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是現(xiàn)代著作權法制重要組成部分。傳統(tǒng)的著作權管理方式是著作權人自己行使權利,許可他人使用并收取版稅。隨著現(xiàn)代社會的發(fā)展,著作權使用人和使用方式日益擴大,著作權利人控制不了所有的使用,這就必然導致著作權人對著作權的個人管理越來越困難。因此,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就成為現(xiàn)代社會著作權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 與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相比較,發(fā)達國家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已臻成熟,并在著作權領域發(fā)揮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建設剛剛起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尚不健全,導致在保護著作權人權益和促進文化傳播方面顯得力不從心。因此,面對知識經濟浪潮,如何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完善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就成為當前著作權制度建設的當務之急。 筆者認為,我國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進程并非輕而易舉。究其原因,一是廣大公眾缺乏著作權意識;二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國家權力機構的關系異常;三是著作權人尚無發(fā)展真正自治組織的意愿和動力;四是相關法律制度尚未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