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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間對銀錢比價波動的應對辦法

普通商民無須負責比價波動管理與經(jīng)濟調(diào)控,故針對比價波動,他們只需要想出應對辦法。

普通商民無須負責比價波動管理與經(jīng)濟調(diào)控,故針對比價波動,他們只需要想出應對辦法。應對辦法可分消極與積極兩類:消極辦法多為順應現(xiàn)狀、盡量減少自身損失,積極辦法則是有能力者主動參與比價波動的市場過程,通過投機獲利。下面將從民眾對銀錢貨幣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價值尺度等方面職能的利用入手,分析民間對比價波動的應對。

如實交易、記錄以各項比價、各種貨幣

既然存在多種貨幣、多種比價,且比價一直波動,則最消極的應對便是因之順之,隨行就市按浮動時價交易,如實記錄各項交易中的比價。

多數(shù)情況下,買賣是即時達成的。此時,銀錢兌換多依時價進行,于交易雙方也更便利。為求遵守,更有就此制定規(guī)約以為約束者。比如道光七年(1827),上??h船行曾集議規(guī)約,“銀串照市劃一,不許申上就下,致有兩相退傤唇舌。倘不照議,查出,罰船號經(jīng)手者神戲各一臺”。當中規(guī)定,銀兩錢串皆照市價折算。如不遵守,行會便對商戶有相應懲罰——需酬神、演戲。而在江蘇吳江,則是由縣令勒石警示布業(yè)及印花坊主、染匠悉知“銀洋查照錢業(yè)公所市面作價”,不許抑短。

有交易便有記賬,為此蘇州碼在民間記錄銀錢比價數(shù)值時被廣為運用。以蘇州碼記錄銀錢折價,在以往對徽商、晉商商號賬簿的研究中多有涉及,在此不作重復。唯進出銀錢各項在賬本中具體如何按比價記錄,尚待深入研究。如典商,其作價有名“升墊法”。不論銀本、錢本,在實際經(jīng)營中均有錢合銀、銀合錢出入銷算。為方便記賬比較、核算,不同行業(yè)甚至同行不同商號都有自己的計算標準。又如在銀錢收支跨期核算中出現(xiàn)貨幣購買力損失,有的賬簿便專列“耗錢數(shù)銀”以表示。這雖不能直接減小損失,但可使商人明確知道此項耗損占比,為其今后規(guī)避損失、采用新的入賬策略提供參考信息。再如逐年累加的“總合賬”,因需體現(xiàn)跨期經(jīng)營收益總和,故在合計時也會涉及比價計算。在李錦彰先生輯錄的《晉商老賬》中,有一本《吉亨泰賬局清抄總合賬》。當中,道光十年至道光十二年(1830-1832)的合賬按1400比價折銀,道光十年至道光十七年(1830-1837)按1400比價折銀,道光十年至道光十八年(1830-1838)則按1500比價折銀。這種總合賬只是作會計核算用,為方便作盈虧比較,一段時間內(nèi)的所有銀錢均照統(tǒng)一比價計數(shù)。道光十年至十七年合賬用1400比價數(shù)值計算,道光十年至十八年卻按1500計算,即說明道光十八年是年該地銅錢價格下跌速度非??臁?/p>

除大中型商號外,一般民間日用賬同樣會以蘇州碼記錄各項比價。比如在浙南石倉的家計簿中,“十二月十一,去人洋弍元,〡≡〥”這種記錄,其蘇州碼數(shù)值便是1350,這也是銀錢比價數(shù)值。為方便記錄比價數(shù)值且有識別度,具體蘇州碼表示還涉及大小寫漢字混用、數(shù)位省略、斷行格式等,合并各賬簿記錄方式及俗字運用不同,已使其成為一種相當有特點的數(shù)字書寫體系。針對銀錢比價的記錄,在該書寫體系形成中曾起到重要推進作用。因貨幣比價變動,以不同貨幣計量的物價亦會變動。對此,民間做法也是同時標記出用不同貨幣支付的物品價格。比如道光十二年,在蘇州城內(nèi)外,“凡買賣食物,如論斤者,插標每斤大錢若干文,新錢若干文,新錢較大錢豹〔報〕以八折作算”。當新錢、大錢自身價格再變動時,插標物價亦會調(diào)整。

如實記錄的另一種方式是分列各類貨幣。在無匯總核算必要的情況下,收支以銀便記銀,收支以錢便記錢,這樣就可在賬目記錄上不受比價波動影響。比如下面這則材料:

同治四年至光緒二年收進付出大總清冊

自同治四年乙丑起至光緒二年丙子終止,前后共計一十二年收進付出大總清冊全集

收募捐,洋三百九十二元九角五分、錢一百二千三百六文;

收堆金,錢一千八百九十一千五百十八文;

