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導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章基本原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法調整對象】
第三條 【平等原則】
第四條 【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條 【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
第六條 【合法原則】
第七條 【公序良俗原則】
1.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有哪些?
2.祭奠權是否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 【本法的空間效力】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節(jié)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九條 【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起止】
3.出生和死亡如何認定?
第十條 【公民民事權利能力平等】
第十一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4.如何認定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進行的民事行為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
5.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合同是否有效?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6.如何判斷行為人的行為與其精神狀況相適應?
7.實踐中一般依據(jù)什么確認當事人患有精神病?
第十四條 【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條 【公民的住所】
8.如何確定公民的居住地?
第二節(jié) 監(jiān)護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
9.法定監(jiān)護人的設立順序如何安排?
10.如何認定監(jiān)護人的監(jiān)護能力?
11.指定監(jiān)護人發(fā)生爭議的,如何解決?
12.如何確定監(jiān)護人的責任?
13.夫妻離婚后,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死亡,他人是否可以避開不直接撫養(yǎng)未成年子女的一方而代理該未成年子女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之訴?
14.夫妻一方因沒有條件履行日常的監(jiān)護職責而委托他人行使監(jiān)護權,從而與另一方固有的監(jiān)護權產生沖突時,監(jiān)護權由誰行使?
第十七條 【精神病人的監(jiān)護人】
15.離婚后,一方是否還能擔任患精神病的原配偶的監(jiān)護人?
……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六章 民事責任
第七章 訴訟時效
第八章 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九章 附則
配套法規(gu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