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幾代人的努力,中國民法典終于被提上了立法議事日程。其中,尤為引起世人關注,令學者欣慰的是,“調整夫妻之間、家庭成員之間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親屬法,將歷史性地回歸為民法典的一編。但回歸民法典的親屬編決不應當是簡單地將現(xiàn)有的婚姻法、收養(yǎng)法羅列其中,而應趁此民法典編纂的大好時機,全面完善我國的親屬法規(guī)范,將親屬法領域的各項具體法律制度集中地、系統(tǒng)地、配套地納入法典化的民法。眾所周知,2001年4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以下簡稱為新婚姻法),這一修正案是根據(jù)我國立法部門關于對婚姻法的修改分兩步走的精神所邁出的第一步,即對婚姻家庭領域中出現(xiàn)的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率先回應,先行予以修改和補充,以及時保護公民的婚姻家庭權益,而將婚姻法體系化的全面完善留待第二步。不可否認,新婚姻法作為一種過渡性或階段性的立法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發(fā)展了我國的婚姻家庭立法,對婚姻家庭領域里出現(xiàn)的某些新的情況和問題,制定了相應的對策,從而加強了對公民的婚姻家庭權益的保護,有利于婚姻家庭和全社會的文明進步。但是,如果從全面完善婚姻家庭法制或親屬法制的高度來審視,這次修改在內容上是并不到位的。因為《婚姻法》雖經修改和補充,仍然留下了許多重要的立法空白,婚姻家庭法的規(guī)范體系尚未全面確立,甚至法律的名稱與其調整對象仍然不一致,名不符實依然故我。如今,民法的法典化為婚姻家庭法或親屬法的完善提供了極好的機會。我們認為,作為民法典一編的親屬法,既要與整個民法典的體例、體系具有有機的聯(lián)系,又要凸顯其身份法特征,要把民法典親屬編修訂成具有時代精神和中國特色的體系完整、內容全面,具有前瞻性、系統(tǒng)性、科學性的法律。不過,就目前的狀況而言,對民法典親屬編具體內容的學理研究,也只是在學術界討論民法典的體例時簡單地提及,還未深究其體例設計和具體制度及詳細內容的安排依據(jù)。因此,我國親屬立法的現(xiàn)狀客觀上還需要理論先行,應系統(tǒng)、全面地對我國親屬法律制度加以梳理,以期進一步填補民法典親屬編立法研究中的空白點。正是基于這樣的考慮,我們試圖通過本書,在總結我國婚姻家庭立法的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結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正在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和中國民法典立法研究課題組草擬的《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重點探討幾種重要的親屬法律制度,為制定具有中國特色的民法典親屬編,提供可行的立法對策。本書共分八章,由孔祥瑞、李黎合作撰寫,其中孔祥瑞負責撰寫第一、二、六、七、八章,李黎負責撰寫第三、四、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