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司法改革的目標:第一,增強司法的獨立性。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是保證裁判公正的前提。第二,樹立司法的權威性。司法越具有權威性,則表明法律越具有權威性;司法的作用范圍越大,則表明法律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突出。第三,維護憲法權的統(tǒng)一性。現(xiàn)有的司法體制造成了我國統(tǒng)一的司法權被割裂的狀況,地方保護主義十分嚴重,而這個問題不解決,司法公正是根本得不到保障的。第四,完善審判方式和程序。改革的目標應是適應嚴格執(zhí)法和司法公正的要求,建立一套公正的、公開的、民主的、高效的審判程序制度。第五,建立法律職業(yè)制度,努力提高法官的整體隊伍素質。我個人一直認為需要把重心放到法官整體素質的提高上。即使有一個好的體制,但是沒有一個高素質法官與之相配合的話,也是很難取得成效的。第六,完善司法監(jiān)督制度。司法腐敗和裁判不公現(xiàn)象的產生和發(fā)展在很大程度上與我國現(xiàn)有的對司法實行監(jiān)督的體制不完善有關。本書共分兩編,第一編總論,主要有司法改革與司法公正、程序公正與訴訟效率、司法的獨立性等內容;第二編司法體制和審判方式的改革,主要有司法體制的改革、嚴格執(zhí)法與司法造法、司法審查制度等內容。本書內容全面,條理清晰,具有較高的科學性、理論性、學術性和系統(tǒng)性,可供相關人士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