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guī)范或制度從何而來才是正當的?或者說,用什么方法得出的規(guī)范或制度才是正當的?在傳統(tǒng)社會,當神話世界觀或者宗教世界觀占據統(tǒng)治地位的時候,人們認為,正當的規(guī)范或制度是由神、上帝提供的,規(guī)范或者制度的這種神圣來源決定了它們的正當性。但是,自啟蒙運動以來,這些神學傳統(tǒng)逐步遭到了人們的質疑和否定,規(guī)范和制度逐漸與神學相分離,規(guī)范和制度的正當性基礎也從神轉向了人。啟蒙運動者,包括霍布斯、洛克、盧梭和康德等人,強調人的理性,主張要運用理性來尋求規(guī)范和制度的正當性,并且創(chuàng)造了一種契約論的方法。契約理論是一筆重要的遺產,當然,它也面臨著一些困難,比如如何解決契約環(huán)境的公平問題?面對著傳統(tǒng)契約理論存在的困難,當代西方學者有不同的態(tài)度。羅爾斯認為,傳統(tǒng)契約理論具有一些理論優(yōu)勢,因此他主張繼承和發(fā)展這種傳統(tǒng),由此提出了一種建構主義模式,以此來解決規(guī)范和制度的正當性基礎問題;麥金太爾則反對羅爾斯的這種做法,他認為契約理論所存在的困難是不能克服的,因此,他提出了一種語境主義的模式;哈貝馬斯則提出了一種道德商談模式,他希望用他的模式來解決羅爾斯與麥金太爾的這種爭論,并解決傳統(tǒng)契約論所存在的一些困難。 羅爾斯在修正傳統(tǒng)契約理論的基礎上提出了建構主義模式。羅爾斯的建構主義模式由建構主體、建構程序和建構目標構成;羅爾斯提出建構主義的目的是要在反對道德實在論和道德相對主義的基礎上,保證正義原則的主體性和客觀性的統(tǒng)一;羅爾斯使用了反思平衡的方法來證明正義原則的正當性;基于麥金太爾等人的批判,羅爾斯對建構主義進行了若干修正,提出它是政治的而非形而上學的建構主義。羅爾斯的建構主義通過設置無知之幕來保證契約環(huán)境的公平性,彌補了傳統(tǒng)契約理論的一些缺陷。但是,這里面也存在著一些問題。比如,如何解決這種契約的假設性質?如何應對原初狀態(tài)中的人與現實中的人的不一致問題?雖然許多人使用了契約理論來證明各自的正義理論,但是得出的結論卻是各不相同,現代社會中正義問題分歧嚴重的事實難道還不足以說明契約理論的破產嗎?麥金太爾就是從這個角度對羅爾斯的建構主義提出了批判,并且提出了自己的正義探究模式。 麥金太爾在反對羅爾斯的建構主義模式的基礎上,提出了語境主義模式。語境主義模式主要有兩個要點:第一,主張從歷史傳統(tǒng)的視角出發(fā)來研究正義問題,因為只有結合當時的歷史環(huán)境我們才能了解正義的真正含義;第二,雖然不同傳統(tǒng)可能會堅持不同的正義觀,但麥金太爾提出了一種“認識論危機”的標準來消解這種正義分歧。他認為每個傳統(tǒng)在發(fā)展變化的過程中都可能要遇到“認識論危機”,這時,哪個傳統(tǒng)能夠更好地解決“認識論危機”就證明哪個傳統(tǒng)更為優(yōu)越,我們可能就要堅持哪個傳統(tǒng)的正義理論。麥金太爾的語境主義模式與他的真理觀緊密相聯。他認為,對真理的判斷,總是盡量提出問題,盡量招來最有力的反對??梢援斨疅o愧地宣稱傳為真實的東西,是充分抵御了反對者的辯證質疑和攻擊的東西。通過不同傳統(tǒng)之間的相互競爭和爭論,就能夠發(fā)現哪一個答案是迄今提出的最佳答案。麥金太爾的語境主義模式強調了歷史傳統(tǒng)的維度,但是,他提出的消解正義分歧的方案并不成功,有導致相對主義的危險。 哈貝馬斯基于羅爾斯與麥金太爾的這些問題,提出了他的道德商談模式。資本主義合理化過程所引起的“意義喪失”和“自由喪失”問題、社群主義與自由主義之間的爭論、以及后現代主義的挑戰(zhàn),是哈貝馬斯提出道德商談模式的背景。哈貝馬斯的道德商談模式實際上是用來檢驗正義規(guī)范有效性的一種程序。該程序規(guī)定,任何進入商談的參與者必須要遵循一定的商談規(guī)則,提出的正義斷言必須要通過普遍原則的檢驗才能獲得有效性,即要獲得所有相關者的普遍同意。哈貝馬斯運用先驗語用學的論據對商談規(guī)則和普遍原則進行了證明,這種證明很好地回擊了道德懷疑論者,并且比羅爾斯的證明更有說服力。