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取證是國際民事訴訟中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它直接關系到案件的審理結果,也與當事人的利益有至關重要的聯(lián)系,因此,在國際民事訴訟程序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國際民事訴訟經常需要獲取域外證據(jù),然而,由于各國法律文化傳統(tǒng)及訴訟制度存在很大差異,導致在域外取證方面各國立法與實踐均存在很大不同。例如,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之間關于域外取證的性質、取證所處的階段、取證的范圍等就存在很大分歧,這使得各國在域外取證方面經常發(fā)生法律沖突。為解決各國之間在域外取證方面的法律沖突,早在1954年的《民事訴訟程序公約》中就有域外取證的相關規(guī)定。但是由于1954年公約主要體現(xiàn)了大陸法系國家的利益,再加之公約對域外取證內容的規(guī)定過于簡單,因此,以美國為代表的英美法系國家拒絕參加公約,這使得該公約發(fā)揮的成效十分有限。為了進一步解決各國之間在域外取證方面的法律沖突,推動域外取證的國際合作,1970年3月18日,第十一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正式通過了《關于從國外獲取民事或商事證據(jù)的公約》(簡稱《海牙取證公約》)。《海牙取證公約》旨在協(xié)調大陸法系國家與英美法系國家之間在域外取證方面的沖突,1972年10月7日,公約正式生效。新公約是首個兩大法系國家共同參加的公約,主要規(guī)定了三種取證方式:請求書取證;外交代表和領事取證;特派員取證。與1954年公約相比,《海牙取證公約》簡化了請求書取證方式,擴大了領事取證的權力。與此同時,公約首次引進了特派員取證這一新的概念?!逗Q廊∽C公約》生效之后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可,截至2010年4月30日,公約締約國已經達到50個,這使得該公約成為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通過的最為成功的公約之一。《海牙取證公約》構成了國際社會域外取證國際合作的法律基礎?!队蛲馊∽C的國際合作研究:以為視角》以《海牙取證公約》為視角,深人分析了公約在推動域外取證國際合作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及不足,并就公約實施過程中所產生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同時,本書還分析了我國域外取證立法及實踐所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完善我國域外取證國際合作機制的相關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