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卷第二十三 秩官類四

淳熙三山志 作者:宋·梁克家


(底本于此卷首書名作“長樂志”,蓋原始抄本來源已有異名,今統(tǒng)一用“三山志”。)

安撫司官
州司官
安撫司兵官
州司武官
安撫司官
  參議官 一員。紹興十一年置,隆興二年省,乾道五年復置。隆興二年,臣寮奏乞減罷諸路帥臣參議官。遂令除京西、江東、湖北、四川暫許依舊外,其浙東西、福建、江西、湖南、夔州等路應有參議官并罷。乾道五年,安撫司奏:“本司舊管參議官二員、主管機宜文字二員、干辦公事三員、措置招捉盜賊一員、準備差遣差使一十二員,通計二十員。節(jié)次準朝廷指揮裁減外,今存主管機宜文字、干辦公事各一員,余外并無官屬,欲置一兩員?!庇兄迹簷鄰蛥⒆h官一員。
  添差參議官 一員。紹興十一年置,厘務。隆興二年省,乾道九年復置,不厘務。
  主管機宜文字 一員。大觀元年置,四年并帥府罷,建炎三年復置。時升帥府后,干辦公事、書寫機宜同。紹興十年增一員,張丞相浚除安撫大使,奏增辟一員。二十七年省一員。先是,二十六年,中書門下省以“現(xiàn)任已注下知縣□。今人往往干求舉辟,(底本作“于求舉辟”,據(jù)崇抄、庫本改。)以圖辟免。今后不許諸處差辟?!?br />  干辦公事 一員。建炎三年置。紹興八年,于準備差遣五員內,將一員改作干辦公事。折樞密彥質乞辟一員。(底本作“彥質乞□□員”,缺二字,庫本作“彥質乞辟五員”,據(jù)崇抄補。)十年,又增置一員。張丞相浚乞增辟。二十七年省一員,隆興二年又省一員。
  主管書寫機宜文字 建炎三年置一員,辟差親屬。隆興二年省。
  準備差遣 紹興元年置五員。系奏從本司差。五年,今始差過文臣□□滿日差武臣。六年,張待制致遠奏:“福建□□全藉材武使臣,(“準備差遣”條之下原注文,底本、庫本同樣存在數(shù)處缺文。所缺處,崇抄或有字,或徑接下文不報缺。如:“五年□□差過文臣”,崇抄有“今始”二字;“□□滿日差武臣”,崇抄不示缺;“福建□□全藉□武使□”,崇抄作“福建全藉材武使臣”。今取崇抄可補者補之,缺者仍存缺。)本司有準備差遣五員,請依員數(shù)從本司時暫選辟?!卑四辏蹣忻軓┵|請依張致遠,辟五員。九年,張丞相浚奏彥質所辟官滿,依員數(shù)再辟。十一年程顯學邁,十三年葉觀文夢得,(各本皆作“十一年程顯學邁”。按:程邁之知福州,“秩官”表中作“十二年”,當有一誤。又,底本作“□□年,葉觀文夢得”,崇抄、庫本作“十三年”,與“秩官”表葉夢得知福州時間相同,據(jù)補。)并依例差辟。八年改一員作干辦公事,二十七年留二員,隆興二年盡省,乾道八年復置二員,淳熙二年又省。
  準備差使 紹興元年置五員,紹興二十七年省二員,隆興二年盡省。乾道八年置三員,淳熙二年盡省。
  措置招捉盜賊官 紹興十五年置一員。七月,莫尚書將請依江西從本司辟一員。九月,薛殿撰弼以莫將改除,其所辟官,今隨府罷。乞別辟一員。二十七年省。

