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物權法“從所有為中心到利用為中心”的發(fā)展趨勢,使得用益物權制度在物權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一方面,完善的用益物權制度可以提高財產尤其是不動產的利用效率,用益物權制度越發(fā)達,整個社會對財產的利用就越有效率。因此,在我國當前物權立法中,只有制定出完善的、符合我國國情的用益物權制度,才能達到實現物盡其用的目的,從而真正發(fā)揮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優(yōu)越性。另一方面,“有恒產者有恒心”,完善的用益物權制度也有利于鼓勵財富的創(chuàng)造,實現人們創(chuàng)造財富的預期。因為用益物權作為一種物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較之于債權,它更能穩(wěn)定當事人間的法律關系,保護物的使用人的利益。用益物權制度更能夠體現對所有人利益的保障和對用益物權人的使用利益的保障。在我國實踐中,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受非法侵害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賦予其物權效力,從而使其可以對抗第三人的侵害。隨著我國民法典的制定被提上議事日程,我國學術界和實務界對物權法的探討一時間成為了民法學研究的重點與熱點,而物權法對于用益物權制度的特別關注又使得如何構建我國的用益物權體系成為了我國制定物權法過程中爭議最大的問題。以不動產為中心的現代用益物權體的構建應當汲取法制先進國家的有益經驗。但和擔保物權類型因與交易的密切聯系從而產生的普適性不同,用益物權類型更多地具有歷史性和固有性的特點,它反映了不同的經濟體制和社會發(fā)展狀況。由此可見,就用益物權制度的構建而言,不能照搬先進國家的制度,我們應當立足我國的現實,制定出符合中國國情的用益物權法律規(guī)則,也才能充分實現用益物權制度的應有功能。我們所要建立的用益物權制度必須在普適性和固有性、理論性與現實性之間達成某種平衡,而這既有賴于系統(tǒng)的體系研究,又有賴于深入的實證分析。因此,我們必須在認真學習傳統(tǒng)民法中用益物權制度的基本理論的同時,真切領悟我國的現有國情,并結合我國既有的立法資源,才能構建出有中國特色的用益物權制度。十多年以來,我的學生茂輝都以物權法作為研習的重點,并就用益物權所涉及的一些重點問題,如用益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空間使用權等問題進行過深入的實證調研。這些成果在其此前所著的《用益物權論——源流分析·制度比較·立法思考》中得到了較為系統(tǒng)的體現。在攻讀博士研究生期間,茂輝仍然以物權法為研究方向,在我的指導下繼續(xù)從事物權法理論的研究,并在已有的基礎上,進一步開拓了研究的視野和深度。本書對用益物權制度所涉及的基本問題、法制先進國家或地區(qū)的用益物權制度及我國的用益物權體系等問題,運用比較的、歷史的、實證的、經濟分析等方法對用益物權制度進行了較為詳細、深入的梳理和探討。對于先進國家的有關制度,作者保持了足夠清醒的頭腦,能夠站在緊密結合我國現實國情的角度對其加以思考和斟酌,不拘泥于既有的權威理論,表現了一個年輕的民法學人探求真理的勇氣。對于我國的現有制度,茂輝也能以理性的態(tài)度對其進行反思并提出了許多富有建設性的意見。茂輝的這種學術精神是應該予以鼓勵并值得倡導的。作為導師,看到茂輝又取得了新的進步,我既贊賞其辛苦的耕耘,也為其所取得的成績感到由衷地高興。故作此序,以表我對本書出版的祝賀。希望茂輝能在以后的教學、研究工作中再接再厲,取得更為豐碩的成果,為我國民法學的繁榮和發(fā)展作出自己的貢獻! 王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