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九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1991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楊尚昆1991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六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1996年5月1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1996年5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四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02年8日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200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