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代用鼎制度研究的癥結(jié)所在
自從郭寶鈞提出形制紋飾接近、大小相次的“列鼎”概念以來,鼎數(shù)以及用鼎制度成為了兩周時期衡量墓葬等級繞不過去的“核心指標”。
俞偉超和高明于1978-1979年發(fā)表的《周代用鼎制度研究》,從文獻和考古兩方面系統(tǒng)梳理并論述了周代的用鼎制度的發(fā)展及演變過程,產(chǎn)生了重大的學(xué)術(shù)影響。舉例來說,1979年出版的北京大學(xué)歷史系考古教研室商周組編著的教材《商周考古》即主要依據(jù)鼎數(shù)將春秋中晚期的墓葬分為:第一等,九鼎墓;第二等,七鼎和五鼎墓;第三等,三鼎、二鼎、一鼎墓;第四等,隨葬陶器的小墓。
然而正如林沄撰文指出:第一,“有關(guān)的文獻記載幾乎都是晚周的”不能用來說明西周已經(jīng)有了用鼎制度;第二,考古資料發(fā)表具有不平衡性,西周和戰(zhàn)國時期的大中型墓數(shù)量太少;第三,“目前除了可以按形制和紋飾一致(或基本一致)的原則確定列鼎之外,尚無其他共同遵循的客觀準則可用來對鼎進行用途上的分類和定性”。林沄進一步指出,“在這種情況下,任何一個研究者如試圖恢復(fù)周代用鼎制度的完整體系,都不可能不包含許多推測和假設(shè)的成分”。
林沄這一認識直指要害。俞偉超和高明的文章中多以“推測”或“假設(shè)”乃至“禮有隆殺”等理由來將考古發(fā)現(xiàn)與文獻記載進行對應(yīng)。由于很多中原地區(qū)出土的周代大中型墓不能確定墓主身份,并且很少有出土文獻證據(jù)證明鼎的名稱從而與不同功能的鼎進行對證,此后的許多用鼎制度研究多圍繞楚墓展開。
張聞捷在研究中注意到春秋中期以后出現(xiàn)同一座墓葬隨葬兩套正鼎的情況,以及戰(zhàn)國以后七鼎公卿以上貴族墓葬中隨葬三套正鼎的情況,且多九、七、七或七、五、五等序有差。這一認識進一步打破了將鼎數(shù)與等級簡單對應(yīng)的認識模式。
本研究認為,過去的周代用鼎制度研究中的癥結(jié)所在,是單純使用鼎數(shù)或曰列鼎數(shù)作為唯一的等級衡量標準?,F(xiàn)實情況可能非常復(fù)雜,很多時候一座墓葬中有多種類型的鼎共存,在沒有銘文的情況下我們無從得知哪些是“鑊鼎”,哪些是“升鼎”,哪些是“羞鼎”。《國語·楚語下》記載:“祀加于舉。天子舉以大牢,祀以會;諸侯舉以特牛,祀以大牢;卿舉以少牢,祀以特牛;大夫舉以特牲,祀以少牢;士食魚炙,祀以特牲;庶人食菜,祀以魚?!笨梢娂漓牒腿粘o嬍承枰珠_對待。春秋中期開始出現(xiàn)的兩套正鼎的情況是否代表了祭祀和日常飲食用鼎的區(qū)別,依然不得而知,不過這一條文獻提示我們在通過用鼎制度研究周代墓葬等級時需要考慮祭祀與日常飲食的區(qū)別。
本研究認為,隨葬銅鼎數(shù)量不僅僅代表墓主人的等級,也與墓主人所掌握的財富有關(guān),因為周代墓葬中出土的大多數(shù)鼎都是實用鼎。因此單純看鼎的數(shù)量是無法復(fù)原墓主人的等級的,需要考慮到墓主人沒有足夠的鼎隨葬甚至用不同類型的鼎湊出一套鼎的情況存在。相反,槨室大小直接與墓主人的社會等級有關(guān),且槨室大小與墓主人所掌握的財富無關(guān),而屬于在喪葬行為中更容易被社會所操縱的因素。
