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14日,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新刑法),這是我國刑事法律領域的一件大事。新刑法在總則部分作了許多重大修改,在分則部分的最大修改則是增加了大量的新罪名。集中對這些新罪名的法源、命名理由、犯罪特征、司法認定及刑罰適用等問題進行研究,是當前司法實踐的迫切要求。在研究刑法新罪名時,有以下幾個原則值得說明:一、確立個罪的原則。刑法分則條文中規(guī)定的是否為一個獨立的罪,應當根據是否有獨立的犯罪構成和獨立的法定刑來確定。只有獨立的犯罪構成而沒有獨立的法定刑,或者只有獨立的法定刑卻沒有獨立的犯罪構成的,均不能認為是一罪。例如,刑法第388條規(guī)定的間接受賄行為,雖然有獨立的犯罪構成,但法律規(guī)定以受賄罪論處,所以,我們不能認為間接受賄是一個獨立的罪。二、確立新罪的原則。分析刑法中的罪名是否為新罪,存在一個參照系的問題。在1997年3月14日以前,我們以1979年刑法為參照系,當時認為刑法中的新罪是很多的。現(xiàn)在,分析刑法中的新罪,不應當以1979年刑法為參照系。1997年3月14日以前頒布的有關《補充規(guī)定》和《決定》中增加的犯罪,對于1979年刑法來說是新罪,但是,對于1997年刑法來說,就是舊罪。因此,1997年刑法中的新罪有以下三類:一是分解、合并新罪,這是指由舊罪分解或者合并而來的罪名,例如,由流氓罪分解來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等罪名;二是明示新罪,即對附屬刑法中規(guī)定的比照、依照性條款明確規(guī)定為新罪,例如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的規(guī)定增設的新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三是純正新罪,這是指上述兩類新罪以外的新罪,這類新罪無論在行為特征上還是在法定刑上,都是首次在刑法中出現(xiàn),例如洗錢罪。對于刑法中原有的罪名,修訂后的刑法修改了原犯罪構成要件的,我們沒有將其列入新罪名。三、確立罪名的原則。罪名的確立主要應當遵循以下三個原則,首先,罪名要反映該罪的本質特征,例如,對刑法第129條規(guī)定的行為,有人認為是“丟失槍支罪”。我們認為這種命名沒有反映該罪的本質特征,因為刑法第129條規(guī)定的行為之所以構成犯罪,關鍵不在于丟失槍支,而在于丟失槍支后不報(不及時報告),反映該罪的本質特征的罪名應該是“丟失槍支不報罪”。其次,罪名應當簡潔明確,例如刑法第130條規(guī)定的行為,有人認為是“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爆炸物、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我們認為這種命名就不簡潔。實際上,對該行為使用“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爆炸物等危險物品罪”的罪名即可,“危及公共安全”完全沒有必要加在該罪名上,因為本章規(guī)定的所有犯罪都是危及公共安全的。最后,確立的罪名應當使該罪易區(qū)別于其他罪,例如刑法第126條用“違規(guī)制造、銷售槍支罪”就比“擅自制造、銷售槍支罪”更便于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等犯罪相區(qū)別。四、確立選擇性罪名的原則。選擇性罪名應當以行為對象的相關性或者行為對象的相似性為標準來確定,即在犯罪對象相同時,犯罪行為特征要相關聯(lián);在犯罪行為特征相同時,犯罪對象要具有相似性。例如,“走私武器、彈藥罪”可以作選擇性罪名處理,但是,不能將“走私偽造的貨幣罪”也與之并列作為選擇性罪名處理。因為,偽造的貨幣與武器彈藥并無相似性。我們根據上述原則,確定刑法中的新罪名共180多個,考慮到“軍人違反職責罪”的主體僅限于軍人,普通的公安、司法機關不管轄,所以本書對此沒有論述。《刑法新罪名通論》,作為我們學習研究新刑法的第二階段研究成果,力求體現(xiàn)“新”(選題新、觀點新)“全”(資料全、論述全)“準”(命名準、解釋準)“實”(重實例、重實用)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