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形式,歷經數百年的發(fā)展,已經成為企業(yè)的重要形式,為世界各國所普遍采用,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發(fā)揮了巨大的作用。公司的演進中,逐步與法律結合起來,并且愈來愈緊密,公司的許多經驗與法律的具體形式融合成一體,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規(guī)范,從而使公司形式變成了一種法定形式,公司制度變成了一種法定的制度,而公司法則是確立這種形式,體現這種制度的基本法律。一九九二年和一九九三年,我們在做起草公司法的工作時,曾為了能較我地了解國外的公司制度,借鑒有益的經驗,組織翻譯了美、德、英、法、日等國較新版本的公司法,并由法律出版社合編出版,當時翻譯的目的除了立法的需要外,還適應了對外發(fā)展經濟貿易和國內研究工作的需要。時經五年之后,研究外國公司法不僅仍然是立法工作的課題,而且由于對外經濟貿易關系的擴展,更需要了解國外現行的公司法律制度;同時,國內公司法的研究,近幾年蓬勃發(fā)展,景象喜人,也需要提供國外資料。為此,我們又根據一些國家公司法的新近版本,或作新譯,或對譯文增補、或將原譯文中已廢除的條款刪去,此外還補譯了一些國家的法律。為了方便讀者,此次按國家分冊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