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是源于國外的一種犯罪行為,最初出現于20世紀30年代,并在20世紀70年代被立法予以禁止,不久即被認定為犯罪。洗錢行為被犯罪化不久就因為其具有明顯的跨國性而成為一種國際性犯罪,在多個國際公約中得到規(guī)定,并且迅速成為最受關注的國際問題之一;在這一過程中,國際社會反洗錢立法不斷發(fā)展。受國際形勢的影響,洗錢在我國也成為越來越受關注的一個焦點問題。從1990年我國首次開始反洗錢立法,到1997年后我國開始初步構筑反洗錢法律體系,再到2003年之后我國反洗錢法律體系的不斷完?,我國反洗錢立法不斷演變。在這十多年中我國反洗錢立法如何受到國際影響,為何頻頻修訂,還存在哪些問題,又該如何進一步完善,這些問題都需要總結并值得深入研究。為此,本書通過考證國際反洗錢立法的起源、發(fā)展情況,剖析了反洗錢立法的原因與發(fā)展趨勢,闡述了國際反洗錢立法對我國的影響,并由此分析了我國反洗錢立法發(fā)展的進程與原因,還指出了當前我國反洗錢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完善立法的相應建議。全書共分五章對這些內容作出論述:第一章,“反洗錢立法演變的背景”。首先,考證了“洗錢”一詞的起源與反洗錢立法的啟動,這引出了洗錢行為與反洗錢立法的淵源。從語言的起源與傳播來看,洗錢行為最先發(fā)生于美國,此后才被流傳至包括中國在內的其他國家;并且,“洗錢”最先只是一個通俗用語,在洗錢行為被立法禁止之后才逐漸成為一個法律專有術語。從立法的啟動與推廣來看,最先由美國等發(fā)達國家開始反洗錢立法,此后通過國際公約將這種立法在全球推廣,進而我國開始了反洗錢立法。其次,闡述了洗錢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這說明了反洗錢立法的基本原因,也反映了反洗錢立法演變的進程。洗錢行為最初的社會危害性在于?縱特定的犯罪行為,故而洗錢只是被當作毒品犯罪等特定犯罪的附屬行為而被立法所禁止;此后,洗錢規(guī)模的擴大,其嚴重擾亂了穩(wěn)定的金融秩序,故而被認定為是一種獨立的金融犯罪;洗錢行為跨國性的特征,使得其危害性不局限于一國,還嚴重破壞了整個和諧的國際社會秩序,故而其被認定為一種國際性犯罪而予以在全球預防與打擊。最后,分析了洗錢行為的發(fā)展趨勢,這點明了反洗錢立法演變的原因。國際化程度的提高,使得反洗錢立法日趨全球統(tǒng)一;危害性的日益嚴重,使得反洗錢立法日趨嚴厲;實施領域日益多元化,使得反洗錢立法日趨擴大適用范圍;?施主體日益專業(yè)化,使得反洗錢立法日趨提高監(jiān)管手段。第二章,“國際反洗錢立法的發(fā)展及其對我國反洗錢立法的影響”。聯合國的反洗錢公約、相關法律文本以及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的反洗錢立法建議,代表了國際反洗錢立法的狀況與標準,對這兩個組織反洗錢立法發(fā)展的考察,可以分析出國際反洗錢立法的發(fā)展及其對我國的影響。聯合國所通過的反洗錢公約與法律文本反映了國際社會對反洗錢所達成的共識,《聯合國禁毒公約》、《聯合國禁止洗錢法律范本》、《與犯罪收益有關的洗錢、沒收和國際合作示范法》、《制止向恐怖主義提?資助的國際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等公約與法律文本代表了聯合國各個時期對反洗錢的立法認識;由于我國是聯合國重要成員,也是相關反洗錢公約的締約國,上述這種反洗錢立法內容在各個時期不同程度上推動了我國反洗錢立法的發(fā)展。作為反洗錢專門組織的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它的成立與壯大本身就反映出了國際社會反洗錢的決心與共識;由該組織所制定和不斷修訂的反洗錢建議,吸收了不同時期反洗錢國際公約的內容,從而使得該建議日漸成為反洗錢立法的國際標準。通過對該組織1990年和1996年以及2003年?個時期反洗錢建議的分析,剖析了國際反洗錢立法標準的發(fā)展。由于早期我國并不關注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更不是其成員,因此該組織前兩個版本的反洗錢建議對我國影響不大,這也是我國早期反洗錢立法落后的一個重要原因;本世紀初我國開始關注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的活動并于2007年正式加入該組織,由此該組織的反洗錢建議對我國產生直接約束力,客觀上推動了我國反洗錢立法的發(fā)展與國際化。第三章,“我國反洗錢理論研究的演進”。我國不同時期反洗錢理論研究的水平,代表了這些階段反洗錢立法的狀況,也反映出反洗錢立法演?的原因。