收江明德、黃信義經(jīng)募茶捐,洋一千二百六十五元四角六分五厘;

收春源典賣包抽捐,洋四元、錢一百七十八千八百二十三文;

收公義典賣包抽捐,洋六元、錢七十四千七十二文;

收裕亨典賣包抽捐,錢九十五千七百六十二文;共八十二主

……

付賬:

付十二年分兌,出錢八十二千八百六十文;

付割草、挑地基,錢四十二千三百五十文;

付請告示,洋四元、錢二千四百二十文;

付上戶錢糧、漕米,錢二千九百七十八文;

付安葬、修墳、加土,洋八十三元、錢八十一千一百五十文;

……

付收捐俸金,錢一百七十八千文;

付守堂工食,錢七十九千五百文;

付存吳立成處生息,洋六十元;

付置市產(chǎn)地基,押洋三百元,經(jīng)手江明德、吳星齋、程云溪、吳立成。

以上十二則,共收洋一千九百五十四元零一分五厘、錢二千五百四十千一百八文。

以上二十則,共付洋一千五百七十一元一角五厘、錢二千五百三十七千七文。滾存現(xiàn)洋八十二元九角一分、錢三千一百一文。

當中進出項目或洋或錢,收入多少洋,支付多少洋,收入多少錢,支付多少錢,都分別記錄。不統(tǒng)一核算為單種貨幣,自然無需考慮比價變動對會計核算的影響。該方法亦在商鋪經(jīng)濟運作中被廣泛使用(如下圖某賬本賬目所示):

光緒二十一年立某錢店銀錢老賬


變更交易、支付貨幣的種類

既然銀錢比價容易波動,那么只使用一種貨幣是否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損失?我們來看乾隆十六年(1751)云南開化府當鋪的一個例子:

開化設有生息當鋪二處,因原定以錢一千一百文作銀一兩,出入之數(shù)與市價高低不一,恐有虧折,概不當錢。兵民不樂赴當,遂至生息不敷?,F(xiàn)搭換制錢二千余串,銀出銀入,錢當錢贖。

此中,當鋪原定銀錢折價數(shù)值為1100,但時價不斷波動,故“出入之數(shù)與市價高低不一”,此差值會導致當贖糾紛。何為“恐有虧折,概不當錢”?我們假設典當人以1兩銀等于1100文錢進行典當,典當物品后取走錢1100文,約定事后回贖以錢1100文或銀1兩均可。但如果在一定時期內(nèi),銀價跌至900文/兩,典當者此時只要以1100文中的900文換銀1兩去回贖便可,該過程類似于向當鋪套利。那如何能讓交易公允呢?為避免比價波動帶來損失,此時對交易雙方都公平的辦法便是“銀出銀入,錢當錢贖”。只要交易雙方都使用同一種貨幣而不再做折算,就可避免有人利用時價波動進行投機。類似地,光緒二十一年(1895)安徽宿松縣典業(yè)榜規(guī)規(guī)定:“當貨應制錢銀洋各從其便,錢當錢贖,銀當銀贖。銀錢出入概以曹〔漕〕平足色,制錢足百為準。當錢當銀,悉聽當戶之便,不得稍有抑勒,以免爭較?!惫饩w二十七年(1901),奕劻等在擬奏的整頓當商章程中亦強調(diào),“一律無論用銀、用錢、用大小銀元,均以滿足數(shù)目計算,不得有九八扣名目。當銀以銀贖,當錢以錢贖,當銀元以銀元贖,毋得折抵,兩有吃虧”。類似規(guī)定都強調(diào)了單一貨幣進出的好處。

在過往研究中,研究者多認為比價波動(特別是錢價日低)對勞動人民損害較大,對豪門大戶反可能有利。實則不然,無論小民、紳商,對比價波動影響皆有一定主觀能動反應。當時價發(fā)生變化時,用錢用銀、收錢收銀便有講究。民眾不可能一味承受比價波動損失,支出、收入貨幣種類也不會一成不變。對此,可看下面這則材料:

館規(guī)錄

原議章程

……

一、常年用司事一人,照應收租、修理房屋等事,每月支錢六千文作薪水?!?/p>

光緒二十一年新立規(guī)條 公稟江寧府存案

……

一、試館司事每月飯食、薪火英洋六元,以專責成。逢考七、八兩月,丁役五名,每名飯食錢四千文??忌赓p五人均派,不得爭論?!?/p>

光緒三十年重訂章程

一、司事一人,向章月給薪資錢六千文,嗣因不敷應用,改為月支洋六元。當時每洋一元易錢一千二百文上下,故可敷用,現(xiàn)在每龍洋僅易錢八百十文,遂形支絀。茲仍照原議月支錢六千文,以示體恤?!?/p>

