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五○移光緒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一一六○六--一

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作者:


淡水知縣朱,奉臺北知府陳札委監(jiān)盤,移知新竹縣:將新舊任移交錢糧等款造冊結報 移文 印 淡水縣印 私記 九年九月初三日到 私記 即用縣、代理臺北府淡水縣正堂朱為移知事。本年八月十七日,奉本府憲陳札開:「照得州縣交代,例限兩月算結;其代理簾缺,及道、府委代人員,到任在兩月以上,應一律將前任經手倉庫款項,查明接收清楚,開折結報。前奉省憲詳明,通飭遵辦有案。茲查新縣徐令,因病請假交卸,周令接代,已逾兩月;應即飭令,將徐令任內征收錢糧、供屯、稅契,并解給各款交代,一律接收。除分別札飭外,合就飭委,為此札,仰該縣立即遵照,將代理新竹縣周交志侃,辦接徐令錫祉任內經手倉庫款目,監(jiān)同趕緊會算,盤收清楚,錄折送查;一面造冊結報。毋稍徇延。切切。此札」等因。奉此,合就移知。為此備移貴縣,請煩查照,希將應接貴前縣徐令倉庫、正雜各款交代,趕緊查開,覆折訂期,三面會算,定折結報,幸勿遲延。望切,望速。須至移者。 右移 代理新竹縣正堂周 光緒九年八月二十八日移 印 淡水縣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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