與羅爾斯設置無知之幕來保證一種公平的契約環(huán)境不同,哈貝馬斯設置了一種理想的話語環(huán)境來保證自由、平等的環(huán)境;與麥金太爾主張依靠某些哲學家、神學家的理論創(chuàng)造來解決“認識論危機”不同,哈貝馬斯主張通過人們之間的一種自由商談來解決規(guī)范的危機問題。哈貝馬斯的道德商談模式是不是一種“烏托邦”?現實中以金錢和權力為媒介的經濟系統(tǒng)和行政系統(tǒng)不斷侵蝕以語言為媒介的理性交往,在生活世界不斷殖民化的過程中,如何實現以語言為媒介的理性推動基礎上的共識?這三種模式之間存在著許多相同點與不同點。第一,羅爾斯和哈貝馬斯的模式都屬于康德主義的義務論派別,這與麥金太爾的亞里士多德主義的目的論派別形成了對照,由于這種區(qū)別造成了他們的正義探究模式的不同。第二,羅爾斯和哈貝馬斯堅持一種“普遍同意”的標準來解決正義的分歧,而麥金太爾堅持一種“認識論危機”的標準來解決正義分歧。哈貝馬斯雖然也運用到了危機理論,但是與麥金太爾訴求于某些哲學家或神學家的理論創(chuàng)造來解決危機不同,哈貝馬斯通過人們之間的一種自由商談來解決危機。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說,哈貝馬斯站在羅爾斯與麥金太爾中間。第三,羅爾斯的建構主義是一種“單主體式”的視角,而哈貝馬斯的道德商談模式是一種“交互主體式”的視角。從“單主體式”視角到“交互主體式”視角的轉變是哈貝馬斯對義務論的貢獻。第四,羅爾斯與哈貝馬斯在探究模式應該是實質主義還是程序主義方面存在爭論。羅爾斯主張應該通過建構主義模式得出一種實質性的正義原則,以此來指導社會制度的建立;而哈貝馬斯的道德商談模式堅持一種程序主義,他主張哲學應該劃清自己的研究界限,即道德哲學的任務應該是論證道德商談的程序和條件,實質性的正義原則應該交給商談參與者們自己去決定。 我們形成了三個結論:第一,我們應當堅持道德商談模式,即規(guī)范或制度應當在生活世界的背景上,通過人們之間的自由商談,取得人們的普遍接受,才能獲得有效性。哈貝馬斯的道德商談模式綜合了羅爾斯的建構主義和麥金太爾的語境主義,具有一定的優(yōu)勢。羅爾斯的無知之幕雖然解決了契約環(huán)境的公平性問題,但是無知之幕的設計弱化了歷史傳統(tǒng)的維度,妨礙了多元視角的介入。因而這樣的設計并不有助于發(fā)揮公民的政治自主的權利;麥金太爾提出的語境主義模式雖然強調了從歷史傳統(tǒng)出發(fā)來研究正義,但是,其提出的解決正義分歧的方案并不成功;只有哈貝馬斯的道德商談模式既堅持了歷史傳統(tǒng)的維度,又保證了一種對現實的理性批判精神,妥善地解決了傳統(tǒng)與理性批判之間的關系問題。 第二,理性的作用就在于對現實進行批判性地反思,并思考如何從現實走向理想。人類的歷史就是從不完善逐步走向完善的艱苦奮斗史。從這個角度而言,以語言為媒介的道德商談模式雖然常常受到金錢和權力媒介的干擾,但是,我們并不能因此而失去理想的信念。并且哈貝馬斯的道德商談模式也具有一定程度的應用性。哈貝馬斯希望通過一種法律的建制化來解決規(guī)范如何從商談中得出的問題,雖然這樣的應用并非嚴格按照理想商談規(guī)則的要求,但是其中所體現的精神還是符合商談規(guī)則的要求的,即尊重了人的自由、平等參與權、人的尊嚴和意愿以及人的普遍利益,而這些恰恰就是規(guī)范正當性或合法性的根據。 第三,從哲學論證的角度而言,由于“交互主體式”的視角重視了多元主體的介入,可以避免“單主體式”視角所可能引起的個人偏見,所以,“交互主體式”視角較為合理。但是,從運用的角度而言,我們卻并不能全然否定“單主體式”視角的作用。采取“單主體式”視角有方便、快捷的優(yōu)點,而且“獨白式”的反思視角如果充分地搜集了足夠的信息,仔細地考慮了各方的不同意見,那么得出的結論也有可能是正確的。所以說,“單主體式”視角與“交互主體式”視角之間有一種互補的作用。無論是“單主體式”視角,還是“交互主體式”視角,由于它們都強調對人的意愿和建議的尊重,所以,從這個角度而言,它們之間的分歧并沒有那么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