本研究的研究路徑是:以墓葬槨室長寬作為橋梁,觀察槨室尺寸的分組情況,槨室尺寸接近的墓葬被認為屬于同一等級,并觀察屬于同一等級的墓葬的銅鼎隨葬情況,以反觀周代用鼎制度。本研究以西周春秋時期晉國墓葬為例,研究墓葬槨室尺寸的分布情況并進行分級,分析涉及的墓葬包括西周時期的天馬—曲村墓地、西周時期的北趙晉侯墓地、春秋時期的上馬墓地為主,輔以其他春秋時期晉國中高等級墓葬如太原金勝村M251?,上馬村M13?,萬榮廟前春秋墓,琉璃閣M80、M55、M60、M1、M75、M76、甲墓、乙墓,曲沃羊舌M1?,長治分水嶺M269、M270?,陶寺北2016M1?、M3011?,北白鵝M2、M3?,以及作為對比的疑是周平王的墓洛陽市第27中學(xué)C1M10122?。
槨室尺寸與春秋時期晉國社會階層
本研究對上述春秋墓葬的槨室長和寬數(shù)據(jù)進行搜集,共得到167組長寬數(shù)據(jù)。使用RStudio軟件繪制長、寬散點圖和二維密度圖,可以清楚地看出所有墓葬分為A、B、C、D四個級別(圖一)。黑色邊框是依據(jù)《禮記·檀弓上》所載“柏槨以端,長六尺”復(fù)原的長寬計量單位,周制一尺為23.1厘米,六尺為1.386米,一個黑色方框的邊長為1.386米。
圖一 春秋時期墓葬槨室長寬尺寸散點圖
為了便于比較,將A、B、C三個等級的墓葬編號、發(fā)現(xiàn)地點、槨室長、槨室寬、所屬等級以列表顯示(表一)。
表一 春秋時期墓葬的槨室長寬及等級列表
首先看被分入A級的墓葬,有輝縣琉璃閣的七座墓以及太原金勝村M251、洛陽市第27中學(xué)C1M10122,這些墓葬的特點是槨室長度在7米以上,寬度在5米以上。輝縣琉璃閣甲墓最大,據(jù)報告為“有鼎13器又500碎鼎片”,因觀察其出土其他器物與琉璃閣M60數(shù)量相近,劉緒將甲墓和M60都歸為九鼎墓。M60有三套列鼎,分別為無蓋列鼎9、有蓋列鼎9、有蓋列鼎5?。乙墓有列鼎5?。由于甲墓、乙墓以及M80、M55都兩兩平行并列,推測為夫婦墓。M80出無蓋列鼎7,有蓋列鼎5。M55出無蓋列鼎7,有蓋列鼎5。M75出有蓋列鼎5,有蓋空足鬲鼎7?。M1被盜一空,無法復(fù)原其鼎數(shù)。太原金勝村M251出立耳無蓋升鼎5、附耳有蓋列鼎7、鋪首有蓋列鼎6、鋪首有蓋列鼎5?。報告推測金勝村M251的墓主人為春秋晚期晉國的正卿趙簡子(趙鞅),如果我們信從簡報的認識認為洛陽第27中學(xué)C1M10122是周平王的墓的話,則可知晉國的正卿的墓葬等級已經(jīng)接近周天子。因此大概可知春秋時期A級墓為九鼎至七鼎墓。
其次看被分入B級的墓葬。這一級別的墓葬有兩類情況:一類是長治分水嶺M269和M270那樣,M269出立耳無蓋列鼎5和附耳帶蓋鼎4,M270出立耳無蓋列鼎5和附耳帶蓋鼎5?,此外陶寺北2016M1出立耳鼎2和附耳帶蓋列鼎5?,陶寺北M3011出附耳帶蓋列鼎5兩套,萬榮廟前墓出附耳帶蓋列鼎5?,琉璃閣M76出帶蓋列鼎5?,也可歸入此類;另一類如上馬墓地M1004、M5218?以及上馬村M13?,為湊出的一套五鼎。因此,可推知春秋時期B級墓為五鼎墓。