州司官
  通判軍州事 二員。乾德中,上州置一員。紹興五年,增置一員。淳熙五年,添差一員,厘務。乾德初,藝祖下湖南,始置諸州通判。乾德三年,命刑部郎中賈玭等充湖南道諸州通判。大藩或置兩員,小郡或不置。建炎三年,令諸路添差,限日下咸罷。內福州添差通判宇文師爰以其父虛中遠使,(底本作“內福山添差”,據(jù)崇抄改。)不罷。
  簽書節(jié)度判官廳公事、節(jié)度推官、觀察推官 各一員。唐大歷六年,福州刺史兼都團練觀察等使。觀察使有支使、判官、掌書記、推官、巡官。團練使有副使、支使、判官、掌書記、推官、巡官。元和八年,判官武自和,觀察判官朝請郎試大理評事楊郇伯,(各本皆作“楊邵伯”。按,出土的《球場山亭記》殘碑所鐫,當是“楊郇伯”。正之。)觀察支使試秘書省校書郎盧昂,觀察推官試秘書省校書郎馮審,(各本皆作“試秘書郎校書郎”。按,出土的《球場山亭記》碑末所鐫,當是“試秘書省校書郎”,正之。)團練巡官登仕郎前率府倉曹參軍權幼公。(按,出土的《球場山亭記》碑末所署職名中,只有裴次元、劉元弼、楊郇伯、馮審四人,失武自和、盧昂、權幼公三人名。)見《球場山亭記》。大和初,團練副使李貽孫,觀察判官侯勣,團練判官李敬彝。見《圣泉寺碑》。會昌五年,福建路判官止留五員:團練副使、判官、觀察判官、支使、推官。乾寧三年改威武軍節(jié)度,有節(jié)度使幕。(崇抄作“巡撫軍節(jié)度節(jié)度使慕”。)國朝,兩使各置判官、推官一員。節(jié)度置掌書記。觀察置支使。咸平元年,觀察推官曾、觀察支使杜。見碑志,皆失其名。景德元年,有:觀察推官、節(jié)度推官、節(jié)度掌書記。見碑志。天圣元年,按籍載職官只三員,蓋其后六員亦不并置。天圣中,有“知節(jié)度判官權發(fā)遣本廳公事王珪”。見《題記》。猶未有以簽書系銜者。慶歷《記》惟言本府幕官三。嘉祐三年,董汶簽署節(jié)度判官廳公事。八年,避御諱,改“署”為“書”。治平四年“簽判陳公琰、觀察判官沈唐,觀察推官李思義”。見治平“圖記”。大觀二年,簽判改司錄,節(jié)推改戶曹兼兵曹,察推改刑曹兼工曹,并參軍。政和三年,分曹建掾,改正官名:司錄參軍改司錄事,戶曹、刑曹參軍改為司戶曹、刑曹事。建炎元年,詔司錄依舊為簽判,曹官依舊為推、判官。
  錄事、左右司理、司戶、司法參軍 各一員。州在唐為中都督府。唐《職官志》:“中都督府:錄事參軍一員,錄事二員,功、倉、戶、兵、法、士六曹參軍各一員”。國朝,諸州有錄事、司法、司戶、司士、司理參軍。當時,置立、增、省、缺、備,未能詳也?!皯c歷記”惟言有六曹官及左、右司理院?!爸纹綀D”具注知錄、左右司理、司戶、司法廨宇所在,即與今所置員數(shù)無異。大觀二年,錄事改士曹兼儀曹,并參軍;司戶改治獄參軍,管州獄;司法改議刑參軍;左司理改左獄參軍;右司理改右獄參軍。政和三年,以參軍名稱未正,改正之。分曹建掾:大藩,七員、八員;處置,十員;司錄司、士曹、戶曹、儀曹、兵曹、刑曹、工曹事,各一員。士曹、儀曹、刑曹各置掾一員:士曹掾,主左推勘;儀曹掾,主右推勘;刑曹掾,主檢法議刑;又改左、右司理院為左、右獄,福州置十員。宣和三年,詔福州省工曹,以刑曹兼。建炎元年,詔依舊為錄事、司理、司戶、司法參軍。
  州學教授 一員?;实v中,詔陳烈教授本州。嘉祐二年,復詔以周希孟為教授。元豐元年,福建路惟建州置教授一員?!吨袝鴤鋵Α贰6?,州奏乞置教授,乃令州舉曹官或職官一員兼。三年,孫覺奏差司法王裕。元祐二年復授陳烈,是時特使掌教,未為員缺。崇寧元年,詔大郡或舉人多處置二員。五年,教授二人,莊柔正、張讀。尋減一員。大觀元年,詔東南州郡養(yǎng)士至六七百人處添置一員。既而,提學司以福州養(yǎng)士至千人,請?zhí)碇靡粏T,為三員。政和“學制”:“福州教授兩員,弓馬教諭一員”。宣和減罷,留一員。紹興十四年,州乞特添差陸佑,時州人鄭南等請于郡。從之。十八年添差一員,二十六年省。

安撫司兵官
  福建路兵馬副總管 一員。建炎四年置,以路分鈐轄為之,后罷路分鈐轄,(底本作“后為路分鈐轄”,崇抄同,與上句重復,據(jù)庫本改。)紹興五年復置,(底本作“紹興五年□置”,缺一字,據(jù)庫本補。)惟添差一員,自十二年馬泰后,不除人。時馬泰乞辟差隨行、指使二員。乾道九年,添差蕭鷓巴。時賜錢造宅,今羅漢寺后。
  福建路兵馬鈐轄 一員。大觀元年置,建炎四年改為副總管,后復以副總管為路分鈐轄。紹興十二年,始置添差。自魚澤、李貴始,至十三年黃庠后,不差人。
  福建路兵馬都監(jiān) 慶歷四年,詔置一員。元豐二年,轉運使蹇周輔奏:“本路鈐轄司及路分都監(jiān)并在福州,欲乞移挪一員建州駐扎?!蹦肆罡=ǜ髁⒙贩侄急O(jiān)一員。周輔原申請,不曾載“路分二員”字。元祐三年,路分周士隆申明卻檢會前奏,有“福建路分二員并在福州”字。紹興十三年,葉夢得奏:“本路兵馬都監(jiān)欲移汀州駐扎?!庇兄迹骸耙馈薄?br />  東南路第十將、副 各一員。元豐間置,福州駐扎。紹興九年,移副將建州駐扎。
  準備將領 一員。紹興九年,詔于邵武軍置,管汀州、邵武軍不系將兵。
  隊將 二員。紹興十年置,一員福州,一員建州駐札。
  押隊 三員。一員福州,一員建寧府,一員泉州駐札。
  訓練官 三員。一員泉州,一員南劍州,一員興化軍駐札。于逐州、軍現(xiàn)任都監(jiān)內差兼。
  延祥寨水軍正、副統(tǒng)領 各一員,紹興六年置。
   準備將 二員。
   提轄官 二員。
   訓練官 二員。
   指教官 二員。
   錢糧官 二員。
  萩蘆寨水軍統(tǒng)領兼福州、興化軍都巡檢使 一員,紹興八年置。
   緝捕官 一員。紹興十一年,張丞相浚乞辟差一員,充福州、興化軍沿海緝捕。
   準備將領 二員。紹興元年置。

