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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讀《蒙塔尤》3:法國中世紀史研究新進展

2023年12月10日,由法律人類學云端讀書會主辦的學術沙龍?zhí)貏e活動——“再讀《蒙塔尤》”于線上舉行。

2023年12月10日,由法律人類學云端讀書會主辦的學術沙龍·特別活動——“再讀《蒙塔尤》”于線上舉行。本次學術沙龍邀請的對談嘉賓分別是浙江大學歷史學院教授杜正貞(主要研究領域為中國社會史、歷史人類學、法律史)、中國農業(yè)大學人文與發(fā)展學院教授趙丙祥(主要研究領域為歷史人類學、政治人類學)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尤陳?。ㄖ饕芯款I域為法律社會學、中國法律史、法學學術史和法學研究方法論等);特邀與談人是來自浙江大學歷史學院的董子云副研究員(主要從事法國中世紀史研究)。來自國內外高校、科研院所的青年教師、博碩研究生、本科生共100余人參加了會議。

本次活動的主持人與本書的領讀人由河南大學博士研究生何元博擔任,之后是三位與談嘉賓與一位特邀與談人就本書內容展開與談。因篇幅較長,分為三篇刊發(fā),此為第三篇:董子云談《蒙塔尤》之后法國中世紀史研究的新進展、新方法。

蒙塔尤在法國的奧克西塔尼亞


董子云:剛才何元博介紹我的時候可能有點夸張。因為中世紀史,包括中世紀法律史等領域會有非常多的門類。因此很難說我對《蒙塔尤》這本書有十分專門的研究,也不盡然說我會對《蒙塔尤》有非常充足的了解。只能說我對中世紀晚期的法律史與法律文化方面可能會比較感興趣。因此,我也只能結合一下自己的一些思考,以及勒華·拉杜里寫作《蒙塔尤》之后的幾十年來法國中世紀史研究的一些新進展、新方法,來重新審視這本著作中的優(yōu)缺點并和各位師友分享一下。

剛才何元博也講到,我之前在圖盧茲一大訪學過,是否可能會專門去過這個蒙塔尤。當時因為法國的交通非常不方便,火車只能到帕米耶(Pamiers),也就是《蒙塔尤》書中主教富尼埃的住所。到達帕米耶以后需要換乘公交車,因為公交車的班次非常少,所以我后來也就未能成行。但是我當時從帕米耶徒步到了一個城堡,是清潔派“最后的堡壘”。清潔派的信徒在城堡里面固守,到最后被攻陷,里面也燒死了不少清潔派的人,很多中世紀的投石機彈丸也都散落在山坡上。當然,城堡里的故事還有很多,也非常有意思。從城堡附近的地勢,我也可以想象的到蒙塔尤的環(huán)境。蒙塔尤可能是在相對平緩的一個山坡上面,只有一條主干道路,道路兩旁分散著一些房子。蒙塔尤村主要也是以放牧作為主要的生產生活方式。我雖然沒去過蒙塔尤,但是通過觀察那座城堡的周邊能想象到蒙塔尤大致的環(huán)境。

我其實也是比較慚愧,因為這次受邀于杜老師,因此也就臨時地、簡單地閱讀了《蒙塔尤》的中譯本。在本科時候,我沒有讀過《蒙塔尤》的中譯本。因為當時我主要是在磨煉法語水平,因此讀的是學校圖書館里面的法語版本。我后來查詢了一下,我當時閱讀的是1982年的版本,這個版本是修訂版而不是原版。這個修訂版在網站上也都能通過下載來獲取。

關于《蒙塔尤》這本書對于歷史學研究的意義,我相信大家應該也都有所了解。作者勒華拉杜里作為年鑒學派第三代的代表人物之一,他所著《蒙塔尤》這本書里面所涉及到的,比如像微觀史、心態(tài)史、總體史等很重要的維度,以及歷史人類學的導向,如果將這些東西放到70年代的法國史學的進展中,其實是非常符合當時的史學潮流的??梢哉f,作者勒華·拉杜里的成功,我覺得也是因為他符合了當時史學發(fā)展的方向。也因此,作者勒華拉杜里對法國乃至世界歷史書寫都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其在史學史中也占據了相當重要的位置。但是,我覺得值得注意的一點就是作者勒華拉杜里本人,其實是并不是中世紀史的專家,這一點是非常有意思的。因為作者勒華拉杜里主要是做十六、十七世紀(也就是我們所說的舊制度時期)的朗格多克地區(qū)的農村社會,以及一些關于氣候變遷的研究。所以從這一點上說,作者勒華拉杜里本人并不是一個長期深入研究宗教裁判問題的專家,他更多還是通過一種長時段的視角、一種學術追求以及一種自始至終的研究方向來進行研究。因此,《蒙塔尤》這本書的貢獻可能并不在于他對于宗教裁判本身的研究,而是主要在于作者所提供的一些方法和一些新的視角。通過這些方法和視角,作者勒華拉杜里為我們描繪了一個如何運用、選擇、篩選、編制法制史的材料并以此復原極其全面生動的微觀歷史圖景。

