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一本刑事訴訟法學的教材來說,在學習者完全踏入刑事訴訟法學的門檻之前,如果提供一篇導言性的文字,以引導其概括地了解將要學習的理論之內容及其所體現的理念,是有積極意義的。一方面,概括地了解將要學習的內容,可以從整體上對刑事訴訟法學有所把握,從而對刑事訴訟法學各個部分的知識得到一種系統性認識,這將有助于避免在學習相關具體內容時會因沉迷于其中之一,而忽略各個方面知識之間的有機聯系;另一方面,由于對刑事訴訟法學整體性知識的把握,需要相應的串聯線索,而在此說明的關于刑事訴訟法學內容的分類及相關理念,就是很好的串聯線索。因此,引導學習者概括地了解將要學習的刑事訴訟法學知識之分類及相關理念,將有助于系統地學習、研究刑事訴訟法學?;谌缟纤鲋碛?,我們在這里以“緒言”之名行“導言”之實,概括說明刑事訴訟法學知識的分類及相關理念問題?!⌒淌略V訟法學的知識不僅內容眾多,而且涉及范圍相當廣泛。欲全面深入了解和掌握刑事訴訟法學知識,就需要基于對其內容的分類及其意義的認識。因為,一般來說,分門別類是深入學習的基礎。因此,在系統學習刑事訴訟法學知識之前,我們確實需要對這些知識的分類問題有所認識,并揭示分類的意義。根據不同的標準和目的,可以對刑事訴訟法學的知識作不同的分類。以下所作的這些分類,主要是基于刑事訴訟法學有關知識的特點,目的則是為了便于同學們在學習這本教材時對各類知識的系統把握。一 刑事訴訟的實踐、法律和理論首先,我們可以根據實踐、法律、理淪這三個不同層次,將有關刑事訴訟法學的知識區(qū)分為三個方面的內容,即有關刑事訴訟實踐的知識、有關刑事訴訟法律的知識以及有關刑事訴訟理論的知識。對刑事訴訟法學知識所進行的這種分類,其目的不僅在于了解刑事訴訟法學各部分知識的特點、價值及其相互之間的有機聯系,而且有助于認識到不同的學習方法對于我們學習刑事訴訟法學具有不同的意義。(一)有關刑事訴訟實踐的知識所謂有關刑事訴訟實踐的知識,是指關于刑事訴訟實踐活動方面的知識。這方面的內容主要包括關于刑事訴訟有關主體的活動如何進行、怎樣展開等知識。刑事訴訟作為一種由各相關主體旨在解決刑事責任問題而按照法定程序所進行的活動,其在現實中究竟是如何展開的,是刑事訴訟法學作為實踐性極強的部門法學所必須關注的問題。如果缺乏這方面的知識,那么,我們關于刑事訴訟法律的知識以及刑事訴訟理論的知識,就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刑事訴訟法學也將失去其作為實踐性極強的部門法學的特點。然而,有關刑事訴訟實踐的知識雖然如此重要,但這部分知識卻并非我們在課堂教學刑事訴訟法學的主要內容。其原因在于:刑事訴訟法學中實踐性的、豐富且極具流變性的生動知識,不可能在僵化的教科書中得到充分體現,也難以通過課堂教學的形式得到。正因為如此,我們應當認識到課堂教學的局限性:任何通過課堂教學得到的刑事訴訟法學的有關知識,都不能替代刑事訴訟實踐的、經驗性的知識,后者只能通過真正參與刑事訴訟實踐才能得到。明確指出關于刑事訴訟實踐方面的知識并非刑事訴訟法學的課堂教學的主要內容,當然不是為了使我們有理由對此忽視,而是為了說明這是一種特殊的知識,難以通過課堂教學得到。同時,應當認識到,如果缺乏這種知識,我們在課堂教學得到的刑事訴訟法學知識,不僅是有限的,而且將是有缺陷的。由此來看,關于刑事訴訟法學這門課程的學習方法,我們也可以得到更進一步的認識,即在課堂教學中,刑事訴訟法學的教師應當更多地注重案例教學方法;而在課堂教學之外,可能的話,學習刑事訴訟法學的學生則應當通過諸如法律診所教育等多種多樣的途徑參與刑事訴訟實踐。這是對課堂教學注重書面的法律和抽象的理論而可能產生的缺陷多少可以有所彌補的有效方法。當然,我們也不應迷信刑事訴訟實踐方面的知識,這畢竟只是知識的一部分,而且,雖然是極為重要的一部分,卻也是有片面性的一部分。由于實踐總是特定主體的活動,因而其經驗和知識均會與其特定的目的支配下的行動及其關注點相關,因此,不可避免地會有其片面性。例如,公安司法機關在決定采取羈押措施的時候,總是基于“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這個目的,難以出于“保障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權利’’的考慮。因此,其在這方面的經驗主要限于如何“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的范圍。實踐方面的知識有片面性,這往往也是正常的。