州司武官
  福州兵馬鈐轄 一員。建炎四年,嘗差廖虞弼充,任滿,更不差人。紹興十年,復置。
  駐泊兵馬都監(jiān) 一員,景德二年始置,以右司御率劉文質為之。(“右司衛(wèi)率”職名,見《宋史》。今底本、庫本作“御率”,崇抄作“銜率”,疑皆抄誤。)提舉本路諸州、軍兵馬、巡檢公事。四年,西頭供奉官閤門祗候張舜臣為之,提舉福建路諸州、軍都同巡檢、捉賊兵馬司公事。時太守袁逢吉銜帶此。同見《閩光門合沙石橋記》。慶歷《記》載:“主佐府侯,(底本作“王佐府侯”,據(jù)崇抄、庫本改。)總甲卒,若漢都尉,唐監(jiān)軍?!鄙w任一道兵事也。其后,州各置就糧禁軍。元豐,分路置將,至紹圣罷戍卒,(底本作“罷成卒”,據(jù)庫本、崇抄改。)駐泊之職始廢矣。元符初,創(chuàng)馬軍指揮,詔置一員。(崇抄作“招置一員”。)福州駐泊兵馬都監(jiān),主州禁卒一營而已。紹興十九年至三十二年,添差凡五人。元符元年,置雄略第十指揮,駐泊一員。紹興八年,兵馬司乞與駐泊通領。以是軍原以在京虎翼軍置,久隸駐泊,遂不與通領。時安撫張給事浚有換授離軍大使臣,(底本作“張給事俊”,庫本、崇抄皆作“張給事后”。按,本志“郡守”篇所記是“張?!?,正之。)乞添差駐泊一員,并正官為二員。紹興三十二年后,止正官一員。
  兵馬都監(jiān) 四員。兼在城巡檢小使臣為監(jiān)押。景德二年,詔本州置。舊二員。四年,一、左班殿直,一、三班奉職,并監(jiān)押兼在城巡檢。見《閩光門合沙石橋記》。建炎三年,添小使臣宗室一員充監(jiān)押。紹興四年,添大使臣宗室一員充都監(jiān)。天禧中,嘗令南臺監(jiān)倉兼管四城門外巡檢公事,后廢。
  監(jiān)里、外鹽稅務 三員,舊監(jiān)在城茶、鹽、商稅務二員。見天圣中案籍,舊惟有都稅務、臨河務。天圣七年置,監(jiān)閩安鎮(zhèn)稅兼沿海地分巡檢一員。熙寧中,用嘉祐敕鈐轄司奏舉選人、使臣各一員,監(jiān)福州里、外務。后止令合屬官司選差。紹圣二年,置劉琦巡檢。于是,閩安鎮(zhèn)監(jiān)官更不兼管巡鹽。獨與在城都稅務、臨河務監(jiān)官分輪管干。紹興十年,本州奏:“三處止蒙朝廷差到大、小使臣三員,欲各增置文臣一員,更不分輪?!辈恍小?br />  監(jiān)作院 三員。內添差二人。作院舊系本州都監(jiān)兼管,宣和二年置一員,差小使臣。添差二員,系用紹興三年指揮。依《元豐法》:一州十縣以上,通縣下其差經監(jiān)當宗室,不得過五員。
  監(jiān)甲仗庫 一員。天圣編敕:“諸州甲仗庫,并令知州、通判、(崇抄作“同判”。)都監(jiān)、監(jiān)押同管干,不得委幕職官。”政和八年二月指揮:“甲仗庫,未置監(jiān)官處,專置一員?!?br />  福、劍州巡轄馬遞鋪 一員。天圣九年,運使俞獻卿移廨舍于閩安鎮(zhèn)西北三十里白日渡,巡捉茶鹽,有兵士五十人。景祐二年,既廢水口鹽倉,乃移于本口安泊,(崇抄作“水口安伯”。)仍鈐轄一帶水路,巡捉茶鹽。后移橫山鋪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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