作者勒華拉杜里所使用的史料,即宗教裁判的記錄(Le Registre d'inquisition de Jacques Fournier, évêque de Pamiers (1318-1325),Toulouse : Edouard Privat, 1965, 3 vols),其校刊者才是真正以研究教會法為出身的學者,讓·迪維爾努瓦(Jean Duvernoy)。他在1965年時出版了他所??钡氖妨?,他后來也做過很多關于宗教裁判方面的研究。剛才何元博說,《蒙塔尤》是關于中世紀史的一個重要的,或者非常有名的一部作品。但這樣一部作品恰恰并不是由嚴格意義上的研究中世紀史的學者寫成的,這一點我覺得很有意思。

我今天我在這里,其實更多想結合現(xiàn)在法國歷史學界包括法律史學界的一些研究動向,來探討《蒙塔尤》這本書的一些優(yōu)點、貢獻以及局限的問題。對于史料,剛才幾位老師都已經提到了。貢獻這方面,其實也沒必要我再多說。那么我還想再講一下的是,未來我們能夠怎樣將歷史學的方法和法律史所關注到的東西結合起來去看待,進而重新審視《蒙塔尤》所運用到的史料,我覺得這是未來還能進一步可以去做的東西。

為了這次研討,我在今天下午順便做了一些檢索,想檢索到在上世紀七八十年代時,法律史學界的期刊中對《蒙塔尤》的一些評價。但是通過檢索,我發(fā)現(xiàn)法律史學界對于《蒙塔尤》,直接的評價是非常少的。比如,我檢索了法國的《法國法與外國法史雜志》(Revue historique de droit fran?ais et étranger),還有荷蘭的《法律史雜志》(Tijdschrift voor Rechtsgeschiedenis),它們似乎都未及時推出相關書評。當然,如果我們回到70年代的學術背景下,其實也還是比較好理解。法國歷史學界對關于歷史書寫的史學方法的革新是非??斓模窃诜▽W院下面做法律史的學者,他們的思維也還是比較傳統(tǒng)。但其實在《蒙塔尤》出版以后至今的近半個世紀里,在法國,歷史學與法史學之間的距離在拉近。那么,如何從今天更為整合的視域去客觀評價《蒙塔尤》這部著作,尤其是其可能的局限性呢?接下來,我主要想探討的主要有三點。

第一點,也是歷史學家必然最關心的問題,就是這本書的史料的來源以及作者如何利用史料的。這本書所使用的史料的一個重要的來源,就是宗教裁判的記錄。這個記錄是非常詳細的,它也會有一些非常固定的、非常格式化的書寫套路,基本上每篇記錄格式其實都差不多。宗教裁判記錄會提及時間、人物以及一些其他的很有意思的細節(jié),比如被審問者的表情、動作,當然主體是問答。這其實也是宗教裁判記錄這種史料的一個獨特性,相比一般的司法檔案會更深入人的內心世界,所以剛才尤老師也提到了,這些材料竟然可以如此細致。我剛才檢索了一下,宗教裁判記錄這種史料在網上可以找到法語版。剛才提到的那位最早根據抄本進行校勘的學者讓·迪維爾努瓦,他在2012年的時候就出版了一個法語譯本。通過這個譯本,即便是不懂拉丁語的讀者也可以看到宗教裁判記錄的大致的格式、固定的行文方式以及里面一些具體的內容。

勒華·拉杜里在書的起始部分,就對于史料形成及利用方面做了說明,這說明作者也意識到了雅克·富尼埃在文本的形成過程中對于史料的干預作用。但是,我覺得作者其實并沒有非常重視其所使用的材料的局限性問題。作者更多是較為直接地把史料信息提取出來,進而以此把蒙塔尤村民的心態(tài)與人類學的全景呈現(xiàn)出來。所以在大多數的時候,我覺得在作者進行的整個歷史敘述的構造當中,文本記錄者雅克·富尼埃自身的活動實際上是消失了。只有在少數一些關于其活動介入比較明顯的地方,他才會提及他的影響。但從上世紀七八十年代開始,我覺得在歷史學的語言轉向以及后現(xiàn)代主義的影響下,我們肯定也會想到剛才杜老師提到的一些問題,就是檔案這種史料能否去用、怎樣去用以及這種史料又會反映怎樣的史實。在法國中世紀史的研究領域中,其實也會涉及學者對中世紀教會法和司法領域的書寫文化的思考,其中也會涉及到審訊和調查記錄所涉及到的書寫和重構的關系問題。作者勒華拉杜里所使用的這些記錄本質上也是中世紀教會司法書寫文化的一個部分。