這是安徽歙縣人在南京所建試館的館規(guī)。因需司事常年照料(收租、修理房屋等),試館最初規(guī)定以月薪6000文支付司事工資。到光緒二十一年,改為飯食、薪火支付以洋六元。對于為何作此變更,該館《光緒三十年重訂章程》有明白記錄,乃是錢賤銀(洋)貴,司事覺得“不敷應用”。以當時洋價“每洋一元易錢一千二百文上下”計算,原定6000文錢工資僅能換洋5元,相較以往6000文錢可換6元洋的月薪,實際工資減少16.7%。為此,試館將司事月薪更改為用洋發(fā)放,“故可敷用”。但到光緒三十年,錢貴銀(洋)賤,工資又“支絀”不敷,如是再將月薪改回以錢6000文支發(fā),按當時比價可換洋7.4元。從中我們可以看到,雖然三次規(guī)定價格都是6000文、6元、6000文,但試館司事到手工資的實際購買力因為比價波動變得不一樣(暫不考慮物價因素)。如此,則民間主雇雙方對此便當有一議價,依時價變動改換發(fā)放工資的貨幣種類以求公允。光緒三十三年冬,京師“銀價日漲,糧米昂貴”,當?shù)靥秋炐泄と怂霉べY不敷糊口。起初,工匠“再四與各號掌案、東家、掌柜籌商不易”,后經(jīng)中人梁鑒甫請出二十二家各寶號掌柜說合,才將工價支付貨幣更改并立碑記錄“錢莊改換銀莊,工價市平松江”。這也是在比價變動時雇工為維護自身利益,與雇主商討更改支付貨幣種類的例證。類似現(xiàn)象當然不為清后期所獨有,早在乾隆三十三年(1768),寶直局工匠在領取工資時就出現(xiàn)過因錢價較賤,“但愿領銀不肯領錢”的問題。而裴丹青對清代省友(長駐省城照料州縣事務者)收支的研究同樣表明,省友與州縣間收支款項以銀核算,用錢支付。在銀賤錢貴時,省友也會請求支付以錢。按何物更保值就持有何物的原則,也易想見在糧食更貴時,省友可能會要求支付糧食;在銀更貴時,省友也會要求支付白銀。所以,只要主雇雙方有所協(xié)商,則變更支付貨幣種類可在一定程度上抵消銀錢比價波動的負面影響。此外,如此時民間與官方在貨幣兌換上有聯(lián)系,則民間依然會采用對其更有利的辦法應對。如乾隆四十九年(1784),京師平糶麥石錢文由戶部行令招商領錢易銀,但眾鋪戶卻不肯承領。原因是“從前原曾有領換錢文之事,該商人等,不過因錢價昂貴,即希圖承領獲利?,F(xiàn)在錢數(shù)較多,未免銀昂錢賤,該商等即不肯領銷”。彼時官方易換例價1:1000,錢貴時招商承領,商人可從例價與時價差異中牟利,也可從錢文市價不斷增高中獲利;但若錢賤,則商人領錢1000需給政府白銀一兩,自是吃虧。因之,如錢賤時國家按例價支付較賤的貨幣給商人,商人圖利,自然“不肯承領”。

在實際支付中,如果貨幣提供/收受某一方可以決定支付貨幣種類,一樣可避免自身損失,甚至可借此牟利。為此,可看下面一則材料:

照得城鄉(xiāng)開設典當,原以便民間之緩急,近日雨水過多,錢米奸牙預張聲勢,米價騰貴,銀價頓賤,大屬病民,業(yè)經(jīng)本署司密拿究辦,一面出示諭禁在案。茲又訪聞,城鄉(xiāng)各典當,凡遇民間典當衣飾、什物,值此錢貴銀賤之時,只肯當銀,不肯當錢,以圖將來回贖之日銀貴錢賤,一出一入,暗中漁利,貧民飲恨吞聲。

“雨水過多”為自然災害之一。災害易致災區(qū)內(nèi)錢貴銀賤,相關原理在本書第六章已有闡述。典當交易在此屬賣方市場,當鋪有權決定當贖以何種貨幣。銀賤錢貴時出銀,銀貴錢賤時收銀,便是當鋪利用比價波動牟利。即便不從牟利角度考慮,以規(guī)避風險來說,在錢賤時收銀也是應對辦法。如此便可反觀一則順治十三年(1656)銀貴錢賤時的規(guī)約:

常熟縣給帖勒石永禁借端釁擾典鋪碑(順治十三年)