然而,規(guī)范其行為的刑事訴訟法及指導立法和司法的刑事訴訟法學理論卻不同,在考慮“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這個目的的同時,還必須考慮“保障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權利”這個目的。否則,不僅將在認識論的層面上犯錯誤,而且會在價值觀的領域出現偏差的問題。正因為如此,我們還需要學習有關刑事訴訟法律的知識以及有關刑事訴訟理論的知識。(二)有關刑事訴訟法律的知識有關刑事訴訟法律的知識,是指關于刑事訴訟主體及其活動所需依據的法律方面的知識。這方面的內容主要包括對刑事訴訟主體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等活動具有規(guī)范作用的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刑事訴訟活動作為一種應當依法進行的活動,其所要依據的法律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其中,刑法是實體法,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從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角度而言,刑事訴訟活動應當是依照法定程序而進行的活動,所注重的是程序法律規(guī)范的問題,即刑事訴訟法是如何在程序方面規(guī)范刑事訴訟活動的問題。這方面的知識是我們在課堂教學中的主要內容。刑事訴訟法典雖然是刑事訴訟法律的主體部分,因而是學習刑事訴訟法學的主要內容之一,但由于規(guī)范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還包括其他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因此,對刑事訴訟法律知識的學習,絕不能僅限于刑事訴訟法典方面的內容,而應當擴展到對刑事訴訟活動具有程序規(guī)制意義的所有法律規(guī)范,尤其是有關部門對刑事訴訟所制作的具有法律規(guī)范意義的司法解釋等法律文件。有關部門對刑事訴訟所制作的具有法律規(guī)范意義的司法解釋等法律文件,不僅內容龐雜,而且數量繁多。就其內容來說,包括各有關部門制作的司法解釋等有關法律文件。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全國人大法工委等六部委《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等。就其數量而言,不僅法律文件的數量多(自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以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及中央各有關部委頒布的法律文件,迄今已有30多個),而且,有的文件中包含的條文甚至于較刑事訴訟法的條文數量還多(《關于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解釋》有367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則有468條)。當然,在此說明規(guī)范刑事訴訟活動的程序性法律文件及其條文數量眾多,并不是為了使學習者產生畏難情緒,而只是為了使其學習不局限于刑事訴訟法典。范圍的擴大雖使我們面對的法律條文數量大增,然而,學習的難度卻并不會同步增長。因為,學習刑事訴訟法律的知識畢竟不是背誦法條,而是對其含義的認識和理解。就此而言,不是背誦法條數量的多少,而是我們對規(guī)范刑事訴訟的相關法律的含義的認識和理解程度,才能成為評估本門課程學習者水平如何的根據。當然,認識和理解相關法律的含義,必需借助于有關刑事訴訟理論的知識。(三)有關刑事訴訟理論的知識所謂刑事訴訟理論的知識,是指有關刑事訴訟法學的概念、原理及由其構成的理論體系方面的知識。人們對刑事訴訟實踐和刑事訴訟法律的正確認識和理解,需要以刑事訴訟法學理論為指引。由于刑事訴訟法學作為一種體系性的學問,主要是由具有該學科特點的諸多概念及相關基本原理所構成,因此,學習刑事訴訟法學的主要任務是認識和掌握有關刑事訴訟的概念、原理及其理論體系方面的知識。刑事訴訟理論方面的知識,是我們這門課程進行課堂教學的重要內容。