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l 導論
1.1 問題與意義
1.1.1 問題的提出
1.1.2 研究的意義
1.2 研究現狀與材料
1.2.1 研究現狀
1.2.2 研究材料
1.3 本書結構與相關說明
1.3.1 本書結構
1.3.2 相關說明
2 制度的形成與演變
2.1 萌芽:1939—1949年
2.1.1 陜甘寧邊區(qū)的實踐
2.1.2 《華北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2.1.3 小結:稚嫩粗糙的制度
2.2 試行:1949一1953年
2.2.1 向政協報告:1950年的首次實踐
2.2.2 理論宣傳:第一屆全國司法會議
2.2.3 小結:初具雛形的制度
2.3 確立與發(fā)展:1954—1964年
2.3.1 正式入憲:1954年憲法
2.3.2 北京模式:1955年北京市各區(qū)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制度
2.3.3 蘇聯經驗:人民審判員工作報告制度
2.3.4 小結:從發(fā)展到廢棄的制度
2.4 停滯:1965一1978年
2.4.1 向“革委會”報告:1975年憲法
2.4.2 積重難返:1978年憲法
2.4.3 小結:名存實亡的制度
2.5 “恢復”:1979年
2.5.1 正式出憲:1982年憲法
2.5.2 保留:《法院組織法》
2.5.3 發(fā)展:1989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
2.5.4 小結:何去何從的制度
3 法院工作報告制度的功能
3.1 形式功能
3.1.1 儀式與象征
3.1.2 政治參與與宣傳
3.2 實質功能:人民代表大會監(jiān)督人民法院的基本方式
3.3 小結:中國特色的民主與監(jiān)督機制
4 制度是如何實踐的——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為對象的考察
4.1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是如何制作的
4.1.1 調研
4.1.2 起草
4.1.3 修改
4.2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是如何報告的
4.2.1 誰在報告
4.2.2 報告什么
4.3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是如何審議的
4.3.1 誰在審議
4.3.2 怎樣審議
4.3.3 審議的結果
4.4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是如何決議的
4.4.1 誰在決議
4.4.2 怎樣決議
5 法院工作報告制度評析
5.1 實踐中凸現的問題
5.1.1 制作環(huán)節(jié):調研的作用不理想
5.1.2 報告環(huán)節(jié):報告的內容缺乏可監(jiān)督性
5.1.3 審議環(huán)節(jié):審議的效果差
5.1.4 決議環(huán)節(jié):決議的約束力弱
5.2 問題的原因
5.2.1 監(jiān)督配套機制的缺乏
5.2.2 法院自身利益的驅動
5.2.3 實質審議的會前完成
5.2.4 司法評價標準的錯位
5.3 小結:功能與實踐相背離
6 結語
6.1 制度存續(xù)和發(fā)展的基礎
6.1.1 “認真走過場”的民主需要
6.1.2 懲治司法腐敗的監(jiān)督需要
6.2 法院工作報告制度的未來
6.2.1 內容上:報告本級法院司法工作
6.2.2 程序上:取消投票,與法院專項工作報告制度建立銜接
參考文獻
致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