成果文庫·冤抑與訴訟:清代上控制度研究》關注了“冤抑”這一在中國傳統司法中常見的表達話語,指出清代社會以訴訟為主的法律手段成為解決冤抑的根本途徑,'其中上控制度發(fā)揮著尤為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