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法調整對象〕
第三條 〔平等原則〕
第四條 〔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條 〔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
第六條 〔合法原則〕
第七條 〔公序良俗原則〕
第八條 〔本法的空間效力〕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節(jié)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九條 〔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起止〕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如何認定出生時間?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的例外規(guī)定是什么?
第十條 〔公民民事權利能力平等〕
第十一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1)如何認定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如何認定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進行的民事活動是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相適應的?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哪些行為是有效的?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的無效簽章是否影響其他簽章的效力?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如何認定精神病人、癡呆癥人不能辨認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
?。?)如何判斷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進行的民事活動是與其精神健康狀態(tài)相適應的?
?。?)如何確認當事人是否患有精神???
第十四條 〔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條 〔公民的住所〕
(1)如何確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
第二節(jié) 監(jiān) 護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
?。?)如何認定監(jiān)護人的監(jiān)護能力?
(2)如何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設定監(jiān)護人?
?。?)對于擔任監(jiān)護人有爭議的應如何處理?
……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六章 民事責任
第七章 訴訟時效
第八章 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九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