刑事訴訟法學理論是以具有該學科特點的諸多概念為基礎構成的,這與法學的其他學科均有其特殊的概念為基礎而構成是相同的。刑事訴訟法學中的概念之特殊性,既在于其獨特的文字表現形式,如犯罪嫌疑人、逮捕、辯護、最后陳述等等,這些概念是刑事訴訟法學所特有的;但更主要的是在于其概念具有獨特的涵義,適用于特定的對象、范圍。因此,刑事訴訟法學中的許多基本概念,即使其文字表現形式并不具有獨特性,或者說,其他學科與其共用相同的文字表現形式,例如被告、拘留、立案、起訴、審判、公正等等,但這些名詞作為刑事訴訟法學所特有的概念,卻有其獨特的涵義和適用范圍。正是這種獨特的涵義和適用范圍,才使刑事訴訟法學的概念具有其特殊性。我們在學習刑事訴訟法學的概念時,對此應有充分認識。刑事訴訟法學相對于其他法學的學科而具有獨特的學科地位,不僅在于其概念具有其特殊性,而且在于其諸多理念和原理所具有的特殊性。例如無罪推定、有利被告、程序公正的理念以及保障權利與打擊犯罪的關系(原理)、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關系(原理)等等。刑事訴訟理論、刑事訴訟法律正是以這些基本理念和原理為核心而建構的,刑事訴訟實踐也需要以此為根據而展開。因此,認識并深刻領會刑事訴訟的諸多理念和原理,是學好刑事訴訟法學的關鍵之一。然而,刑事訴訟的理念和原理雖然很重要,但對其的領會和掌握相對而言有難度。一方面,這是由于刑事訴訟的理念和原理不僅抽象程度較高,而且也多有不確定性的內容,不如法律條文那樣往往含義確切;另一方面,這是由于人們對刑事訴訟的理念和原理的認識存在諸多分歧。面對這類分歧,別說是未入門或入門不久的學習者,即使是刑事訴訟法學的專家,也多有無所適從或者盲從的現象。由于這方面知識的學習存在著較其他內容而言更多的困難,我們對其的學習就需要因此而格外費心。當然,只是多費心力而不注重方法,功效將有限且可疑。關于這方面的知識積累和更新,學術界曾經付出巨大的努力,但如今在我國刑事訴訟法學中占據主導地位的、具有“通說”性質的知識,仍然存在一些似是而非的錯訛之論,在我看來,其主要原因是有關研究方法的問題未予妥善解決。例如,在研究這個問題時本應注重認識論方法和價值論方法的區(qū)別,同時,又須把握認識論方法和價值論方法的綜合運用,但學術界在這方面的研究工作中對此方法及特點卻缺乏正確認識。我們的研究生在學習過程應當避免重蹈覆轍。二 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范、制度和原則我們還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律規(guī)范的不同層次,將有關刑事訴訟法的知識劃分為三個方面的內容,即有關刑事訴訟原則、刑事訴訟制度和刑事訴訟具體法律規(guī)范等方面的知識。如果將刑事訴訟法喻為一座大廈,那么,刑事訴訟具體法律規(guī)范相當于其中的建筑材料,刑事訴訟制度則相當于聯結其各個部分的結構,而刑事訴訟原則就是大廈的設計理念或圖紙。當然,一般說來,比喻既不能完整無缺地表達,也難以準確無誤地表達,因此,不可當真。雖說如此,這個比喻仍然可以為我們形象地刻畫出刑事訴訟法學這三個方面內容的不同意義,以有助于說明學習這些知識時應注意的問題。(一)具體規(guī)范刑事訴訟法律規(guī)范是指規(guī)定刑事訴訟行為、職權、權利、義務的具體規(guī)范。刑事訴訟具體法律規(guī)范表現于刑事訴訟法律的條文之中,當然,刑事訴訟原則和制度一般也需要通過刑事訴訟法律條文的具體內容才能得到反映。因此,學習刑事訴訟法律條文對我們掌握刑事訴訟具體法律規(guī)范方面的知識、對于掌握刑事訴訟原則和制度來說,具有基礎性的意義。然而,在學習這方面知識的過程中應當認識到,刑事訴訟法律條文和具體法律規(guī)范之間往往并不具有對等的關系。由于完整的法律規(guī)范不僅應當具有規(guī)范行為、職權、權利、義務等方面的具體內容,而且應當包括適用規(guī)范的條件和違反規(guī)范的后果等方面的內容,而一個法律規(guī)范的這些內容被規(guī)定在同一條文的情況,在刑事實體法中雖說是常見現象,但在刑事訴訟法中卻并非普遍存在。因此,對刑事訴訟某種具體法律規(guī)范的學習和認識,往往需要超出刑事訴訟法律的某個條文的范圍。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guī)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辯護人等有通知新的證人到庭的權利,但該條既未規(guī)定當事人、辯護人等行使這項權利的諸種詳細條件,更未規(guī)定該權利遭受侵犯的任何法律后果。