為什么要強調這一點?就像物理學中的不確定性原理一樣,其實在歷史研究中,我們也面臨一個類似的問題,就是說,我們往往希望有一些所謂較為客觀的東西來作為支撐我們對于歷史重構的真實性主張的一些工具。然而,包括像宗教裁判記錄這樣的工具,其本身往往有人為的因素,因而其本身可能帶有一定的偏差和一種重構的過程。因此在我們在閱讀時,我們是不是可以再進一步地去思考這些信息它是如何呈現(xiàn),這些信息本身又是如何產生,這就需要我們去回到這個史料產生的機制與背景,尤其是宗教裁判背后的羅馬-教會法傳統(tǒng)。同時,也是我要講的第二點,也就是要回顧中世紀時期的,尤其是羅馬法復興以后形成的羅馬-教會法(droit romano-canonique)的相關程序的影響。而《蒙塔尤》這本書在這方面的體現(xiàn)和討論,有可能是有一定欠缺的。關于這個程序以及宗教裁判官們在具體付諸實踐時所總結出的一些經驗和指導方針,在同時期的十四世紀初以及更早一些的時候,都會存在一些相關的文本。其中最著名的裁判官手冊可能是貝爾納·居伊(Bernard Gui)的那本手冊(Practica inquisitionis heretice pravitatis)。這本手冊雖然已經在《蒙塔尤》書中有所引用,但是引用內容的篇幅以及手冊對本書所產生的影響則不是很多。我覺得,如果我們在整體上不了解《蒙塔尤》所使用的史料文本在具體程序中所產生的背景的話,那其實我們也很難在真正意義上去實現(xiàn)他所要重構敘事的目的。同時,尤其是我們涉及到宗教裁判問題的時候,還要考慮到宗教裁判(inquisition)這項活動本身的治理涵義。當然,我個人覺得這個詞在中譯本中翻譯的不是特別好,因為這種翻譯會忽視原詞(inquisition)的本意。這個詞源于拉丁語動詞inquirere,本意其實更多指代的是調查或者是糾問的意思。我們知道,在中世紀西歐,訴訟程序在十二、十三世紀發(fā)生很重要的轉變,即從控訴式程序(procédure accusatoire)向糾問式程序(procédure inquisitoire)的轉變。這里的糾問和宗教裁判兩個詞本身是一樣的。剛才幾位老師也講到,裁判官的目標是要去探尋、調查出真相。當然,這也是固定的表述,也就是veritatem inquirere,這在當時的文書中也非常常見。那這個詞如果翻譯成宗教裁判,那就不能夠體現(xiàn)出它的一種程序性的特征,因為它本身就也是一種調查或者糾問的程序,只不過是為了宗教目的而進行的。到了十三世紀中葉,法國的世俗統(tǒng)治也會借用這種手段治理國家,也就是法語中的enquête。這也是《蒙塔尤》的法語版中大量出現(xiàn)的詞語,也就是調查的意思,但它其實對應的就是inquirere這個拉丁語的詞源。所以,翻譯成宗教裁判掩蓋了這項活動的另一個側面,即它其實是一種司法調查的方式,它自身會有很多的教會法背景。而關于在中世紀時作為治理手段的調查的問題,在近幾年的法國學界也有了不少的研究。所以我覺得,當設想未來的學者怎樣去改進這本書的時候,我們可以把程序這個維度,它如何塑造這些人對于事實的建構和認識的維度,它作為一種治理手段的維度,以及作為一種可能并不平等的交流或交互方式的維度,甚至是民眾與精英之間觀念傳播、相互影響的重要途徑的這樣一種維度補充進去。雖然在《蒙塔尤》這本書中的關注對象不是上述這些,這本書更多關注的主要還是作者勒華·拉杜里做的朗格多克農村社會。但是我覺得,既然我們今天要對于史料要有一種更高層次的批判要求,那我們是不是也要把史料所產生這種程序性的背景加入進去,這是我的第二個想法。

