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治論(法學類)》以方法論個人主義為理論立場,以將公司制度全面還原為當事方合同關系為理論線索,證成了公司制度生成的基本路徑應為公司自治,詮釋了公司法對于公司制度生成的有限功能,提出了中國現代企業(yè)制度建設的理論方案。《公司自治論(法學類)》作者聚焦于反思中國建立現代企業(yè)制度實踐中出現的正式制度與商事生活實踐樣式嚴重背離這一問題,直面我國公司實踐中存在的根本問題,以反思和批判中國建立現代企業(yè)制度的實踐為基調,總結了公司制度生成的歷史邏輯,得出了公司制度從來就是人們自發(fā)行動的結果,而非國家建構的產物的結論。在此基礎上,遵循歷史與邏輯相統(tǒng)一的研究進路,對理論上關于公司(法人)本質的承諾進行了批判性回顧,提出了公司的本質是合同網絡。以公司的合同理論作為全書的理論立場,經由契約自由的正當性這一中介,論證了公司自治的正當性,證成了公司制度應由當事各方自發(fā)互動而形成的論斷。作者獨特的觀察視角和理論視野,不僅能為部門法學研究的理論轉型、理論法學與部門法學的對接,從而為法學研究的轉向提供范例,而且可以為中國法學界乃至整個人文社會科學界對現代企業(yè)制度的理論研究和實踐考察提供一個嶄新的切口,為中國現代企業(yè)制度理論研究的深化和拓殖提供更大的可能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