最后看被分入C級的墓葬。這一級別的墓葬也有兩類情況:一類是北白鵝M2和M3那樣,都各隨葬一套3件立耳無蓋列鼎;另一類是上馬墓地的諸墓葬,據(jù)統(tǒng)計有隨葬三件銅鼎的上馬M4006、上馬M2008、上馬63H16M15、上馬M1027、上馬M1287、上馬M1284、上馬M4078、都是湊出來的不成列鼎,也有上馬M1006、上馬M4090這樣隨葬兩件銅鼎的墓葬,也有上馬M1026、上馬M1002、上馬M1010這樣隨葬一件銅鼎的墓葬,也有如上馬M4077、上馬M1288、上馬M1283、上馬M4081、上馬M1160、上馬M1007這樣沒有一件銅鼎隨葬的墓葬。據(jù)此可知春秋時期的C級墓為三鼎墓。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將A、B、C三級墓葬對應(yīng)九鼎至七鼎墓、五鼎墓、三鼎墓并不是嚴格的對應(yīng)。應(yīng)該看到B級和C級墓葬都是既存在有列鼎,也有湊出一套鼎的情況,因此這里的五鼎墓、三鼎墓只是觀念中的,而不是實際存在這樣的對應(yīng)關(guān)系。
如果將有槨室的墓看作是春秋時期的統(tǒng)治階層,即庶民以上的社會階層的話,那么大概可以分為四個等級,且這四個等級之間邊界明顯。這四個等級大致可以對應(yīng)為卿、大夫、上士、下士這樣四個社會階層。
槨室尺寸與西周時期晉國社會階層
本研究繼續(xù)對天馬—曲村墓地和北趙晉侯墓地公布的槨室尺寸數(shù)據(jù)進行搜集,共搜集到天馬—曲村墓地的213組槨室長寬數(shù)據(jù)和北趙晉侯墓地公布的14座墓葬的槨室長寬數(shù)據(jù)。晉侯墓地的這14座墓葬分別是北趙的M1、M2、M33、M91、M92、M93、M102、M31、M113、M114、M62、M63、M64、M8。對搜集到的槨室長和寬作散點圖,發(fā)現(xiàn)晉侯墓地的墓葬槨室尺寸和天馬—曲村墓地的墓葬槨室尺寸大致可以區(qū)分開(圖二)。
圖二 西周時期晉國墓葬槨室長寬尺寸散點圖
由圖二可以看出北趙晉侯墓地有兩座墓葬的槨室偏小,這兩座墓是M113、M114,被推斷屬于西周早期,有可能此時晉侯及其夫人的墓葬槨室還不大,相關(guān)制度沒有建立起來。參照春秋時期的槨室尺寸,可知晉侯及其夫人只相當(dāng)于春秋B級墓的大小,即五鼎墓,而這也與晉侯墓的實際隨葬列鼎數(shù)量相近。如果仔細觀察天馬—曲村墓地的墓葬槨室尺寸聚集情況,可以發(fā)現(xiàn)還可以進一步細分為兩群人,大致對應(yīng)三鼎墓和一鼎墓人群。
據(jù)此可知晉國社會在西周時期社會階層較春秋時期更為簡單,也可知道五鼎墓與三鼎墓在喪葬等級上的差別依然很大。如果觀察西周至春秋時期晉國各個級別的墓葬數(shù)量,可以看到相比于天馬—曲村墓地的墓葬所代表的人群數(shù)量,春秋時期C、D等低等級的墓葬所代表的人群數(shù)量依然很大,并未發(fā)生大規(guī)模的縱向社會流動。而春秋時期A、B等較高等級的墓葬所代表的人群只能是西周時期晉侯的后代或異姓公卿的后代。當(dāng)然這需要未來作更多的古DNA方面的分析研究以確定較高等級墓葬的墓主人之間的親緣關(guān)系。如果可以證實A、B等較高等級的墓葬代表的人群是晉侯或異姓公卿的后代,則所謂春秋戰(zhàn)國時期“禮崩樂壞”就可以被理解為同為諸侯或公卿后代的庶子和宗子之間秩序的崩壞。
通過本研究可以看出,春秋時期A等級和B等級墓葬的墓主人均可能在生前使用了多套列鼎,而C等級和D等級墓葬對應(yīng)的人群則不可能擁有多套列鼎,這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B等級和C等級之間存在某種等級上的巨大鴻溝。這也可以加深我們對“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這句話的理解。
