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編 民法總論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效力
二、元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
三、父母離婚后對子女的監(jiān)護
四、監(jiān)護人資格
五、宣告失蹤
六、宣告死亡被撤銷的法律效力
七、越權代表的效力與法人對工作人員經營行為的責任
八、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否作為合伙人
九、個體工商戶
十、飛農村承包經營戶
十一、從物與草息
十二、勞動成年人的行為能力
十三、欠缺行為能力導致民事行為效力未定
十四、無權處分導致的民事行為效力未定
十五、無權代理導致的民事行為效力未定
十六、脅迫的民事行為的效力
十七、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
十八、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
十九、違法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
二十、夫妻一方以另一方的名義訂立的合同效力
二十一、無效的民事行為雙方都有過錯的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十二、因重大誤解而從事的民事行為的效力
二十三、乘人之危從事的民事行為的效力
二十四、因欺詐而從事的民事行為的效力
二十五、因脅迫而從事的民事行為的效力
二十六、乘人之危與顯失公平的認定
二十七、附條件的民事行為
二十八、再代理
二十九、代理人的責任
三十、表見代理從事民事行為的效力
三十一、無權代理的追認及其效力
三十二、時效
三十三、訴訟時效中斷
第二編 人身權
一、人身自由權的法律保護
二、公民的姓名權受法律保護
三、公民的肖像權受法律保護
四、新聞報道中未經他人同意使用肖像不為侵害肖像權
五、公民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
六、報道失實侵害法人名譽權
七、隱私權受法律保護
八、公民的榮譽權受法律保護
九、企業(yè)榮譽權不受侵犯
第三編 物權
一、物權優(yōu)先于債權
二、非登記財產的先抵后賣
三、土地所有權
四、房屋所有權
五、動產的善意取得
六、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
七、先占
八、加工
九、按份共有
十、夫妻共有財產的處分
十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十二、其他債權人撤銷不當設立的抵押權
十三、先抵后質
十四、抵押財產
十五、先抵后賣
十六、一物二抵
十七、質權的成立與效力
十八、質權的善意取得
十九、物保與人保
二十、反擔保的生效及其效力
二十一、質權人的權利
二十二、留置權的成立
二十三、先抵后留
第四編 債權
第五編 繼承權
第六編 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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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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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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