因此,我們對此內容的學習就需要超越該條文的范圍。關于行使這項權利的前提條件,我們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6條中得到相關的信息;至于該權利遭受侵犯的法律后果問題,由于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律未予規(guī)定,目前,我們尚只能在理論研究的層面對此進行探討。由此可見,刑事訴訟具體法律規(guī)范方面的知識,并不僅限于刑事訴訟法律條文的內容。我們對刑事訴訟法的某個具體法律規(guī)范的掌握,不僅需要對相關法律條文的系統了解,而且需要運用理論研究的成果,而不能僅限于某個法律條文的范圍。另外需要說明的是,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條文內容的那些知識,因為具有較高的確定性,往往會成為司法考試的主要內容。我們在學習這方面的知識時對此應予以高度關注,力求準確理解、完整掌握。(二)制度刑事訴訟制度是將具有相關性的刑事訴訟具體法律規(guī)范予以協調安排的一種形式。刑事訴訟制度主要包括管轄制度、辯護制度、強制措施制度、證據制度、偵查制度、起訴制度、審判制度等等。刑事訴訟法律規(guī)范的內容大都可以由這些制度所涵蓋。我們系統學習和掌握了刑事訴訟制度,也就從整體上基本掌握了刑事訴訟具體法律規(guī)范。刑事訴訟制度與刑事訴訟法律規(guī)范在某種意義上是兩個可以互換使用的詞,因為其基本含義都是“刑事訴訟中應當遵守的程序規(guī)則”。但刑事訴訟制度還有另一層含義,即作為刑事訴訟法律規(guī)范的一種體系,刑事訴訟制度是將具有相關性的刑事訴訟具體法律規(guī)范予以協調安排的一種形式。某些具有相關性的刑事訴訟具體法律規(guī)范被統一視為某種刑事訴訟制度,其原因既在于刑事訴訟法律規(guī)定之布局,例如,刑事訴訟法第三章將有關“回避”的規(guī)定統一安排在此,我們可以因此將這些規(guī)定統稱之為“回避制度”;但更主要的原因則在于:根據一定的原則將具有相關性的具體法律規(guī)范予以協調安排,便于實現刑事訴訟中特定的目標,便于針對刑事訴訟中特定主體設定統一而協調的權利、義務。正是因為這后一個原因,我們往往能夠并需要將散見于刑事訴訟法各章中的具有一定相關性的規(guī)范,統一在某個制度的名下。例如,辯護制度作為規(guī)定辯護權利及其保障的體系性規(guī)范,其內容并不僅限于刑事訴訟法第四章“辯護與代理”的范圍,在學習、研究辯護制度時,我們應當將該法的其他各章與辯護相關的各種法律規(guī)范都納入視野,而不能僅限于某刑事訴訟法第四章。刑事訴訟制度是相關具體法律規(guī)范的統一、協調安排的形式,因此,刑事訴訟法律某個具體規(guī)范的缺失或者規(guī)定不夠完善,往往能在刑事訴訟制度的層面上得到顯示。例如,非法證據的排除規(guī)則,如果其適用范圍僅限于某一部分非法證據,那么,在證據制度的層面上,就將清晰地呈現出不能排除其他非法證據所引發(fā)的各類問題。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說,刑事訴訟制度是評價刑事訴訟法律具體規(guī)范是否存在問題的重要依據。既然刑事訴訟制度是將具有相關性的刑事訴訟具體法律規(guī)范予以協調安排的一種形式,是評價刑事訴訟法律具體規(guī)范是否存在問題的重要依據,我們對刑事訴訟具體法律規(guī)范的學習、理解,就必須將其置于刑事訴訟制度的背景之中,否則,我們將難以認識到相關法律規(guī)范之間的有機聯系。循著這個思路,我們應當進一步將學習的關注點投向刑事訴訟的原則,以進一步全面、正確、深刻地認識刑事訴訟具體法律規(guī)范及刑事訴訟制度的含義及意義,以及刑事訴訟具體法律規(guī)范和制度中可能存在的問題。(三)原則刑事訴訟原則作為刑事訴訟中更具抽象意義的規(guī)范,是設定具體法律規(guī)范和刑事訴訟制度的依據,是理解和執(zhí)行刑事訴訟法的基礎,是指導刑事訴訟立法和司法的準則。對現代刑事訴訟法來說,具有典型而基礎意義的刑事訴訟原則包括:無罪推定原則、程序法定原則、有利被告原則、(刑事訴訟中)職權機關關系原則、避免雙重危險原則等等。刑事訴訟原則不僅可以法律規(guī)范的形態(tài)表現,同時,還可以理論概括的形態(tài)存在。而這兩者的意義是不同的,我們在學習和研究刑事訴訟原則時,對此不可不察。