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以往的刑法研究,大多為法條所囿,像戴著腳鐐跳舞有些施展不開,本書最突出的特點為在于研究方法上的創(chuàng)新,作者運用系統論、控制論、社會學、語言學、解釋學等多學科領域的背景知識為分析工具,對刑法功能產生的制度基礎、技術要素、發(fā)生機理等進行了深入的研究,為我們真切地鄰悟刑法打開了一個視窗。刑法制度,既是一個價值系統,又是一個技術系統,同時還是一個功能系統。作為價值系統,刑法具有目的性。可以說,在法律的每一個建構性的要素中,都包含著它所欲實現的目的。而技術是服務于目的的,是價值的支持系統。在刑法的實踐中,無論是立法者的技術手段(體系形成、規(guī)范表達、概念設立)還是司法者的技術手段(法律適用、法律解釋、法律推理),都必須受制于刑法的規(guī)范目的,這不僅是人類理性的要求,也是對“法治”的一種表達。刑法的目的承載著刑法的基本價值,而刑法目的的實現,又有賴于刑法功能的發(fā)揮:刑法功能發(fā)揮得越充分,刑法目的的實現就越完整;相反,如果刑法的功能受阻,勢必影響刑法目的的實現。由于技術與價值、目韻與功能之間的這種關系,當刑法技術滿足于刑法目的的需要時,一個良好的功能系統也就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