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行政程序離婚,是指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解決離婚問題。離婚登記的程序包括申請、審查、登記。(1)申請。男女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的縣級以上的民政部門共同提出離婚登記的請求。男女雙方要攜帶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其中離婚協議書應包括雙方對離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撫養(yǎng),夫妻一方因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內容。(2)審查。民政部門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審查男女雙方提交的材料內容,首先要審查合法性,主要審查雙方協議內容的合法性,對不能符合法律精神的,如沒有注意保護婦女和子女利益的情況幫助予以調整。對于財產方面、子女撫養(yǎng)出現分歧時,可作必要的調解。(3)登記。經審查符合《婚姻法》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自愿離婚條件的,發(fā)給離婚證同時注銷結婚證。對于離婚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等內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告知當事人通過訴訟程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