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見古人,后不見來者”,從旁觀者看,可能是一種可嘆的孤獨,而從當事者看,也許正是“唯我獨尊”。而要真正產生有學術水平的研究成果,研究者往往是既重視史實,又重視現實并帶有超前性,即前鑒于古人,后不讓于來者。至少,包括WIPO知識產權教程、Geller及Nimmer等人的版權法在內的一批庶幾可立于世的專著,是絕無“唯我獨尊”式的孤獨。 擺在我們面前的這份史料,初看也許會給人一個問號:在因特網時代,它不顯得多余嗎? 正如80年代有關“信息社會”論的熱,是由計算機廣泛應用帶動起來的,目前,“知識經濟”論之熱,則是由計算機網絡及數字技術的廣泛應用帶動起來的。當人們談及,傳統的農業(yè)經濟及工業(yè)經濟的特點是有形資產起決定作用,而知識經濟則是無形資產起決定作用時,均會想到:知 識產權恰恰是無形資產的重要(或最重要)組成部分。在知識經濟中,商品生產“隱形化”。事實上,網絡環(huán)境還使商品流通的一部分,也“隱形也”。例如,通過網絡出售軟件、多媒體、數據庫等等,均已與傳統的市場上出售有形磁盤、光盤等銷售活動大相徑庭了。知識經濟必然、而且已經帶來知識產權保護上全新的問題。而這些新問題,又集中在網絡的應用上。 知識產權的特點之一是“專有性”。而網絡上的知識、信息則多是公開、公知、公用的,極難被權利人控制。知識產權的特點之一是“地域性”。而網絡上知識傳輸的特點則是“無國界性”。上述第一對矛盾,引出了知識產權領域最新的實體法問題。在國際上,有的理論家提出以“淡化”、“弱化”知識產權的專有性,來緩解專有性與公開、公用的矛盾。具有代表性的是日本法學家中山信弘。而更多的學者,乃至國際公約,則主張以進一步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強化專有性來解決這一矛盾。最典型的例子就是1996年12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主持締結的兩個新的版權條約。其中增加了一大批受保護的客體,增列了一大批過去不屬于專有權的受保護權利。而美國、歐盟國家均已準備在1998年到1999年,即進入21世紀之前,修訂本國知識產權法,使之符合新條約的要求。此外,在商標保護方面,強化專有性的趨勢則表現為將馳名商標脫離商品及服務而加以保護。這種強化知識產權專有性的趨勢,應當說對發(fā)展中國家未必有利。但目前尚沒有發(fā)展中國家表示出“堅決抵制”。主要原因是:在知識經濟中,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趨勢是抵制不了的。發(fā)展中國家應及早研究對策。上述第二對矛盾,引出了知識產權保護中最新的程序法問題,亦即在涉外知識產權糾紛中,如何選擇訴訟地及適用法律的問題。過去,絕大多數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均以被告所在地或侵權行為發(fā)生地為訴訟地、并適用訴訟地(法院所在地)法律。但網絡上的侵權人,往往難以確認其在何處;在實踐中,侵權復制品只要一上了網,全世界任何地點,都可能成為侵權行為發(fā)生地。這種狀況,主要是由網絡的無國界性決定的。曾有人提議采取技術措施,限制網絡傳輸的無國界性,以解決上述矛盾。但在實踐中,困難極大,或根本做不到。于是更多的學者,更多的國家及地區(qū),實際上正通過加速各國知識產權法律“一體化”的進程,即通過弱化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來解決這一矛盾。 國際知識產權法律“一體化”,就要有個共同的標準。多少年來,已確認的專有權,一般不可能再被撤銷。于是,保護面廣、強度高的發(fā)達國家法律,在大多數國際談判場合,實際被當成了“一體化”的標準。發(fā)展中國家雖然并不情愿,卻又阻擋不住。世界貿易組織成立時所訂立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就是違背發(fā)展中國家意愿、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又不得不被廣大發(fā)展中國家接受的典型一例??磥碓谶@一問題上,發(fā)展中國家也應及早研究對策。 而研究對策的前提,是我們應了解知識產權保護的歷史、知識產權的特點、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含義,以及知識產權保護的熱點及難點問題。 在哲學上,20世紀初列寧與“經驗批判主義”的論戰(zhàn)結果,使得60年代“基本粒子”的物理學理論,并沒有再度產生出“物質不見了”的較廣泛的回聲。而一切作品均可以“數字化”為“基本粒子”的現實,則在版權領域實實在在地產生出與世紀初理論家們面對所謂“以太”而產生的“重大發(fā)現”。這再次向人們展示出了解歷史的必要性。因為從這個角度出發(fā)而推出的“弱化”理論,與中山信弘等人的理論完全不同。即使人們不愿茍同中山先生的理論,也很難否認其理論多少有點新意,算是“一家之言”。而由數字技術推出的“弱化”,則是歷史上已在哲學界及版權界均被多次否定的舊論的重復,只是缺乏歷史知識的論者自己不知而已。 在使更多的研究者乃至實際工作者少走彎路方面,史料將顯示出自己的價值。因此,這本版權史料的收集、整理者的工作,將被證明具有不可否認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