……近七月,乘??懿保D劫虜,將低賤小錢一文,只還一文,倚強索取。切計原錢一千,□本五錢。今錢一千,時價三錢十分,已虧本四分(按:此處點校有誤,當為“今錢一千,時價三錢,十分已虧四分”。意為錢一千文,原值銀五錢,現(xiàn)值銀三錢,銀貴錢賤下,錢貶值40%,即“十分已虧四分”)……何物愚民,乃以賤價之錢,堅執(zhí)如前之數(shù)。則典商不惟無利,而反虧本矣?!院螽斿X出入,務于出票時照依時值,議定銀數(shù),填明當票。日后取贖,不論或銀或錢,悉照票上銀數(shù),照例算還。

典商開具當票,原先填寫錢數(shù)。在銀貴錢賤時,小民利用貶值后的銅錢按當票票面錢數(shù)贖回物品,是將銀貴錢賤損失加諸當商。因此,為避免類似情況一再發(fā)生以致起釁,常熟當?shù)毓賳T勒石刻碑寫明,以后開具當票一律填寫銀數(shù),取贖時或給銀,或按票面銀數(shù)折錢。這在錢賤持續(xù)時,可有效維護當商利益。類似地,光緒三十四年因銅元充斥,浙省銅元貶值,當十銅元“折作當九、當八者”甚多,“錢價虧耗,商家力難持久”。作為應對辦法,商家遂“改作洋碼”,將物品標價為銀,收入以銀,以期保值。宣統(tǒng)元年,因浙西鹽務由商人承辦,其課項加價向用銀洋分別解繳,惟鹽斤售價以錢合計。在銀貴錢賤時,商人收入以錢,繳納課項以銀,持續(xù)錢賤導致?lián)p失需自己承擔。此時轉(zhuǎn)嫁損失的方法有二,一為調(diào)高錢計鹽價,一為改換支付貨幣。調(diào)價一法,對鹽務來說不如一般貨物調(diào)價方便——“鹽法志載商人計本經(jīng)營,價貴則有累于民,價賤則有病于商”,且調(diào)價尚受官方制約,故商人在此不若“概照現(xiàn)今售價,暫行一律改用洋碼”。該方法并未直接調(diào)高鹽價,可使鹽商、政府在明面上不遭罵名,也可同時使鹽商在零售鹽斤時避免損失。而如果不及改變收入貨幣的種類,那么盡快將貶值貨幣兌換為升值貨幣也是此法的延伸。光緒三十四年天津地埠因有銅元斷使及折扣傳言,導致銅元不斷貶值,故“商家遇有銅元進款,并每日所收銅元不敢存留,竟以大價兌換銀元,市價愈抬愈高”。顯然,商家不收銅元只收銀元是最佳辦法,但小額日用交易不可能斷絕,故其只能在銅元變得更賤之前將所收銅元全數(shù)兌為銀元。此外,商人在銀貴時收銀、錢貴時收錢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解釋某些官方行為。乾隆初,直隸銀賤錢貴時,高宗皇帝曾有疑問:“直隸興修水利城工,坐糧廳赴東采買布匹,所領帑金數(shù)萬,皆欲易錢運往。其他官項,大率類此。夫所領帑項,原系銀兩,即報銷亦以銀數(shù)核算,自應以銀給發(fā),何必兌換錢文應用?”興修水利城工,帑項為銀,報銷為銀,但實際使用時官員皆欲換錢。除錢文更適合于民間市場小額交易外,錢貴時民間買賣多得以錢支付也當是原因之一。當官方開銷必須與民間市場連接時,銀錢市價波動、商民交易支付貨幣變更便會對官方采買行為產(chǎn)生影響。

變更交易、支付貨幣的價格

如定要使用兩種貨幣,則也可預先就屆時使用到的貨幣定價。在借貸中,定價辦法之一是“抬價”,抬價是為了應對無可預期的比價變動。在湖南新化縣,該交易習慣為:

借銀還錢,乃預將銀價高抬。譬如每銀一兩,當時僅換錢一千九百文。債權人預定償還時,須還錢二千三四百文。借約上只書預定之錢額而不能寫銀數(shù)。借錢還銀,則預將錢價高抬。譬如每錢一串當時值銀五錢三分,債權人預定償還時,須值銀六錢。約內(nèi)只書預定之銀數(shù)而不能寫錢額。

由于是借貸,所以放貸者(債權人)可能更具議價權,能訂立出有利于自己的規(guī)約。在清償債務時,如借貸者(債務人)借銀還銀、借錢還錢,自不涉及比價問題。但還款方如以另一種貨幣償還債務,交易便受不可預期的短時比價波動影響。為此,以高于借債時銀錢市價的比價寫明還款折算貨幣數(shù),此方法可大概率保證不論比價作何波動,債權人都不會損失本金,且可能獲得更多收益。但預先定價也會面臨比價波動劇烈時無法“預先”的困境。該情況下,交易雙方往往各執(zhí)一詞,甚至釀成長久官司:

