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諾斯基教授執(zhí)教于美國肯塔基大學,在他在《公民與文明社會:自由主義政體.傳統(tǒng)政體和社會民主政體下的權利與義務框架》中從三個重要方面推進了公民理論。第一,他澄清了公民權利和義務方面的一些混亂?!豆衽c文明社會:自由主義政體.傳統(tǒng)政體和社會民主政體下的權利與義務框架》利用韋斯利·霍菲爾德的法學理論,主明法律權利、政治權利、社會權利和參與權利系統(tǒng)地與自由權、要求權、支配權和豁免權相對應的。第二,《公民與文明社會:自由主義政體.傳統(tǒng)政體和社會民主政體下的權利與義務框架》通過有限交換和總體交換系統(tǒng)闡明了權利與義務的平衡問題。書中指出,當權利與義務并非存在于一對一(有限交換)的關系中時,社會和組織會比較強有力。社會民主國家有著高水平的平衡(即高權利和高義務),而自由主義國家則為低水平的平衡(即低權利和低義務,盡管它們常常強調廣泛的自由權)。第三,雅諾斯基教授回答了有關公民權利幾百年來發(fā)展情況的一些問題。他說明,傳統(tǒng)國家依靠社會閉合而將權利和義務限制在一定居民范圍之內。在這種情況下,總體交換可以更有效地運作,比閉合的群體所能取得的結果更佳。自由主義國家依靠社會開放,因而只能有低水平的權利和義務,因為公民們不想讓他們的資源分給那些自由入境出境的人。雅諾斯基教接接著又參照權力資源論和國家中心論,闡釋了公民權利近數十年和數百年發(fā)展。他支持T.H.馬歇爾的觀點,即權利是按一定的順序發(fā)展,逐項增進的。首先出現(xiàn)的是基本的法律權利,包括男子和婦女的財產權,以及言論自由和信仰自由,然后是政治權利,有財產男子、所有男子、婦女、少數民族和土著民族群體先后獲得選舉權。在這些法律權利和政治權利之后出現(xiàn)了社會權利。最后,在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之后的時期出現(xiàn)了參與權利,包括共同決策權以及勞動力市場的權利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