刑事訴訟原則作為法律規(guī)范的形態(tài)存在時,由于其所具有的高度抽象、概括的特點,我們在學習時往往需要超越法律對刑事訴訟原則的字面表述,因為原則的字面涵義至多只是對其實質內容的高度概括,而不可能是其涵義的準確、全面的揭示。刑事訴訟原則的全部涵義及其意義,必須通過相應的制度、具體的法律規(guī)范和相應的理念,才能得到充分的說明。因此,對刑事訴訟原則的學習,必需超越法律對原則的字面表述,而應結合相關的制度和法律規(guī)范及相應的理念。例如,在學習無罪推定原則時,需要結合強制措施制度、辯護制度、證據制度及相關法律規(guī)范和相應的理念。當然,學習并理解刑事訴訟原則,相對于理解刑事訴訟法律制度和具體規(guī)范和相應的理念來說,同樣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義。例如,我們只有學習并理解無罪推定原則,才能真正認識控制和減少刑事羈押的意義、強化辯護權及其保障的價值、舉證責任在控方和疑罪從無等法律規(guī)范設計之原由。刑事訴訟原則作為理論概括的形態(tài)存在時,準確、完整地認識和理解刑事訴訟原則,不僅需要結合相關的制度和法律規(guī)范,而且,由于原則系特定的刑事訴訟理念的表現形式,因此,更應根據一定的理念將其全部展開后予以分析。由于一些刑事訴訟原則并非以刑事訴訟法律規(guī)范的形態(tài)存在,因此,我們需要從理論上對其進行相應的探討。例如,并不存在“有罪推定原則”這樣的刑事訴訟法律規(guī)范,“有罪推定原則”只是人們對歷史上曾經存在的一些刑事訴訟法律的內容、特點所作的理論概括;又如,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迄今尚無避免雙重危險原則的規(guī)定。但刑事訴訟原則未以刑事訴訟法律規(guī)范的形態(tài)存在,并不影響我們對其的探討和認識,這正是刑事訴訟原則作為理論概括的形態(tài)存在時的價值和特點。關注作為理論概括的形態(tài)存在的原則,意義不限于此。由于不同國家、不同時期的刑事訴訟法在規(guī)定原則時因為所憑借的理念不同而有差異,例如,刑事訴訟中職權機關的關系原則因為理念的不同,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就顯得極具特色,因此,研究作為理論概括形態(tài)存在的刑事訴訟原則,還有更進一步的意義。一方面,這可以使我們超越現有法律規(guī)定的界限,便于在歷史的縱向坐標和國際的橫向坐標中認識、理解刑事訴訟的有關原則;另一方面,這有助于我們正確理解刑事訴訟的理論、立法、實踐所存在的差異。我們可以據此認識到,刑事訴訟的理念及體現理念的原則存在差異是個現實,這種差異既存在于不同國家和其不同時期的刑事訴訟法之中,而且表現在同一國家的刑事訴訟理論、立法、實踐的區(qū)別之中。我們只有直面這種差異并揭示其緣由,才能真正擺脫理論和實踐脫節(jié)的困境,既避免現在學習理論時脫離實際,導致沉湎于抽象的理念之中而難以自拔,或僅限于掌握紙面上的法律而不知運用,使自己只是成為紙上談兵的行家;又防止將來從事實踐時丟棄應有的理念,將自己混同于那些并無刑事訴訟理論學習經歷者,并滿足于成為實踐中的胸無理想、行同機械的刑事訴訟“專家”。我希望以上篇幅不長的具有“導言”性質的文字,能夠有助于同學們學習刑事訴訟法學,并祝愿同學們結束刑事訴訟法學這門課程的學習之后大有收獲;或者,即使在研究性質的學習方面所得有限,對所學知識的運用及相關能力尚有待磨煉,但通過學習至少應當在刑事訴訟法學的知識方面少留缺憾,在刑事訴訟理念的價值層次上多有提高。當然,刑事訴訟法學知識的豐富與刑事訴訟觀念的先進是兩回事。就后者而言,應肯定多元價值觀的存在及其意義。在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等價值沖突和選擇的領域,在刑事訴訟價值觀多元的問題上,我們更應贊賞歌德在“忠于守舊而又樂于迎新”的詩句中所體現的理念。畢竟,價值觀方面的絕對化在現代社會往往難以得到普遍的認同,即使這是在一種“先進”的價值觀名下的絕對化。但在刑事訴訟法學的確定性知識方面,我們應當力求避免成為保羅·索爾所嘲諷的那種人。他的一個在大學的人文科學的同事對他說:“我想,你會以為我是保守派,但我認為細菌對于疾病沒有任何關系?!彼卮穑骸安?,我不認為你是保守派,我認為你是愚昧無知。”在目前的刑事訴訟法學知識體系中,確實存在著將知識問題和價值問題混淆甚至于(像此例中的人文科學家那樣)倒錯,以至于將本應確定的知識導向非確定化,這種情況我們應當絕對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