考我行自前清咸豐年間,當十大錢流通市面,銀價日昂,因之,縫、五尚、切、圈、排五行工人,每年借此增價,則各月號受其累者固已久矣。后經(jīng)高君瑛約會同行人等,設立靴鞋行財神會,為行中會議公事之所。當時在會者二十余家,不在會者約有百家。然縫、尚者每增價時,必先要求在會者,如不允則罷工;其不在會者,做活如故。至在會者,恐生意之停滯,不得不俯允其增;而不在會者,隨亦一律增之??p、尚者既如此,而切、圈、排三行之工價,亦遂因此而增焉。所以后開之新號,皆不欲入會也。至光緒八年,縫、尚工人又有齊行罷工之舉。本行紳商傅君養(yǎng)園,見此情形,不忍坐視,以為屢受工人之挾制,不能不設法維持。因與會中各號商議,分為四路,外東、外西、內(nèi)東、內(nèi)西,即分往不在會之各號,婉言勸導,以明利害相關之故。且言愿入會者,請于二十八日,在天福堂面商一切。至日,各號畢集,幸皆踴躍從公;其不在會者,由是而盡入會矣。前后共計一百二十家之數(shù)。至于議論增價之事,公同商酌,務籌以對待之方。遂議定由四月初一日,新入會者概不發(fā)活。且公推外東隆慶郝君恭謹、外西大安魯君國興、內(nèi)東天興韓君清麟、內(nèi)西三順王君清泉等四人,聯(lián)名在中城司控告合美會。夫合美會者,即縫、尚工人所立之會也。旋蒙批準,差傳到案。兩造各執(zhí)一詞,一求增價,一求減價。奉城憲當堂公斷不增不減,俱照原價開工做活,合美會人不遵本司官口派,準各號另覓工人做活。且又出示曉諭,各號另覓工人,不許合美會人攔阻。乃合美會人不服堂斷,又在提督衙門及順天府大、宛兩縣等衙門控告,猶冀推翻前案,以遂其貪利之心。而各署均不受理,俱將案卷送交中城察院歸案訊辦,則合美會首事之人,至此方無可如何矣。

咸豐初,銀貴錢賤。在工資本身不變的情況下,如工資給錢不給銀,工人會因錢賤遭受損失。由于彼時“當十大錢流通市面”,各種錢摻雜使用,比價變動劇烈,靴鞋工人是否“每年借此增價”而有漁利不得而知,且實際應“增價”多少也無法預先知曉。到光緒時,紳商傅養(yǎng)園召集各號,與由工人組成的合美會對峙公堂,“兩造各執(zhí)一詞,一求增價,一求減價”。雖經(jīng)有司斷為“不增不減”,官府有和稀泥、行懶政之嫌,但考慮到光緒時錢價已有回升,故就公平而言,官方做法有一定實質(zhì)意義。在本案中,我們更關心案件緣起于比價波動。在比價波動劇烈時,雇主不以更貴、更穩(wěn)定的貨幣支付工資,則工人會用罷工應對,以求更定發(fā)放工資的貨幣種類或(按較貴貨幣折算較賤貨幣的時價)重新定價。如此后比價又有波動,在錢貴時,錢計工資呈向下剛性,則靴鞋行會各商家反有損失。如此,則我們知道,比價波動的不確定性會使得交易各方不斷協(xié)商、抗爭。所謂民間應對,很多時候充滿著類似矛盾糾紛,并非能和平處置。比價因時因地不同,交易者在具體交易中為減少損失甚至借機牟利,各方極易產(chǎn)生矛盾,諸矛盾自然會導致交易成本增加(在材料中表現(xiàn)為“各號另覓工人”,但“合美會人攔阻”)。

對于預先定價的貨幣,按預定價折算,對于沒有預先定價而臨時需以另一種貨幣交易的,便只能按時價計算。比如在福建閩清縣,當?shù)孛袷铝晳T記錄:

閩清舊時典契,多載典價銀兩若干,注明每兩八百文或七百五十文。如無注明,取贖時應照銀兩實價計算。

該“注明每兩八百文或七百五十文”即“清錢”用法,是一種固定銀錢折算價(可參考本書第三章圖33原始契約)。暫不管該做法緣由何在,在此僅對比有注明與無注明區(qū)別,即可明了。在民間交易習慣中,不明確寫明折算卻又需要用另一種貨幣支付的,不論比價如何波動,買方賣方誰因此盈利或虧損,都應該按照時價比價換算。

在使用雙貨幣時,如不變更支付貨幣種類,則變更原支付貨幣的價格(折算為另一種貨幣的數(shù)量)也是應對比價波動的辦法。以上預先定價和按時價折合的辦法都是變更支付貨幣價格的具體方法,但更多時候民間無法預先定價或按時價隨時折合,而是在事后商定出新的折價方案。

