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改為《婚姻登記條例》,去掉了“管理”二字,從而淡化了婚姻登記的行政色彩,突出了民事登記的特征。適應婚姻法的修改,增加了補辦結婚登記、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規(guī)定。統(tǒng)一了婚姻登記的程序。將結婚登記需由單位出具婚姻狀況證明改為由本人做出無配偶聲明。適當集中了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同時下放了辦理涉外和涉港澳臺以及華僑婚姻登記的權限。為了幫助社會各界更好地了解新條例的立法背景、精神實質、具體內容和相關規(guī)定,我們組織編寫了這本實用指南。通過對新條例內容的闡釋,讓大家對這個行政法規(guī)的條文了解得更多一些,理解得更深一些,運用得更加得心應手一些。為了滿足不同讀者對理解這部法規(guī)的不同需要,我們盡可能實現理論和實用的結合,并盡可能做到通俗、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