剛才杜老師提到的記憶問題,同樣類似的,我在重新看《蒙塔尤》這本書的時候,想到另外一個材料,那就是著名的貞德審判,就是判定她為異端的定罪審判(Procès de condamnation)以及后來為她平反的洗冤審判(procès en nullité),然后也會有大量的文書保留下來。在審判文書里面,貞德則會被不斷被提出一些問題,就會讓我們看到貞德回憶小時候的很多事情,比如她所住的村莊的一棵仙女樹(arbre des Fées)的回憶,還有包括她的一些幻覺,她對天使顯靈的記憶,以及天使的聲音,是說什么語言的,比如是法語還是英語等等。所以也許這些東西都有一個共性的問題,這個共性可能既來源于剛剛所說的那種程序,可能還來源于十三、十四世紀的宗教裁判具體審訊實踐中所流傳的一些實務知識。因此,我們未來可以繼續(xù)探究一下這些宗教裁判以及一般而言的一些糾問程序,其在對于如何在塑造當事人自身對于過去生活、對于社會、對于人際關系乃至他的宗教體驗的認識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如果說,這些宗教裁判的記錄,它是通過裁判官所設計的問題而被一步步塑造出來,那么這種活動的一個大規(guī)模實施,是否也意味著整個社會應該被按照一種神學家或法學家所預定的方式,被類型化或范疇化。當然,我覺得這其實才是這些材料中可能能夠直接體現(xiàn)的一個方面,詳言之,這些材料可能并非直接體現(xiàn)那些民眾的聲音,而是直接體現(xiàn)被宗教裁判官通過類型化進行歸類加工以后所形成的一系列事實。因為我們知道,這些記錄文本本身有一個很重要的最終目的,就是說要通過獲得異端的口供來證明他是否是異端。在中世紀的證據法里面,口供(aveu)被比作證據的王后,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他們會通過極力獲得這些異端的口供,最后來決定這個人是否是異端。我覺得,這樣一種實用主義的導向,其實也是我們需要去注意到的問題。

又比如,在同時期,我們也可以看到這種訴訟程序,包括它背后的法教義學、神學教義學的一些東西,確實與社會之間還是有這種互動的,有時候還會受到極端的抵制。當時在朗格多克就有很多的案例,當地人會去主動襲擊這些裁判官,同時還會偷竊和篡改這些裁判文書。很多時候,被審問的人也會注意和擔心他們自己的表述是否得到忠實記錄,因為在被記錄的時候,記錄的方式并非是中性的,而是受到加工的,他們也會有很多要求書記員修改的意見等等。我在自己的博士論文中就涉及到了這種司法程序的轉變,以及這種轉變對于法國社會,對于人的認知、情感等各個領域可能所產生的影響。雖然我的博士畢業(yè)論文后來已經出版成為專著,但是在司法程序以及司法記錄與社會如何互動的方面的研究,我覺得我所做的工作還遠遠不夠,應該還是能夠進一步完善。

第三點,也是我想講的最后一點,就是勒華拉杜里所用的史料所涉及到的翻譯問題。我覺得這里面的翻譯問題非常值得重視,杜老師剛才也提到了這一點。當地人的語言本來應該是奧西坦語(l'occitan或者叫奧克語),但它在記錄時所運用的語言卻是拉丁語,但是同時也會保留奧西坦語的一些無法翻譯的詞匯或語句。如果用我們今天的視角來參考(在當時勒華·拉杜里確實無法參照后續(xù)很多法國中世紀史研究的成果),尤其是最近這幾年以及這本書出版以后的幾十年里面,出現(xiàn)了很多相關研究,它們關注司法中的這些記錄者或者說書記員,他們在記錄過程或者在翻譯的過程當中是怎樣加工這些東西,以及會不會存在一些曲解的問題等等。這樣一種多語言的情況在中世紀的法國是普遍存在的,比如在法國北方,大部分記錄都是用拉丁語去記述。裁判官問完問題后,很多時候要通過拉丁語形式把已經保留好的法語底稿撰寫和翻譯為拉丁語。司法文書在生產過程中的翻譯活動,它所帶來的非中性問題以及它對于審判的影響,這幾年法國學界已經有了一些相關的研究。我覺得,如果我們要去重新審視《蒙塔尤》的這個問題以及由此可能產生的一些局限時,這也是一個好的思路,可以往這方向去看。

翻譯問題還有另一個方面。當年讀這本書的時候,我還沒有專門去做中世紀史的研究。而最近我重新看《蒙塔尤》的時候,我發(fā)現(xiàn)這本書在史料呈現(xiàn)方面還有一個較為明顯的問題。申言之,如果按照中世紀史的研究和寫作慣例,作者在引用完一處史料后,肯定需要把史料原文標注清楚,讓讀者可以更為清楚原文當中原來的用詞。這對于《蒙塔尤》所處理的史料來說是很必要的。因為作者在運用現(xiàn)代法語進行翻譯時,他可能會因為自身對很多有關教會法的一些程序上的東西和術語的不熟悉,進而在翻譯時偏離拉丁語史料的原意與語境。如果原文標注清楚,如果存在這樣的問題就能很快發(fā)現(xiàn)。當然,我個人沒有這個精力對此進行系統(tǒng)性查證和對比,但我覺得《蒙塔尤》也可能會有這些缺陷,因為任何一個歷史學家的知識都是有限的。那樣的話,做這樣的對比可能也會是有意思的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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