同治元年六月立《精忠廟魯班殿碑》曾記錄,“年邁會首,持行公議,掙銅制錢工飯四百五十文。時在咸豐五年,闔行公議,掙銅制錢工飯五百文。業(yè)經(jīng)掙妥為例,決無更改。茲自以后,各樣大錢絞亂,錢法不通,與銅制錢不符。行中公議,難定章程。工飯掙項,與銅制錢,相符為事”。咸豐時,京師“大錢絞亂,錢法不通”,銀錢比價因故混亂。此時工食錢即便按漲價后的五百文發(fā)放,工資增加速度也可能趕不上貨幣貶值速度。為此,經(jīng)行會公議決定,由于無法確定接下去的比價會如何變化,到底應該隨大錢貶值而增加多少工資以彌補比價變動導致的損失(“難定章程”),故以后工資一律只錨定制錢(專指小平錢)計算。工資隨比價波動而變更消長,當總“與銅制錢,相符為事”。進一步,將類似情況對比官員奉餉、兵弁兵餉發(fā)放,可以發(fā)現(xiàn),在餉額固定時用雙貨幣配比支發(fā),較賤貨幣占比越大,收受者損失越大。此情況下,想要減少損失,或應全數(shù)支發(fā)較貴貨幣,或應照時價折合支發(fā)較賤貨幣。但多數(shù)情況下特別是政府財政支絀時,一般官員、兵丁無法隨意要求更改搭放貨幣種類或照時折支。而在民間,交易者除可要求變更支付貨幣種類外,也可要求變更支付數(shù)額。故在相同的銀錢貴賤狀況下,有議價的工資給發(fā),貨幣收受方福利減損程度當較領取固定工資者為小。變更支付貨幣數(shù)額,不僅直接表現(xiàn)為以較賤貨幣折算數(shù)額的變動,也間接體現(xiàn)于以較賤貨幣標記的物價變更中。在此可看光緒三十四年順天府府尹會同郵傳部尚書陳璧發(fā)布的一則白話告示:

外城巡警總廳為曉諭商民平物價事告示

照得京城市面,前兩個月,因為銀盤太高,錢盤太低,所有買賣各物一概長價,小本經(jīng)紀人狠受虧累,現(xiàn)在銀價已經(jīng)落了,你們各鋪買賣還是不落價,都說是現(xiàn)在賣的貨,還是從前一兩銀子換十七八吊錢的時候買了來的,所以要多賣些錢才能夠本。殊不知你們買賣鋪,向來買貨都是用的銀子,零賣都是現(xiàn)錢。譬如這們〔么〕說罷,你們有一兩銀子貨,在那一兩銀子換十七八吊錢的時候,自然要多賣些錢,才夠原來的本銀,到了一兩銀子換十四五吊錢的時候,就是少賣三四吊錢,也還合得上一兩的數(shù)呀!這們〔么〕替你們一合計,落價原不吃虧,所以總廳出示曉諭,你們不得借那買貴賣貴的話高抬市價。倘敢故意不遵,總廳要訪出一兩個刁壞的人重重罰辦,給大家做個榜樣呢!此示。

在兩個月前銀貴錢賤(“銀盤太高,錢盤太低”)時,商人進貨以銀,零售以錢,故必須調(diào)高錢計物價才能在零售中不吃虧。銀貴錢賤時,商販調(diào)高錢計物價,即是要求消費者變更用于支付的較賤貨幣的數(shù)量(如果消費者以銀支付,則商家更樂意,這等于是變更了支付貨幣的種類)。然后來,銀價下跌,商販用錢標記的物品“還是不落價”,且借口“買貴賣貴的話高抬市價”。由此,才衍生出官方介入干預的這則告示。

綜上,變更交易、支付貨幣的種類或數(shù)額,最少可以減小比價波動帶來的負面影響,多則可借此投機牟利。然何時變更、由誰決定,則需視具體經(jīng)濟環(huán)境分析。比價波動嵌入時人經(jīng)濟生活各方面,民間對此的應對亦需被放置于當時當?shù)鼐唧w交易過程中理解。民間如此應對辦法,與官方規(guī)定使用貨幣種類、規(guī)定銀錢折算標準的做法相似。但對于不同主體,其都想用類似辦法維護自身利益,則主-雇、貸-償、官-民、地方-中央之間,又有數(shù)不清的矛盾。要徹底解決問題,勢必得廢除當時特殊的雙貨幣制度。但貨幣制度問題,“破”“立”皆難,如何保持幣值穩(wěn)定、解決小額通貨問題、疏通市場交易……還將長久考驗政府對市場經(jīng)濟的應變能力。