在1988—1996年,我國理論研究處于初步介紹國外洗錢概念的早期階段,反映出我國反洗錢立法的薄弱、不受關注;此時我國的反洗錢立法處于初創(chuàng)時期,而理論研究成果也無法為我國的反洗錢立法提供更多的理論支持。在1997—2002年,理論研究深化了對洗錢行為的認識,并由此針對我國反洗錢立法狀況提出了一系列的立法建議,這反映了我國反洗錢立法還不完善;這些理論研究成果為我國反洗錢立法的發(fā)展提供了資料甚至直接的立法內容,由此,在這一時期我國的反洗錢法律體系開始初步構建。2003年至今,此時理論研究針對我國反洗錢法?體系的各個問題展開調查、分析,并由此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具體建議,這反映出我國反洗錢法律體系還存在著漏洞;這些理論研究成果成為推動我國反洗錢立法發(fā)展的直接動因,對完善我國反洗錢法律體系提供重要內容。第四章,“我國反洗錢法律的發(fā)展”。從立法內容上看,我國反洗錢法律的發(fā)展可以分為三個階段,1990一1996年是我國反洗錢立法的初創(chuàng)時期,1996:2002年是我國反洗錢法律體系的初步構建時期,2003年至今是我國反洗錢法律體系的完善時期。第一階段,稱得上我國反洗錢立法的只有1990年《關于禁毒的決定》的一個簡單?款,此時我國的立法不自主,僅僅是為履行相關國際公約的義務而規(guī)定了反洗錢的相關條款。這一時期的立法對于預防、打擊洗錢犯罪十分有限,幾乎僅僅是一種擺設作用。第二階段,我國在刑法中明確而詳細地規(guī)定了“洗錢罪”,并且不斷修訂得以完善;而在金融行政管理法中也開始出現預防洗錢的內容,特別是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專門的反洗錢規(guī)章。由此,我國的反洗錢法律體系得以成形;但一方面此時我國的反洗錢立法重視刑事打擊而忽視預防,另一方面我國的反洗錢法律總體效力層次不高。第三階段,不論是刑事法律還是行政管理法都不斷完?反洗錢內容,表現為刑法的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以及配套法規(guī)的制定。這些立法內容在各個層次、從不同角度對我國預防、打擊洗錢犯罪作出了詳細而又明確的規(guī)定,并且總體上反映了國際反洗錢的最新標準。第五章,“我國反洗錢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及其立法完善的建議”。雖然2006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六)》進一步促進了我國反洗錢刑事立法的完善,但依然存在著一些問題,其表現為:洗錢犯罪尚未完全獨立化,三個打擊洗錢犯罪的條文分散于刑法的不同章節(jié);洗錢行為并未完全犯罪化,洗錢的第三階段即融合階段的行?并沒有被規(guī)定為犯罪;對洗錢上游犯罪的規(guī)定不合理,一方面由于要求主觀是明知,使之難以認定,另一方面,由于上游犯罪過窄,無法達到維護金融秩序的目的;洗錢犯罪的主體也過窄,一方面單位只對個別洗錢犯罪行為負責,另一方面自我洗錢者并不構成洗錢犯罪;洗錢犯罪的刑事責任也過于輕微,無論通過對比中外洗錢犯罪的刑事責任,還是對比中國洗錢犯罪與其他金融犯罪的刑事責任,都顯示我國的洗錢犯罪被輕刑化了。對于我國刑事立法的這些問題,應該通過增設罪名,并將相應罪名設置于同一個條文下,使之獨立化;同時,通過擴大犯罪構成要件,在?體、客觀行為、犯罪對象等方面予以擴充,并加重刑事責任,由此達到完善洗錢犯罪刑事立法的目的。在行政管理法方面,雖然一系列專門反洗錢的法律、法規(guī)完善了預防洗錢的行政立法,但依然存在一些漏洞,主要包括:預防洗錢的領域過窄,沒有將所有階段的洗錢行為都予以包容.也沒有詳細規(guī)定特定非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反洗錢內控制度不具可操作性,既過于抽象,也沒有相應保障措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還存在漏洞,沒有針對不同風險程度的客戶規(guī)定不同的識別制度;交易報告與記錄保存制度也有待完善,沒有詳細區(qū)分既遂與未遂的交易以及可疑交易的依據等;對法人的監(jiān)控手段過弱,無法有效預防利用法人洗錢的行為;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偏輕,無論是與國外立法相比,還是從洗錢行為的危害性來看,都應該加重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對于這些存在的立法問題,應該通過修訂法律以及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有針對性地予以補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