由槨室尺寸研究反觀周代用鼎制度研究的困境
誠如林沄所言,周代用鼎制度的研究面臨各種問題,且體系性的用鼎制度可能是不存在的。但是本研究認為,在討論周代用鼎制度的時候,必須引入第二類參照標準以進行相互印證,在本文中這一第二類參照標準就是槨室尺寸。單純看銅鼎類型和數(shù)量,在沒有銅器自銘或遣策等出土文獻佐證的情況下,可能確實用鼎制度是個無解的難題。但是一旦引入了槨室尺寸這一新的參照指標,我們就可以在擺脫墓主人財富限制的情況下復(fù)原單純喪葬行為中體現(xiàn)的等級因素,而本文認為通過槨室尺寸復(fù)原的社會等級,要相比鼎數(shù)或列鼎數(shù)復(fù)原的社會等級要更為可信。這樣的研究路徑也提示我們,考古學(xué)研究需要綜合各種證據(jù)得出結(jié)論,如果只是就銅鼎類型及數(shù)量談鼎制則會陷入某種怪圈之中,畢竟古人未必是按照銅鼎的形制和紋飾來對銅鼎進行分類并使用的。
結(jié)語
本研究通過統(tǒng)計西周、春秋時期的晉國墓葬槨室尺寸,將春秋時期的晉國社會劃分為四個等級,西周時期的晉國社會劃分為兩至三個等級。通過對比春秋時期各個等級墓葬出土銅鼎情況,本研究認為銅鼎數(shù)或列鼎數(shù)不能與通過槨室尺寸劃分的墓葬等級一一對應(yīng)??梢苑譃閮煞N情況:一種情況是墓主人有完整成套的列鼎隨葬,另一種情況是墓主人通過湊的方式湊出一套鼎或者湊不夠鼎數(shù)。本研究為我們理解周代的用鼎制度提供了新的思路。
本研究結(jié)論為:春秋時期的晉國社會可分為A、B、C、D四個等級,分別大致對應(yīng)七鼎至九鼎墓、五鼎墓、三鼎墓、一鼎墓;西周時期的晉國社會可分為晉侯和三鼎墓及以下這兩個大的等級。進一步研究各等級的墓葬數(shù)量的變遷,本研究發(fā)現(xiàn)春秋時期A和B等級墓葬的墓主人不太可能是西周時期的社會下層通過社會流動上升上來的,而更有可能是晉侯或異姓公卿的后代。
附記:A級墓中琉璃閣甲、乙二墓槨室尺寸格外大,與其他A級墓槨室長度分布在7至8米之間有所不同,其背后原因有待探究。此外正文中關(guān)于B級墓為異姓公卿的后代的推測未必準確。春秋時期晉國時有以軍功賞賜土地,所以文中的B級墓有可能是晉國公卿的家臣的墓,未必是公卿的后代。如《左傳·閔公元年》傳文記載:“晉侯作二軍,公將上軍,大子申生將下軍,趙夙御戎,畢萬為右,以滅耿、滅霍、滅魏。還,為大子城曲沃,賜趙夙耿,賜畢萬魏,以為大夫?!庇帧蹲髠鳌ぐЧ辍穫魑挠涊d:“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庇伞蹲髠鳌穫魑挠涊d可知春秋時期晉國吞并小國并作為大夫的封地,而上馬墓地這樣以五鼎墓為最高級別墓葬的墓地所在區(qū)域可以對應(yīng)大夫所控制的封地;進一步對比西周時期天馬—曲村遺址和北趙晉侯墓地的情況可以知道,西周時期的晉國和春秋時期被晉國所滅的小國大體相當(dāng)。這為我們進一步探討西周時期封國的社會階層和空間分布提供了依據(jù)。
(本文首刊于《中國國家博物館館刊》2025年第8期,原題為《槨室尺寸反映西周和春秋時期晉國社會階層——兼談周代的用鼎制度》,作者宋殷[北京大學(xué)中國考古學(xué)研究中心、考古文博學(xué)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