變更記賬貨幣體系及修改賬目

由于銀錢是相對獨立的貨幣,故兩者間比價自會不斷波動。此波動對單次交易或無重大影響,但若有多筆交易,則對銀錢進出核算、按時總清會造成不便。此時,如全以單一本位幣計價,以主輔幣固定進制核算,便可免去雙貨幣比價換算之勞累。所以在清中晚期,隨銀元流通日廣,記賬也有諸多轉(zhuǎn)為銀元者。對此,《徽寧思恭堂征信錄》曾記錄:

敬啟者:伏查道光三十年增刻簡章第二條,載有逐年定于夏季刊刻征信錄,通送備查等語,系征信錄一年一刻之明征也。后改三年一刻,不知始自何時,惟體例簡略,殊難稽考。然其中尤以錢碼為根據(jù)、為最煩瑣,此皆因時制宜之故。歲辛亥,輪值績邑司總、休邑司年提議改良,嗣經(jīng)公議仍照道光年間章程,每年以清明節(jié)后由老總邀集大眾將賬目核算明白,分條列表于前、總結(jié)收支于后,分門別類,醒眉目而便稽查,然后抄成樣本移交新總,刷印分送等因。公同議決,亟宜實行,敝司理等責無旁貸,只得勉為其難。幸賴在事人員謹慎從事,雖不敢謂條分縷晰足為模范,然向之以錢碼為標準者,今則銀洋錢角,各收各支,既無錢串之短長,又免扯折之煩擾,綱舉目張,頭緒清晰,且與前輩辦事之意旨亦極相同,愿后來諸君子逐年照辦,永垂勿替,則無任馨香禱祝焉(民國元年三月吉日)。

昔日以錢碼記賬,有錢串短長、銀錢扯折諸多問題,在改用銀洋錢角后,“綱舉目張,頭緒清晰”,也說明時人對銀錢比價波動的認識已經(jīng)上升到和貨幣制度掛鉤的層次,更愿意采用一種穩(wěn)定的貨幣制度,用單一本位幣記賬。但當然,由于傳統(tǒng)觀念對貨幣的定值多以其內(nèi)在金屬價值為基礎,且官方又在實際上對輔幣鑄造不加限制,所以即便是銀元體系下所謂“主輔幣”間,在實際使用和記賬上也未必完全按十進制折算。但這較之銀兩平色、制錢短折及兩者間換算扯兌,已有進步。將記賬貨幣與實用貨幣完全統(tǒng)一,且脫離內(nèi)在金屬含量記值,尚待國家統(tǒng)一行用有信用的紙幣來解決。

此外,既然實際比價波動不能控制,那么在該波動導致賬目問題時直接通過做賬抹平,則也會存在。在此看一則材料:

具稟……所捐谷石,每石以銀一兩計算等因,當經(jīng)生等將勸捐谷一萬一千零五十五石,作為勸捐銀一萬一千零五十五兩,報明案下,轉(zhuǎn)報在案。惟現(xiàn)在時價,每谷一石,只易錢一千二百五十文及一千一百五十文不等。查生等勘買義田……按現(xiàn)在時價,只須紋銀六千八百四十余兩。是報明銀數(shù)較多,實用銀數(shù)較少。生等公同集議,應請將實用錢一萬一千四百四十千有零,作為實用銀一萬一千四百四十兩零八錢二分,俯賜轉(zhuǎn)報庶生等勸捐谷石,既歸于實用實銷,而紳士商民人等所捐谷石,仍可以每谷一石抵銀一兩,仰邀議敘?!?/p>

計連清單一紙:

一、收勸捐谷一萬一千零五十五石,除撥入修建府文廟谷一千二百五十二石外,凈有谷九千八百零三石。內(nèi)初次勸捐谷五千四百五十五石,每石照時價折錢一千二百五十文,共折收錢六千八百一十八千七百五十文;二次勸捐谷四千三百四十八石,每石照時價折錢一千一百五十文,共折收錢五千千零零零二百文。

一、收憲臺捐發(fā)紋銀一千兩,合元銀一千零六十六兩六錢六分六厘七毫。除提出發(fā)商生息并置買鋪店等項銀六百一十四兩一錢八分外,尚有元銀四百五十二兩四錢八分六厘七毫,每兩照時價易錢一千五百文,共易錢六百七十八千七百三十文。

