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經濟條件下,中國體育政府部門擁有“無限權力”,承擔著從宏觀到微觀幾乎全部的體育事務,這是體育政府部門機構膨脹的原因。改革開放以來,體育政府部門幾經改革,但都是在國家體委舊的權力格局和管理體制的基礎上進行,總體上只是簡單的裁并,沒有從根本上觸及體育政府機構與社會組織這一權力關系的神經。體育社團仍然被政府的權力所控制和覆蓋,有名無實,作為一種掛牌無權、“同構”的附屬物存在,沒有真正發(fā)揮體育社團應有的作用。本研究從國家與社會關系理論的視角,探討當前中國體育社團發(fā)展和改革的根本問題所在,并通過對體育社團全面的診斷,為體育社團的改革和發(fā)展奠定一定的理論基礎,提出切實可行的改革方法和途徑。本研究主要采用的方法是:閱讀文獻、調查法、比較法、歸納和演繹法、訪談法。主要結論:中國體育社團本質特征呈“弱性”,而非本質特征呈“強性”。“傘狀組織特性”、“非政府非社會性”、“資源差異性”、“職能錯位”、“合理與合法性沖突”、“目標政績化”及“橫向聯系閉合性”等特征是中國體育社團與政府同構的異化產物。中國傳統文化和計劃經濟的歷史背景,孕育了具有歷史合理性的特殊體育社團體制,使中國體育逾越了因資源緊缺而出現的政府與社會組織紛爭的局面。新的歷史條件下,原體制逐漸暴露出制約體育發(fā)展的缺陷,“命令體制”下的體育社團滿足了政府“集權”控制的同時,實際也捆住了政府自己的腿腳。體育社團改革是市場經濟的必然選擇,也是社會發(fā)展的必然選擇。體育社團改革的意義不僅在于體育內部的協調和發(fā)展,也在于與大社會所需要的體制相一致。改革體育社團就是要實現承接體育的管理和服務職能,形成政府與社會共同對體育的“善治”,滿足社會分化后多元群體的文化需要,并形成一種對體育政府部門權力的“社會制約”力量。體育社團改革既有來自于內部“需要改革”的動力,同時也有來自于社會協調發(fā)展“必須改革”的壓力,還有來自國家與社會關系轉變提供的“能夠改革”的環(huán)境。在適宜的“環(huán)境”下,壓力和動力的合力終將促成中國體育社團體制的根本性改變。體育社團實現從“無權形式型”到“有權實效型”,從“依附型”到“自主型”的變革,其基本就是通向政府放權獨立發(fā)展、自強、促進公民社會發(fā)展、完善社會監(jiān)督以及改革法律制度的路徑。關鍵詞:國家社會體育社團體育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