以上共收錢一萬二千四百九十七千六百八十文。

一、支置買義田錢九千四百七十五千一百文。

一、支修建義倉錢一千九百六十五千七百二十文。

一、支撥入修建府文廟錢一千零五十六千八百六十文。

以上共支錢一萬二千四百九十七千六百八十文。

道光二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具

按彼時勸捐例議敘上報,谷為1兩/石,故11055石谷當為11055兩銀。但湖南辰州地方士紳并未真全數(shù)捐谷,而是通過勘買義田、修建義倉實際花費11440820文錢。但按照當時銀錢市價,這些錢只值銀6845兩,是為“報明銀數(shù)較多,實用銀數(shù)較少”。如此,則實用實銷不能達到“每谷一石抵銀一兩”的原定11055兩數(shù)額。為此,當?shù)厥考澤套h“將實用錢一萬一千四百四十千有零,作為實用銀一萬一千四百四十兩零八錢二分”,相當于以錢一串作銀一兩。由于銀錢時價是既存事實,不能直接刪改,故需將賬目做清。材料后附“清單一紙”即是做賬明細。原勸捐谷11055石,扣除“撥入修建府文廟谷”1252石,剩余9803石,按當時谷價“易錢一千二百五十文及一千一百五十文”分兩次記賬。一次按1250文/石記賬6818750文(5455×1250),一次按1150文/石記賬5000200文(4348×1150)。另有“憲臺捐發(fā)紋銀一千兩”,除發(fā)商生息外,余下元銀452.4867兩,以1500比價合為錢678730文。綜合以上,共收錢12497680文(678730+5000200+6818750)。再以置買義田9475100文,修建義倉1965720文,修建府文廟1056860文開銷扣劃(12497680-9475100-1965720-1056860=0)。如此則進出兩清,“勸捐谷石,既歸于實用實銷,而紳士商民人等所捐谷石,仍可以每谷一石抵銀一兩,仰邀議敘”。這種做賬雖有造假、投機嫌疑,但對地方來說,與其買入一堆易霉爛于倉內(nèi)的谷子(且不保證買谷過程無貓膩),且不如答應士紳出錢勘買義田、修建義倉。如此,士紳捐輸可得議敘,地方事務也易辦理。至于銀錢比價賬目一項,本就是存在于會計核算上的,通過做賬抹平,對地方實務并不產(chǎn)生危害。

在賬目上做手腳,有的只是為抹平賬目,有的則是借機牟利。比如在錢房賬簿上:

銀洋之行情,每半日為一市,日有二市(各地之例不同,或有三市者,余述金陵之事,故照金陵之例而言),名之曰早市、晩市。兩句鐘以前便照早市行情兌換,以后便照晚市行情兌換(名為兩市實即一市,今日之早市即昨日之晩市)。晩市與早市之行情必稍有漲落,而各錢鋪之兌換進出,臨時皆不轉(zhuǎn)賬(錢鋪將兌換之數(shù)登記賬冊曰轉(zhuǎn)賬),必積至十元或數(shù)十元,方行轉(zhuǎn)賬。大錢鋪則不然,除同行交易外,每日只轉(zhuǎn)賬二次。初下晩市時將上市之脹一并轉(zhuǎn)清,至晩間扎賬時再轉(zhuǎn)一次(每晩將各零賬歸并一總數(shù)名曰札賬)。轉(zhuǎn)賬、札賬均歸錢房一人獨掌,而弊端即由而生。例如早市大洋一元可兌錢一千三百六十文,晚市跌落,每元只兌錢一千三百五十五文。該錢房即將早市兌出之錢多轉(zhuǎn)數(shù)十元,在晚市兌出之錢數(shù)內(nèi)減少數(shù)十元。或?qū)⒃缡袃哆M之錢數(shù)增多,晚市兌進之錢數(shù)減少,或?qū)⒃缡袃哆M之錢少轉(zhuǎn),晚市兌進之錢多轉(zhuǎn)。如遇晚市較早市漲高,則將早市兌進之錢數(shù)增多,晚市兌進之錢數(shù)減少,或?qū)⒃缡袃冻鲋X數(shù)減少,晚市兌出之錢數(shù)增多。如斯,每日兌換之數(shù)雖不見少去,而兩市進出之錢數(shù)相比,較實可另余錢一二百文。彼即將此項下之另余取之以入私囊。

由于有的錢商不是每筆銀錢進出皆單獨記錄,而是每日按早晚市價格統(tǒng)一扎賬清算,于是店中錢房管賬者便可借此牟利。雖然賬目計數(shù)皆按銀元,但不同時間段的銀元兌錢數(shù)目不一。既有兌價漲落,則實際每筆兌換所得錢數(shù)與扎賬清算數(shù)便會不同。如此,錢房管賬者便可利用這點將“余錢”納入私囊。

總之,為應對比價波動,變更記賬貨幣體系是最佳辦法,但前提是既有貨幣制度發(fā)生變革。而修改賬目也有消極應對和積極應對的區(qū)分。消極應對只是為避免受損,積極應對則是通過做賬手段牟取私利。在此也可想及,如比價問題不再存在,則做賬牟利也會消失。故于幣制改革而言,其在民間也會遇到相當阻力。

(本文摘自胡岳峰著《清代銀錢比價波動研究》,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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